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2681

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
【摘要】知识产权法法典化是现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的基本任务,一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二是在民法典之外再设专门法典,概称为“入典”和“成典”问题。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是以“物权—债权”的物质化财产权结构作为民法典编纂的“范式”;进入20世纪以来,经历了体系化、现代化改造的知识产权法“入典”,成为“范式”民法典的历史坐标。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立法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已成为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趋向,并表现为先民法典后知识产权法典(或工业产权法典)的法现象特征。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道路,宜采取“两步走”的方略:第一步,在民法典中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点、面”链接,满足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理性回归;第二步,制定专门法典,实行知识产权法一体化、体系化的理性安排。
 
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营业行为普遍化和民事活动泛商化、民事主体转型为商事主体十分便捷的当代社会,如何应对商事主体已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商事主体立法的最优选择应是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与商事主体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模式,即民法总则通过引入营业概念,确认营业自由原则,以一般性营业条款作领引、统摄,由商事主体特别法负责具体化、精细化。如此,则可形成既有法理内在逻辑、又具类型活泼多样的庞大商事主体立法体系。
 
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 “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劳动)合同规则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雇佣(劳动)合同规则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大致经历了法国模式、德国模式以及瑞士和意大利模式三个阶段,雇佣关系逐步演化为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到劳动合同,体现了法律对雇佣关系调整的理念和内容的深刻变化,劳动法在民法之外获得巨大的独立发展。虽然民法典中的雇佣规则调整劳动关系的功能弱化,但雇佣合同规则尚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雇佣合同规则既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一般雇佣关系提供规则,也架起劳动法和民法沟通的桥梁,为劳动关系适用民法规则提供制度的连结点。未来我国民法典应规定雇佣合同规则,应采德国模式在债法的合同法部分规定雇佣合同,规定雇佣合同最基本的规则。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
胡东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问题是当代证明责任理论的中心议题,但学界至今未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当代证明责任理论的各种学说所提出的盖然性原则、证明危机原则和消极事实原则等,均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不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正当性理由。既然证明责任是民法概念,那么就应当从民法价值理念的角度探寻其实质性原则。由于证明责任概念的功能仅在于实现相关民法概念的功能,所以它的实质性原则就是相关民法概念背后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的厘清,有助于我们从实质性原则出发,对具体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目的论解释。
 

来源:《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珂然

上一条: 《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下一条: 《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