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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日 点击次数:4609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多围绕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直接损失等概念展开分析,争议不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制度目的,因委托的有偿与否、任意解除权发动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在损害赔偿范围的考量上亦应注意到此等差异。委托人任意解除时,受托人就事务处理存有自身利益的,无论有偿与否,此等利益的损失应纳入合同法第410条意义上的损失的范围。委托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的,可归入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受托人可依风险负担规则请求将来报酬并作相应扣减,此等报酬并非合同法第410条意义上的损失。受托人任意解除无偿委托,可参照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时的处理,赔偿委托人受损的信赖利益。受托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的,受托人并不承担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区分是否得以采取替代措施,分别承担因解除而增加的费用的赔偿或者是因解除而无法继续该事务处理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需要作出特别政策考量的消费者合同、类似劳动关系的委托合同等领域,则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定或扩张。

关键词: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  损害赔偿  受托人利益  报酬请求权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

作者胡东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在我国对规范说的理论继受和实践继受的过程中,具有实在法依据的“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遭受了严厉批评。通过统合古典罗马法的两项证明责任规则,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抽象出“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该规则基于“诉—抗辩” 结构分配证明责任。注释法学家将“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曲解为消极事实理论,但他们完善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回归罗马法传统的倾向。“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在欧陆法典中获得普遍采纳,但“诉—抗辩” 结构在主观权利体系下遭到瓦解。规范说是罗马法传统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的现代运用,因为它的“基础规范—相对规范” 结构为“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模式。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应当重构“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的理论脉络,梳理它与规范说的内在联系,在解释论上化解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  消极事实理论  规范说  证明责任分配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

作者吕忠梅,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教授;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认定;二是修复的裁判要求难以达到妥当程度。对此,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对“生态环境损害” 和“修复” 进行解析。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识应在两方面展开:一是损害是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损伤;二是损害应可评估。基于修复范围、标准、方式、方案的限定和筛选,裁判中的修复要求应作出尽可能精确的妥当表达。“修复生态环境” 与民法中的“恢复原状” 存在很大差异,在救济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两者无法相提并论。民法总则未将“修复生态环境” 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科学、妥当的安排。

关键词: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原状  民法总则

 

 

来源:《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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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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