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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7日 点击次数:3553

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是各国法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但对该原则概念表述、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使用“与有过失”的概念对该原则予以表述最为恰当。与有过失并非要将受害人的过失与行为人的“过失相抵消”,也不能谓受害人与行为人“共同过失”;在本质上与有过失不是对“过失”的抗辩,也不是对违法性的抗辩,而是属于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均有其适用余地。

[关键词] 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因果关系抗辩;适用范围

  

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研究

马齐林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院将恶意侵权规则引入保险法判例,通过判定保险人因恶意侵权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地位的失衡,进而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体现了保险法对弱者(被保险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美国保险判例和侵权理论在保险合同框架内,论述了保险人恶意侵权规则的制度支撑、理论基础、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范围,这些都应该为中国保险立法和理论所利用,以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保险;恶意侵权;精神损害;判定标准;心灵安宁

 

从罗马法的姘居制度看欧洲“事实家庭”的规制——从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罗冠男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 非婚同居正成为全世界都普遍出现的新的家庭组成方式。欧洲各国都已将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中,而我国法律至今仍没有对这一现象作出反应,这与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罗马法的历史传统中主要从家庭的视角出发,关注家庭却不局限于婚姻,婚姻之外的两性生活方式也被认可,并形成了完整的“姘居”制度。虽然经过中世纪的宗教统治,这一历史传统直接影响到近现代继受罗马法传统的欧洲国家,使得“事实家庭”很快被欧洲法律所接受。而我国古代虽然重视家族的作用,但是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婚姻制度,婚姻之外组成家庭的方式至今不为法律所承认。在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的今天,中国法律需转换视角,从作为家庭基础的角度出发来重新审视这一关系,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

[关键词] 姘居;事实家庭;非婚同居;历史传统

 

 

 

 

来源:《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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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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