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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047

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的法制回应
——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视角
秦小红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完善农地产权体系和建立适度规模经营体系是农地制度创新的根本目标。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转型期,农地制度创新离不开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引导农地制度创新应以完善农地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促进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发展,并建立与农民产权处分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相适应的调控能力。法律制度应约束政府引导行为的再公益化取向,使之回归市场环境下的法益平等保护。从行政干预到“议价组织者”角色再到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反映了农业现代化对政府引导行为的基本要求。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过错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叶名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设立、维持及利用等环节均可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最终无效用,其3种典型样态包括疏于注意致物保合同无效、怠于行使登记(交付)请求权致使物保未设立、(准)放弃物保等行为。此过错在性质上系与有过错,会造成保证人顺位利益或顺位信赖利益受损,故其法律效果应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给付请求权受相应扣减。但上述3种过错在内涵上并非全然相同,故保证责任减免范围亦有差异。
 
民法总则错误制度构造论
赵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就我国民法总则错误制度之构造而言,现有民法总则草案有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之分,这两种模式分别反映了错误制度在民法立法论上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与德国法传统。民法总则是潘得克吞体系的产物,二元模式符合这一体系下制度构造之基本逻辑。从德国法到中国法,二元模式经百年来学理、判例改造,形成稳定的通说和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并在网络时代展现出全新的解释力。在形式上,应从客观存在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之分出发构造错误制度。在实质上,应在承认人的有限理性之基础上赋予表意人撤销自由,并通过不以过错为条件的信赖赔偿责任实现交易安全之保障。二元模式的错误制度构造符合民法总则之利益格局,体系化考量则在民法总则制度构造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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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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