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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2433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各国际组织所倡导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的电子化登记系统,意在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在特定的动产之上可能存在权利负担,并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声明登记制下登记内容很少,登记申请便捷,登记机构仅需对登记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流程快速可控。 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高度分散,且多为纸质化登记系统,相关规则的设计并未体现声明登记制的特点,亟待统一。基于特殊动产管理上的需要,我们的政策选择只能导向特殊动产登记系统与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并存。这些登记系统应采取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系统,由当事人自助登记,减少登记机构的人工介入,登记类型亦应涵盖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各类交易。 

关键词:动产融资登记 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 形式审查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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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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