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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7日 点击次数:3982

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
高俊涛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按照传统的物权思维,应采用海洋环境标的立法模式,但该模式存在许多障碍,难于付诸立法实践。按照侵权责任思维,可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特征。推进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建构,应从传统的物权思维转换到侵权责任思维,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救助标的,须定位于可以经济价值量化的民事环境损害责任,同时还须按照生态化要求对环境损害内涵进行重构。
【关键词】环境救助报酬; 救助标的; 环境损害责任; 法律生态化
 
《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中的契约自由
胡绪雨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船货双方谈判实力趋向平等的现实,直接动摇了强制性规则存在的基础与价值,使得《鹿特丹规则》对于具有长期合作性和平等谈判实力的新型合同模式(批量合同)能够采取契约自由,偏离强制性规则的规定,以构建一个整体上有实效,但应受到一种最低限度航运安全或公共秩序限制的航运秩序。尽管对批量合同中契约自由存在争议和分歧,但班轮运输合同受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规制,或许代表了当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理论的发展和强制性体制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批量合同; 契约自由; 契约正义; 强制规则
 
 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辨
王文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之规定,未明确其中“交付”之所指,引发不同理解。自文义和体系观察,《物权法》并未如德国民法一般,区别交付与交付的替代,而是采用广义的交付概念;自目的要素观察,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本是法律认可的一种交付方式,自应涵括其中。经逐一分析,否定论提出的种种反对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否定以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有其语境下的特殊原因,而其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引起价值冲突,亦备受诟病,不足为鉴。为实现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立法宗旨,应一并肯认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情形下的善意取得。
【关键词】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交付; 占有改定; 交易便捷与安全
 
我国违法合同无效制度的实证研究
叶名怡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实证研究表明,在违法合同无效领域,涉案合同类型最常见者为(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借贷合同;违法合同要素最常见者为合同主体(资质)违法和标的违法。涉案最多的被违反法条分别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资质、信贷资质,以及无证房产、违章建筑禁止非法处分等规定。实践中,强制性规范被错误甄别、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相当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无权处分之合同、无证房屋或宅基地房屋转让、资质欠缺之主体所签合同,以及合同一方涉经济犯罪之合同等方面。应采取规范法条引用、强化说理、统一判定标准、缩小管制范围、科学把握民刑审判关系等手段完善我国违法合同无效制度。
【关键词】违法; 合同; 无效; 强制性规定; 实证研究
 
论发表权的“行使”——以发表权的权能构造为切入点
李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发表权的“行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值得深入研究。发表权不同于发表,发表本身不以作者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从权能构造来看,发表权在积极权能上具有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故发表权的“行使”应包括双层涵义。发表权“行使”中的一次用尽原则存在语境限制。通过对发表权权能构造的深入认识,可以更好地理解特定作品及视觉艺术作品原件转让产生之发表权限制的法律性质。就遗作而言,应灵活阐释其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等设计安排上缺乏逻辑自洽性,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订当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发表权; 权能构造; 行使; 保护; 遗作
 
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
陈醇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金融风险是系统性风险,因而金融法需要关注众多合同之间的系统性,合同相对性理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以系统观念考察金融法所面对的合同群体,就能发现这些群体具有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构成了系统性的合同群落(即契约群)。典型的契约群有民间集资所形成的多层分支结构契约群、与“太大不能倒”相关的“中心-边缘”结构契约群、以影子银行为通道的纺锤状契约群等,以及由上述契约群联结而成的超级契约群。系统性的契约群导致系统性的大规模违约,这一认识揭示了系统性风险的合同之源,可为“太大不能倒”和大规模违约的预防提供深层次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金融法;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 契约群; 大规模违约
 
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
宋亚辉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同于普通有形产品,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性判断,需要在文化创意自由、文化产业发展和消费安全之间进行多元价值权衡,经验层面可根据不同消费群体,对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体系进行二元划分。在制度层面,现行法上的“产品责任”虽然为文化产品致害案件提供了解决思路,但缺乏弹性的“产品缺陷”概念不足容纳文化产品背后的多元价值权衡,因而其适用范围有限;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又因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显示出权益保护与创意自由之间的裁量方向;不过,“保护他人之法律”的存在,为文化产品背后的多元价值权衡提供了裁量平台,解释论上可以将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事实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相关联,借此将立法者预设在“保护他人之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纳入侵权法,同时发挥责任抗辩制度的平衡作用,防止权益保护过度压制创意自由的空间。
【关键词】喜羊羊案; 文化产品; 可归责性; 侵权责任
 
 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研究
王慧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加大海洋开发力度,钻井平台油污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会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现行法解决钻井平台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不足。为了有效解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难题,当务之急通过立法程序或司法解释的途径明确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纯经济损失赔偿、环境损害赔偿、赔偿责任保障和政府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钻井平台; 油污损害; 赔偿
 
 
 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
李国强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首次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在法律制度上明确了“两权分置”的制度结构。而“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有别于传统集体所有权,其权能集中表现为处分权能:设定承包权,或者在承包权、经营权消灭时对农地进行全面支配;承包权具有两权分置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经营权则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应与土地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使用权区分开,将其作为法律制度创制的新的私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 三权分置; 承包权; 经营权
 
论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法律构造——兼评吉林省农地金融化的地方实践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强行法限制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其担保化亦应受限。但土地承包收益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可得的未来收益,可以归入“应收账款”,由此,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可以定性为应收账款质权,从而发挥农地的金融价值。各地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大多是以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反担保财产(让与担保或质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依应收账款质权的基本法理予以重构。即使在目前推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政策之下,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在非试点地区仍具价值。
【关键词】土地承包收益权; 让与担保; 土地经营权抵押
 

来源:《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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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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