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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4413

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三种原因之间的竞合与适用

三、所适用的无效法律行为之范畴认定

四、与《侵权责任法》的法条竞合与适用

五、结语

摘 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 146 条、第 153 条和第 154 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及第 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关键词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对《民法总则》第 171 条的一种解读

王浩,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目 次

一、序论

二、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

三、关于无权代理人的归责要件

四、结语

摘 要 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 无权代理 责任内容 归责要件 信赖保护 意思表示瑕疵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及其救济途径

张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目 次

一、证券交易所与会员的关系

二、功能性自治行政视角下的证券交易所

三、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争议及其救济途径

四、结语

摘 要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不服,应当寻求何种救济,尚存争议。结合法律形式要素、参与要素、自行负责以及固有事项等四个要素进行考量,证券交易所属于功能性自治行政体。在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元分立体制之下,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应允许会员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般的会员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 会员管理 功能性自治行政

 

 

以基金会为主导模式的慈善组织法律架构

解锟,法律出版社副编审

目 次

一、问题之提出

二、何为“慈善组织”

三、慈善组织在学理上如何划分

四、我国慈善组织法律构架

五、对我国慈善组织模式的分析筛选

六、结论:基金会作为主导模式的价值与原因分析

摘 要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最重要的载体,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对慈善组织合理架构产生了强烈的内在需求。2016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历时十余年正式出台,新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以及新设作出了统一指引,为下一步慈善组织的合理架构做了重要铺垫。2017 年 3月 1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改原有的法人分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也旨在加强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引导和规范。然而,慈善组织法律架构错综复杂局面很难在短期内改变。确立一个主导型的慈善组织类型,并以此为基点构建我国慈善组织的新格局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路径。基于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传统与现实、重要性及制度,基金会可以成为主导型慈善组织模式,其价值导向对新法之下慈善法律新秩序的建立和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新《慈善法》 新《民法总则》 慈善组织 基金会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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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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