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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6日 点击次数:2771

论以分离原则为基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法国法的原貌与中国法的未来

 

徐晓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哪一法域,其财产权交易规则均由标准化对物权(物权)移转、设立规则和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两部分构成,区别的关键在于,这两套规则究竟是相互分离还是混而不分的关系。比较法学说因未能体察到法国法与德国法在权利理论、所有权观念、法律思维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将法国法归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典范,这不仅使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的真相被长期掩盖,也使得德国权利交易规则的弊端未能得到真正的检讨。我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虽然赋予合同以双重效力,但对登记制度之功能的把握仍迥异于法国法。在司法解释越来越频繁地超越、否弃物债两分理论核心要求的背景下,法国法的实践对于确定我国财产权交易规则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商行为的体系定位和结构转换——历史维度的再考察

 

夏小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正在编纂的背景下,必须思考商行为的体系定位和规范表达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需要体系结构视角的反思,而且需要历史变迁维度的考察。对于商行为的历史变迁考察有助于理解其发生基础、发展逻辑、演变趋势,也有益于处理民法典体系下商行为的规范设置问题。商行为制度在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法典化之前并未得以建构,而是在法典化时期才充分发展,商法由“商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商行为成为商法体系建构的核心概念并决定着商法典的适用范围;20世纪商行为制度面临理论挑战和制度危机,商法体系建构不再以商行为为核心,商法由“商行为法”回归到“商人法”或调整为“企业法”。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商行为的特殊性,但也必须考虑私法立法传统和既有法律体系的制约,选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商行为法律规范模式。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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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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