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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点击次数:4639

再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适用——类推适用的视角

石一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武汉430073)

摘要: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无被冒名者追认而又有善意第三人保护之必要时,是一项法律漏洞,应以类推适用之方式进行填补。类推适用应在规范目的和类推目标下比较待决案件和拟类推规范下案型的构成要件,且需遵循现行法之体系。比较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类推目标与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规范目的,以及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和可归责性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下,冒名处分不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更为相似。在具体的类推适用上,一般伪造身份情形下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善意取得,仅在特别利用相貌的冒名下才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一般善意取得。

关键词:冒名处分不动产;类推适用;相似性比较;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民间金融的规制佯谬及其化解——一种软硬法规制路径的选择

王兰

(厦门大学 法学院,厦门361005)

摘要:民间金融的治理难题实质上内含了两种规制模式的失灵:单一的硬法规制存在阿喀琉斯式的疑似佯谬,无法走出国家中心治理观条件下监管反向诱致民间金融地下化发展这一困境;纯粹的软法规制则存在马歇尔冲突造成的真佯谬,无法解决社会网络治理一维观产生的民间金融声誉执行脱域问题。前者肇因于民间金融的外部监管无法消解金融抑制带来的法外运行激励,后者则始于内部软法治理有限性与现代民间金融扩张性的冲突。遵循软硬法混合规制机理,民间金融应借助差别化利率管理、选择性登记准入等手段完成对硬法规制的激励补强,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完成软法规制的增程。然而,混合规制模式自身也难以克服层级阴影下国家干预与营商激励的冲突,需通过政府与社会网络的协同共建,来形塑新型的民间金融软硬法合作规制模式。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制佯谬;硬法规制;软法规制

 

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窜货免责的法律救济

万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商品售后服务全国联保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产品与便捷售后服务的承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消费者售后服务的获取,有利于促进品牌间竞争,但也可能被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用于经销渠道控制。由于存在着产品出售方和售后服务实际提供方的分离,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不易解决全国联保窜货免责条款争议。生产者以消费者所购产品乃跨区销售、跨区购买为由拒绝提供全国联保,是对消费者施加的不合理限制,抑制了市场竞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关不合理条件的不同制度设计,全国联保免责案件的诉由选择与法律适用应当有所区别。

关键词:全国联保;纵向限制;免责条款;窜货;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德国侵权法上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及其启示

朱晓峰

摘要:在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后因其自始存在的瑕疵导致物自身之整体价值减少、无法使用或完全灭失场合下,当受害人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通过合同责任主张救济时,德国司法实践为给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而通过法之续造的方式,发展出所有权侵害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并将之纳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涵摄范畴,为受害人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方案。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且大规模立法的时代终将逝去时,审慎关注德国司法实践于此通过规范解释的方案处理法之安全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时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法院具体案件审理时,能在维护法之安全以及权威的同时保障具体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继发性损害;整体性利益;等值性利益;所有权侵害;物的瑕疵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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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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