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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185

僧侣遗产问题的民法立场
吴才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僧侣遗产归属的争议屡有发生,尚未取得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僧尼逐渐拥有私有财产,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财产等可能的类型。从僧侣遗产处置的历史沿革来看,逐渐从不承认其私人所有性质从而加以剥夺向有限承认其意愿从而以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乃至世俗亲属继承的方式转变。僧侣遗产问题不是继承权问题,并不适用继承法上的遗嘱、遗赠等制度。僧侣出家时通过离婚、取得父母亲书面同意等要件脱离世俗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寺院订立死因赠与契约,在僧侣死亡时,就僧侣遗产范围内赠与之债应当优先受偿。僧侣遗产问题中,有规约的,应当首先按数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规约处理,僧侣共同体作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不可就该死因赠与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不可放弃自身对于契约中约定死亡时遗产转移的取得权。
 
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规制——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
黄丽娟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险人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的恶意不当理赔是近年来我国保险“理赔难”日益蔓延的重要成因。保险合同“关系型”与“顺序型”的特殊架构导致保险人的不当理赔具有显著的恶意违约的动因。由于一般性的合同规范无法涵盖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保障以及内心安宁的特殊权益,对保险人的恶意不当理赔,违约责任既无法充分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由此所蒙受的间接损失,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为了化解这一制度困境,应当从违约责任跨越到侵权责任,将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保障与内心安宁上升到“固有利益”的范畴,解除由合同的“履行利益”所造成的束缚:将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关注点从给付结果扭转到给付过程,通过侵权责任的规制来达到充分补偿与有力威慑的双重功能,进而实现对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有效规制。
 
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
窦海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目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脱节严重,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该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实际情况”的难以确定,而是其适用范围未能得到妥当限制,需对“行为人”与“对损害的发生”进行限缩解释。对其解释应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处理与其他具体规则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该条按照一定的适用逻辑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解释论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有效的案件主要有集体土地国有化、购房人户籍“非转农”、卖房人背信主张交易无效、亲属间处分房产份额或借用资格购房、房屋建设方以房抵债等类型。就认定小产权房交易有效的司法考量依据而言,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得以较多考虑,而与国家政策的契合度却较少被顾及;尊重交易特殊性、维持实质公平的理念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和体现。据以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依据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农业相关建设所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在法定禁止之列;只要不违背农地保护、农村保障的宗旨,相关的房产买卖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有效。相关司法活动应尽量尊重情理,注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利益协调中的动态贯彻。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当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用途的限制应予解除。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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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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