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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0日 点击次数:2917

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

   ——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性质; 不动产管理登记; 不动产权利登记

 

 

论继承登记公示催告制度

杜志红  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并进一步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细化为形式审查。但继承登记自身的复杂性又需要实质性审查,这就会引发继承登记公信力问题。深层次的继承登记法律问题是继承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欠缺和继承登记公证收费标准一刀切问题。兼顾减轻继承登记申请人负担与保证继承登记公信力,需要将继承登记公示催告作为继承登记的前置程序。继承登记公示催告程序包括申请人、处理机构、申请审查、发布、异议处理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拟定为具体法律条文纳入《继承法》之中。

关键词:继承 不动产 登记 公示催告

 

 

《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

——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

曹险峰  张龙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解决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该条采纳“狭义二元论”的立法思想,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以机动车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为限,非包含间接利益在内,不同于德日的“广义二元论”。该条适用标准有二:主体分离和使用人为己驾驶,其调整范围具体情形以二者为依据得以同质性扩充,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保管、质押、留置、侵占、承包和试驾等。该条数人责任(使用人承担自己责任,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以所有人过错为前提,其过错以明知或应知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为限,非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在内。擅自驾驶中所有人过错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监管义务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主体分离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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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越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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