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2420

道义救助危机的过程叙事、实践反思及制度重构
——基于延伸个案的分析进路
周建达   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
【摘要】当下的道义救助危机,不仅是中国日益弥散的整体性道德危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宏大背景的一个微观影射。“彭宇案”及“小悦悦事件”充分表明,道义救助危机的酿就绝非偶然,而是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行动逻辑:正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漠视乃至无视道德成本的客观存在,才促使人们在道德实践中不自觉地遵循了一种悖反的行动逻辑,即过多地将精力倾注于道德话语的传播,而无暇甚至无心眷顾那些在实质上支撑道德践行的外部条件,以致在道义救助的场合,道德规范的一次不经意的隐退,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危机。因此,必须正视道德成本的基本原理,加快制度化的公共道德治理机制建设,即建构一套以道德行为的成本原理为基础,以道德行为的供需平衡为目标,以公共政策的有效供给为手段,集道义救助的风险干预、成本补偿、行为回馈、需求筛滤以及需求分担机制为一体的制度化的公共道德治理机制。
 
论责任过失——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
吕英杰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受到过失不法主观化与“接受性过失理论”的冲击,责任过失受到严重质疑,但不能否定责任过失的地位。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过失的核心问题。预见可能性判断对象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性结果,还包括构成要件性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忽视对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将因果关系过度抽象化,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对应故意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判断预见可能性时也要考虑预见错误,特别是其中的打击错误。对于过失犯中的打击错误应该适用具体符合说而不是法定符合说。最后,预见可能性虽然经常和信赖原则放在一起讨论,但二者实无联系。
 
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贺琛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严格产品责任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设置符合现代社会兼顾公平与效率之诉求,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利益平衡。然而,将发展风险作为责任免除事由之现行规范模式,极易引发体系冲突,亦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严重阻碍其制度运行与功能发挥。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为发展风险规范模式之重构提供了制度路径。通过将科技水平证据内化为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之核心要素,从而把发展风险转化为针对缺陷要件之抗辩,不仅有助于在我国产品责任框架下厘清该制度的作用机制,亦可为当前产品缺陷认定的司法困境提供消解方案。重构后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适用规则体系为四层次结构,包括科技水平的界定、判断时点的选择、适用范围的限定与风险实现的救济。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抽象计算方法研究
张金海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抽象计算方法是指在债务人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合同价格与给付标的的市场价格的差额。其学理依据主要是,为实现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应当肯定其对于债务人的给付的金钱价值或金钱给付享有权利。抽象计算方法的适用以债务人方面成立违约责任、合同已被解除、债权人未从事替代交易或替代交易不宜作为计算的基础以及给付标的有市场价格为前提。市场价格的标准时原则上应为合同解除时,标准地应为履行地或其他合理的替代交易地。
 
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
——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
季境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要】对于财产利益形态的发现往往是时代变迁中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时代后,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利益形态。通过对典型行为的分析,可以认识到侵权乱象之源是流量在财产法上的地位缺失,流量应作为财产并获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对网站运营过程中,基于用户使用网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数据集合,其表现为以比特方式存在并借助数字化信息符号等电子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流量具有经济价值性、无体无形性和可支配性。基于流量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其控制及支配方式的特殊性,将其纳入传统民法财产法体系并不妥当,应将其纳入信息权体系予以规范。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应对互联网新型财产权利进行规范,以包容之态面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人类财富价值形态的多样化。
 
网上商店的物权客体属性及物权规则研究
林旭霞;蔡健晖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来源:《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珂然

上一条: 《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

下一条: 《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