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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7年5月8日 点击次数:2997

论意定代理权的授予行为

陈华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代理权系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其发生原因则因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而有差异。法定代理系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意定代理则系透过本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取得。基于本人(被代理人)的意思授予代理权的意定代理,主要是依委托、雇用、承揽、承包及合伙等基础关系授予代理权。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性质、方式、范围、内容、认定、瑕疵及其效力,我国现行立法未予明确或虽有关涉但未尽清晰,应依当代比较代理法的共通法理与实证经验而予厘清、厘定及释明。对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抽象性)于法制史上的肇源与演进的分析,尤其是对有因说与无因说的优缺点的严谨、细致的考量表明,对于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与其所由授予的基础关系于效力上的关联,我国应采独立性、无因性(抽象性)。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抽象性)肇源于德国民法,我国不认可德国私法中统一的无因性制度系统,而仅认可其中的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及商法中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适宜的、妥洽的。

 

 

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

黄泷一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要: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在价值取向和具体财产权(物权)的功能上存在相似性与对应性。英美法系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默默遵循着这一原则,即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决定,当事人创设新型财产权利或对既有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法官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循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财产可转让性两个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足以说明该原则具有超越外在概念体系的实质合理性。但是,在登记制度完善后,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呈现出松动的趋势。目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学者基本上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认为该原则具有合理性。英美法系存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结论也说明信托制度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  英美法系  信托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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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越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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