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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8日 点击次数:4226

 
指纹隐私保护:公、私法二元维度
张 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摘要】指纹是重要人体生物信息,具有人别辨识之功效,极具私密性,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其事关人格尊严维护,符合个人信息自主权之意旨,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指纹隐私在现代社会中经常遭受来自私人与公权的多重侵害,对其保护是公、私法共同的使命。私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他人对隐私的非法侵害与非法利用,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主体授权的尺度。公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国家高权对指纹隐私的不当侵害。国家高权使用私人指纹应遵循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解释和法律保留等原则而审慎为之。现代社会中的人因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和利用而不堪其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适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在浮躁的社会中保有安宁的生活。
【关键词】指纹隐私  人格尊严  信息自主权  私法  公法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
刘胜军(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基于上述类别表决权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析,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关键词】优先股  类别股  类别权  类别表决  类别表决权
 
 
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
刘洪华(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
 
【摘要】疫苗伤害救济事关公共安全。我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窄、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等问题。美国和德国分别代表着直接救济和侵权救济模式。两者各有优劣。我国应当采取直接救济模式,但辅之以追究相关责任人侵权责任。救济应当不问过错,构建救济基金制度,完善救济程序,实现快速、便捷、确定和慷慨救济的目标。
【关键词】疫苗伤害  预防接种  救济  补偿
 
 
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传统的民族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定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情基础。继承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具有显著的民族性特征,其发展和完善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传统习惯相适应。面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我国现行继承法已难以为继,立法修改迫在眉睫。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继承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对继承习惯的优劣性进行价值考量,融入合理的继承习惯内容,促使继承法借助习惯有效渗入民众现实生活,真正实现民间法与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继承制度  继承习惯  民族性  立法修改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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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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