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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9日 点击次数:4005

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谢增毅
摘  要: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规定了对雇员的惩戒规则,以对违规之雇员实施惩戒。雇主惩戒权既是雇主的一种固有权力,又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在法律上有必要对雇主惩戒权实行必要的规制。惩戒事由必须与工作有关,且是违反劳动者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可警告、扣薪、调岗、解雇等惩戒措施,不宜认可“赔偿损失”、“停职”作为惩戒措施。惩戒还应遵循规则明确、公平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未来我国在劳动法修改中应增加有关惩戒制度的条款,规定惩戒制度的一般原则,将具体惩戒事由和措施规则交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实施,并接受裁判机构的审查。
关键词:用人单位;惩戒 ;惩戒事由;惩戒措施
 
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模式与效力控制
——基于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分析
沈建峰 
摘  要:从法律比较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存在着工厂协议模式、劳动者有限参与模式、用人单位单独制定模式。与此相应,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控制模式,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规章效力根源说明模式。上述不同模式的存在首先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劳资共决观念、工厂协议制度、工会体制以及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传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劳动法律发展过程中,集体自治色彩得到提升,但依然不足以保证用人单位规章的合理性,有必要引入公权力的合理性审查干预。其审查应从有关客体是否属于劳动规章的调整对象,劳动规章的内容是否妥当两个角度展开。目前我国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实际采纳了规范理论模式,但其应逐渐向通过工厂协议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模式发展。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集体自治;合理性控制;工厂协议
 
论雇主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之控制
孙国平
摘  要:雇主行使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实为企业因应经济变化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之内在需要,其关键在于对劳工影响至为重要之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要否征得劳工之同意。在对该项变更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实践中,一些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判断基准和裁判规则各有特点,如德、法实行严格细致的公法干预,英国似有放松规制之倾向,而我国台湾地区侧重具体与抽象并举的多元化判断基准。反观我国大陆之相关规定,其裁判规则标准不一,司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难以预期,亟需完善。
关键词:雇主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经营必要性;司法控制;裁判规则
 
法律行为概念的再思考
窦海阳
摘  要:理解法律行为概念需综合“意思表示”与“依其内容产生法律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意思表示”在于确定法律行为的基本结构即意思与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的具体运作过程即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依其内容产生私法效果”在于确定私人自治行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综合而言,法律行为应当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在法律关系中对自身利益进行调整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私人自治;个别规范
  
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
——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
董春华
摘  要:通过对中国34个产品自损案件和美国49个产品自损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商业关系规则、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及“以危险方式致产品自损”规则是影响产品自损能否依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关键因素。中国法院不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很少采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认定不合理危险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可依产品责任获赔。美国法院先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法院依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拒绝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中间派法院认可危险方式导致产品的自损可依侵权法救济,少数派法院允许产品故障的自损依侵权法救济。中国受害人在产品自损领域获赔的可能性更高,与美国受害人在其他产品致害领域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
关键词:产品自损;商业关系;纯粹经济损失;危险方式致害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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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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