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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点击次数:3582

论互联网自由的人权属性及其适用

孙南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然而,互联网自由是相对的。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限制措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二是措施满足合法性目标;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并不违反国际人权协定。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利益主体的救济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有理有据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并增强国内外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解决地区性的“数字鸿沟”难题,以此打造全人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互联网自由 限制自由 国际人权协定 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

 

 

制定法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

王云清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方法要求法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设想立法者若处在当下会如何回答法律问题。想象性重构解释方法来源于“制定法的衡平”理念,承认法律语言存在模糊性或者可能与当下语境并不契合,并主张司法者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推断立法者的意图。想象性重构可以在适用意图、语义意图和目的性意图三种不同的概括程度上展开,这就要求法官综合考虑相关理由以得出融贯的结论。然而,想象性重构毕竟是一种实质评价性的漏洞填补方法,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解释者必须注意立法意图的参照系和概括程度的选择、重建历史条件的难题和价值选择三个难题。唯有同时借助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法官才能够从想象性重构中获得妥当解释。

关键词:想象性重构; 立法意图; 制定法的衡平; 漏洞填补

 

 

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

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李国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民法总则》 《残疾人权利公约》 意思能力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解与保留

   ——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

马俊驹 丁晓强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权利分解实现其财产性功能和保障性功能的合理分化与负担,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依附性、地域封闭性和交易限制性的制度缺陷;同时,从创新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强调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性质的保留,使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利分置后依然保有公共发展权、土地回收权和土地收益权等。在权利结构上,分置后的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身份性财产权继续承担原有的保障功能,而对于新创设的土地经营权,应当纯化其财产权属性,着力将其推向市场。在立法上顺应“土地资本化”的流转实践,赋予承包经营权主体以明确的处分权能并开禁土地经营权抵押。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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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越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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