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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次数:4864

“支撑”、“互释”与“回应”
——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观与问题意识
任喜荣
【摘要】恭逢民法典编纂之盛事,以此为契机探讨民事立法者应该如何全面和有针对性地认识宪法的价值及其效力问题,从而推进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宪法观念的养成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探讨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上紧密相关的三个宪法认识论问题:其一,宪法相对于民法的基本价值。重点关注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下,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对私法自治的政治正当性的证成,以及宪法对于私法自治所发挥的制度性保障功能;其二,民法与宪法的价值互释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个人权利协调保护的法治实践;其三,宪法的中国问题意识,分析民法典在具体编纂过程中如何回应宪法的立法实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文本价值,以及民法的法律渊源等问题。站在法治发展的系统论的立场,民事立法者有必要养成更开放的宪法观,从而将宪法实施融进民事立法的制度目标当中,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立法者;宪法观;宪法实施
 
我国基金会立法的理论辩正与制度完善
——兼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征求意见稿》
罗昆
【摘要】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正面临修订,然而关于基金会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认识长期存在误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基金会应以组织结构及功能上的特征作为本质特征,且不应在目的事业的性质、基金资产来源以及运营方式上进行类型限制。基金会属于财团,基金会法应以民事基本法为主体且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应有针对性地分类规定,尤其需要系统构建股权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为鼓励捐赠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事业运营制度和财务运营制度均需以功能为导向进行完善。
【关键词】基金会;非营利性法人;误区;结构;章程
 
耶林法人学说的内涵、旨趣及其对我国法人分类的启示
仲崇玉
【摘要】在耶林看来,权利主体就是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法人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从法人内部关系来看,作为个人的受益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法人既无伦理人格,也无独立实体。从法人外部关系上来说,法人不过是其成员与外部世界建立法律关系的中转形式或法律符号,对于团体内部交往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应提升到“人”的序列之中。耶林法人学说无论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上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正反两面的启示意义。而在法人类型设计上,受益人主体说潜在地表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分类模式具有局限性,我们应当放弃这一模式,将私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关键词】耶林;法人本质;受益人主体说;法人否认说;法人类型
 
 

来源:《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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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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