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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451

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
——兼评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
潘运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来源:《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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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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