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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2974

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的比较与评析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要:就法律规范理论而言,服务于特定的理论或实践目的,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依据相应的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同时完成体系建构,其在法学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分析法学与民法规范论虽然都关注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问题,但法律规范类型区分之目的不同,结论也会迥异。

关键词:分析法学 民法规范论 法律规范 类型区分

 

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法理内涵与制度效力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刘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副教授

要: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相异,独立担保以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但这一特征仍未得到我国担保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系统认识。从内涵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意指其与基础交易、反担保等的分离与抽象,体现了商事效率与商事外观法理。从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及于实体、程序两大方面。从实体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得以自成一体,切断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与抵销权,并构成担保义务单据化的基础。从程序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可排除基础交易的仲裁和诉讼管辖约束,限制审理范围并促使案件迅捷处理,单独确定独立担保所适用的法律。此外,独立担保的有效期不同于保证期间,为单独的或有期间。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原则作用于独立担保开出之后、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之前的期间内,而于付款后不应发生嗣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但相关条款仍需进一步解释。

关键词:独立担保 独立性 效力 抗辩 管辖 效力期间

 

美国公司法视角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本义与移植的可行性

朱大明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要: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我国非常普遍。因此,如何有效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一直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很多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引入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但是,本文通过深入考察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全面整理美国公司法中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两大模式,即马萨诸塞州模式与特拉华州模式的基本内涵、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由于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国当下多有差异,因此认为我国不宜引入美国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而应当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有效运用我国《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来实现规范控制股东行为的目标。

关键词:公司法 比较法 控制股东 信义义务 法律移植

 

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

——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

陈鸣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有关公司财务恶化将导致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由股东向债权人转化的一系列判例被认为是“公司法哲学的新变化”。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理基础既有传统的信托基金理论,又有新近发展的风险负担理论。转化后的信义义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还包括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后股-债矛盾最尖锐时期的一些特殊义务。为了鼓励董事善意进行有价值的商业决策,经营判断规则和章程免责条款仍可作为其违反信义义务的抗辩理由。未来我国应当确立“事实破产”的概念,关注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间接受益主体之后的债权人派生诉讼理论。同时,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规则应当更加细化并体现其动态特征,以更有效地发挥信义义务控制代理成本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董事 债权人 信义义务 事实破产 债权人派生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

——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

杨芳 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并非个人信息自决权或者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乃是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前置性保护规范,它旨在保护知悉个人信息被处理的利益、个人信息正确和完整的利益、个人信息处理须符合特定目的的利益以及隐私利益等四种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损害赔偿条款在人格权保护上无法适用,在财产利益的保护上优先于侵权法一般条款得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一系列积极请求权和民法上的防御请求权二者目的不同,在适用上虽有竞合之可能,但也并行不悖。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自决权 损害赔偿 积极请求权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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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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