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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0日 点击次数:3798

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的规则,《民法总则》的规定较为简略,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在中国民法典分则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编中规定准合同一章,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各种债的关系作出集中规定,以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在引入准合同概念之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确定其在合同编中的体系安排,并对准合同一章所包含的债的类型、合同法规则参照适用于准合同之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法总则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
   ——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
 
作者: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关键词:抵押权追及效力;抵押物的转让;除去抵押请求权
 
 
《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
作者: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待批准的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来源:《法学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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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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