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编体系构建中若干基础关系的协调——从法国重构债法体系的经验观察
李世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中国编纂民法典需要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已自成体系的现状下重构债法规范体系,协调若干基础关系,包括将法律行为还是合同作为规范的中心,债法总则应否与合同法总则并存,如何处理不同原因所生之债的特殊规范与共同规范的体例关系,如何安置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债的渊源等问题。这也是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欧陆法系在重构债法体系时所面临的难题。2016年2月,法国债法改革重构了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体例,为中国立法提供了参考范例。法国债法的新体系以合同规则为中心,其规范准用于其他法律行为;债法一般性规则从合同规范体系中分离出来,设立债法通则;债法体系按照“债之渊源”、“债之通则”、“债之证明”以及特别合同的顺序展开;“债之渊源”囊括合同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债的渊源(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与狭义不当得利三种传统的“准合同”)规则。这一立法经验凸显了债的渊源在债法体系构建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合同中心主义。
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
耿利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欧陆法上的预约是给那些经法院判断后当事人承诺最后交易的诸如认购书之类的初步(中间)协议贴上的一个标签。合同法的目标是执行允诺,保护当事人基于合意的期望。对于约定有将来订立合同条款之协议(无论是否称之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可能是应当缔约,也可能是善意磋商。法院应当区分事实,以探究当事人真意为出发点,既不能任由当事人违反当初的完成交易之承诺,也不能施加给当事人从未允诺的强制缔约责任。对于违约救济,也应根据法律效力区分对待,前者救济应同本约,后者守约方只能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且一般情况下不应给予机会损失赔偿救济。
规范说与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适用——与袁中华博士商榷
吴泽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通过检索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考察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79条的裁判文书,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不存在所谓的“证明责任问题”,也不会因为该问题而被搁置。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通说的规范说,并不排斥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方法。“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解释方法与规范说并不矛盾。侵权责任法第79条在司法适用中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落空,但原因不是立法存在缺陷,也不是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失灵,而是法官没有透过法条的文义和构造,发现正确的法条适用和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不是规范说出了问题,而是没有妥善运用规范说导致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