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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4日 点击次数:3209

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张平华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关键词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 自然连带责任 建构性连带责任
 
论演绎权的保护范围
梁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演绎权控制作品利用的不同市场,但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惑,我国有些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了复制与演绎、演绎与“借鉴”的不同认定。演绎权是版权扩张的产物,这是演绎与复制易于混淆的原因;它也是演绎作品受保护的附随产物,这是演绎与借鉴难以区分的缘故。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演绎权控制着演绎作品的利用;而演绎作品既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又与原作受保护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超出了借鉴的范畴。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具有层次性,包括表达的最终呈现形式和作品中受保护的独创性构成元素;前者是复制权的“领地”,后者是演绎权的“国土”。
关键词 演绎权 改编权 复制权 作品表达的层次 合理使用
 
   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
郑 彧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 穿透适用 期待权 人合性
 
 
 

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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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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