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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日 点击次数:4363

拟制条件成就的法理构造
尚连杰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  拟制条件成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其理论构造应遵循“要件——效果”的逻辑展开。在要件层面,不正当行为可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并通过是否为自己利益予以判断。同时,需对行为人本来的因果关系进程施加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使得本应成就的条件未成就。此外,一般的可归责性即为已足,无需故意。作为表见拟制,对条件成就的拟制并非典型拟制,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当拟制效果与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法效果并存时,应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在相似案例中,拟制条件成就的规定存在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在法定条件和意愿条件的情形,出于对法律规定以及自由价值的优位考量,条件成就的拟制应受到限制。
关键词  拟制;条件成就;损害赔偿;类推适用
 
 
财税法社会控制功能分析范式与制度构建
付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天津职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财税法功能是财政功能的外在表现,财税法功能定位直接影响财税法的条款设置。财政被定位为治国理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之后,国内经济学和法学学者开始重视财税功能的研究。无论从经济学还是法学视角分析,社会控制、社会保护和社会提高都应是财税法社会治理功能的三个方面。根据米格代尔的社会控制强弱标准,财税法社会控制功能体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服从、参与及合法性认可,典型地表现为税收遵从、参与式预算和税收法定。我国若提升财税法的社会控制功能,毫无例外地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依据预期效用理论和前景理论等来修订税收法律制度,提升我国税收遵从度;依据协商民主理论完善预算制度,逐步推进参与式预算;依据社会契约论构建税收法律保留制度,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  社会控制;税收遵从;参与式预算;税收法定
 
我国物权法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解释与完善
赵俊劳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关键词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意思表示;第三人;登记对抗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司法实证研究
高 海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本集体成员买受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既面临登记困境,又因无期限限制、集体未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甚为不妥。故,宜在“房地一体”的前提下,调整并统一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限定无效处理中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分配和损失认定;要求非本集体成员将买受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交纳。
关键词  宅基地;农村房屋买卖;非本集体成员;效力认定;无效处理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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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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