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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6年2月27日 点击次数:3385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
——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
高圣平
摘要:在“三权分置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且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在相关试点地方应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为前提。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可以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土地经营权的变价可以借助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农户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不宜采用强制拍卖和强制变卖的方式。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强制管理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经济分析
张鹏
摘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在出让人和第三人已经订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有权最终决定是否以同等条件购买,且优先购买权人一经行使权利,出让人不得反悔。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相当的负面效应,对于出让人、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存在损害的可能,同时亦可能造成标的物利用效能的降低。除非出于重大法律政策考量,否则应当尽量缩减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适用空间。一般意义上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没有存在价值,我国仅需要承认不动产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实现促进不动产(土地)整体化开发利用的法律优先保护目标,且仅需要赋予其债权效力。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经济分析;按份共有人;不动产按份共有人
 
论与有过失前提下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评估和分担模式
李中原
摘要:当代各国有关与有过失前提下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方案都围绕两个问题而展开:其一是多数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或责任评估模式,其二是多数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模式。前者大致可以归纳为“总体评估”模式、“分别的单独评估”模式和“一体的单独评估”模式三种类型,后者主要是连带责任模式和按份责任模式,从而通过不同组合在比较法上形成六种典型理论模式,我国法院在此领域还摸索出一些特殊的“非典型”模式。对争议案型分析时应当确立两项基本的原则:其一,不区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用“总体评估”加“结合再分配的按份责任”模式。作为第二项原则的例外,其他典型和非典型模式有着各自特定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与有过失;多数人侵权;总体评估;单独评估;连带责任
 
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
石一峰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非权利人转让股权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此“参照适用”基于信赖保护之思想,应在信赖责任的框架下予以展开。其中股权工商登记通过其相对效力要件、强制登记要求、程序法中的推定效力可获得可信赖性。但该可信赖性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在处置规则上应加强信赖责任中可归责性要件的考察,此在德国新引入的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中得到印证。而可归责性的评判需作类型化分析,不同类型下原权利人与第三人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有差异,同时两者可归责性的比较是最终处置规则的依据。
关键词:股权转让;信赖责任;可信赖事实;可归责性;处置规则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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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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