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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 点击次数:4511

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
张谷
摘 要 当前民法典总则立法正在进行,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讨论应当是一场学术讨论,而不宜越出正常的学术轨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前提下,中国民法继续发挥现有《民法通则》和地方“司法联邦主义”倾向的长处或许是最好的。潘德克顿式的民法总则对中国而言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采用这一模式无法****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也无法突出契约的重要性。如果要制定潘德克顿式的总则,则必须分清公和私、民与商的关系,并处理好一些原则性问题。就潘德克顿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行为而言,可以考虑抛弃民事行为概念;保留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将行为能力问题放到法律行为当中去考虑;重新安排意思表示瑕疵所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充实处分权和处分权限制的规定;原则上确立撤销所涉及的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允许例外;将可变革理解为可调整的行为,等等。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潘德克顿体系;契约原则法律行为 
 
丧失生存机会侵权中比例责任之适用
杨垠红
摘 要 在医疗机构导致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纠纷中,传统全有或全无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基于因果关系的比例责任修正了传统全有或全无规则的诟病,克服了机会丧失原则的弊端,实现了因果关系理论与责任承担理论的有机联系,成为一种崭新的破解难题的路径。比例责任的运用既可为患者提供公平的救济,亦仅向医疗机构课加适度的责任,且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相通。它是应对丧失生存机会侵权纠纷的有利武器,有助于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 丧失生存机会;比例责任;比例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
——以“私人复制例外”的合法范围确定为中心
张鹏
摘 要 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一观念将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面对这一难题,比较法上一般通过扩大拟制“直接行为主体”解决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追及问题。对此本文主张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
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地参与这一过程而将其拟制为“直接侵权主体”;相反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通过“直接行为主体”的拟制,解决“从属说”下服务提供商责任追及难题。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体现的逐步缩小“私人复制例外”的做法特别应予批判,以找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享受技术进步便利的接点。
关键词 直接侵权主体;间接侵权主体;从属说私人复制例外;向公众传播行为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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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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