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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7日 点击次数:4467

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普适性及其例证
纪海龙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摘要】比例原则作为目的理性的集中体现,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另一种表达,在私法中也应具有普适性。基于高利转贷合同效力、无贷款牌照经营贷款业务的合同效力、无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以及合同违约中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四个例子,分别具体展示了比例原则的四步审查框架在私法中的运用。

来源:《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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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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