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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4日 点击次数:3864

《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对策

 

论公司正义

 

梁上上清华大学

 

摘要:我国应该借鉴合同正义原则的经验,在公司法中引进公司正义原则,使其成为与公司自治相并列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以“法理阐释”的方式存在,无需在公司法总则中作出明文规定。公司正义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矫正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司是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交汇的平台,引入“利益关系”的概念有利于厘清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冲突。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公司正义的含义具有模糊性,但有利于其弹性适用。这需要法官借助法律解释方法来妥当地适用现有公司法条文,也需要法官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制约的公司自治会导致不正义。法官需要借助公司正义原则对公司自治进行制衡,但是应该采取谨慎而节制的态度。

 

关键词:公司自治;公司正义;衡平;利益关系;利益衡量;法律漏洞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新生权利的经济解释与法律配置——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

 

宋亚辉南京大学

 

摘要:权利本质上是分配稀缺资源的规则,法律中的产权规范正是伴随着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而不断发展演化。户外广告发布权正是在此背景下从所有权的“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一种可独立交易的权利类型。该权利自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它揭示出一个备受关注的理论问题,即权利的初始配置影响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科斯定理的既定结论。法经济学对科斯定理所作的推论,为新生权利的初始配置提供了思路。根据产权配置的“低交易成本规则”和“价高者得规则”,依附于私人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发布权应当配置给私人建筑物业主所有。此种产权配置方案使得法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物权法原理能够实现内在统一。

 

关键词:户外广告发布权;注意力资源;权利配置;物权法

 

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合约“安全港”——安全边界的功能性定位

 

金晓文北京大学

 

摘要:“安全港原则”是美国破产法创设的对金融合约的特殊保护规则。当金融合约一方破产时,其对手方可以突破破产机制的一般限定,继续行使金融合约项下履行、终止、抵消、结算抵押品等一系列权利。安全港原则自诞生以来,其保护范围经历了一系列的扩张,这种扩张始终被用于为安全港原则达成防止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正名。但是由于其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又生发了新的问题,近年来也多被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诟病。我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金融合约的发展方兴未艾,相应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还未健全,怎样结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并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的兴衰变迁来形成一套本土的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是近几年来专家学者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之前的研究多倾向于对美国安全港原则发展历史和现实批判的介绍,以及对中国引入安全港原则的必要性之探讨,并没有对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界定安全港原则的保护边界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旨在这个层面上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金融合约;安全港;破产法;系统性风险

 

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赵秀举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被忽视的差异——《民法总则(草案)》“大小监护”立法模式之争的盲区

 

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当下出现的六部《民法总则(草案)》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问题上呈现出三种观点:“小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统一规定”和“大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未能凸显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指向,也未能体现出思想基础上的“信任与不信任”假设及其派生的区分原则,是不可取的。在“设置统一总则”的潘德克吞体系下,总则应当维持其一般性和抽象性,家庭法编也应当维持其体系完整性,在总则中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是不妥的。《民法总则》应当超越《民法通则》的思维窠臼,修正《民法通则》对父母照顾和监护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定位。

 

关键词:监护;父母照顾;亲权;总则;家庭法;基本权利;信任假设;潘德克吞;比例原则

来源:《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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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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