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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6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187

“三权分置”论的法律逻辑、政策阐释及制度替代
吴义龙  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既有理论辩护,又有实践运作,更有政策支持,似乎成为不证自明的公理。但“分置论”面临诸多困境:法律逻辑颠倒了,政策阐释有疑问,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其根源是:试图将土地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价值上的公平和效率理念都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不同程度地忽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功能。改革方向是,通过整体性思维,重新审视和构建农地权利体系不同制度间的功能设计和相互协助。具体做法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权能,使之成为真正的财产性权利;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框架下充实成员权应有属性,使之成为可靠的保障性基础;同时积极跟进配套保障制度。
 
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高海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农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经营权法律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关键。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的经营权用益物权论,无论是主要理据还是制度设计均值商榷;而经营权债权论既能契合经营权存在的语境、实现经营权分离的目的,又可避免多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之弊。确权确股不确地之土地承包方式创新视阈下分离出的经营权,则存在物权化的合理空间;确权确地形成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农用地承包方式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换的适宜通道,而且可成为确权确地之经营权物权化的改造路径。
 
《物权法》第245条评注
吴香香 外交学院副教授
【摘要】为了保护占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1年。其中,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妨害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上请求权,统称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属于侵权请求权。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条文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列陈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前提与法律效果,厘清占有保护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并分析第245条与其他规范的体系关联。
 

来源:《法学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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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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