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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400

民法典编纂的宪法学透析
林来梵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构想中的民法典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其有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条款即隐含了一种“政治教义宪法学”式的幽思,并由于中国迄今未能对于宪法和民法的基础性价值原理究竟应当为何作出深入讨论和根本决定,其存在徒具象征意义,更优的替代性或补强性方案是设立合宪性解释基准条款。民法典也被寄寓了发挥宪法性功能的雄心,但该功能只具有限定性的内容,可理解为一种“准宪法性”的社会建构功能,尽管其不应被刻意夸大,但毕竟有助于宪法国家统合功能的实现,并可奠立宪法秩序的基础。在民法典中写入公法性条款可理解为“民法的宪法化”,后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宪法与民法之间在规范上对向互化、彼此交融的一种规范现象。
 
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
罗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基本类型模式迄今仍属于制定民法典的重大争议问题之一。欲解决此等争议,须先就民法典法人类型化的方法及其意义、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标准等基础性理论形成清晰认识。为了充分实现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价值承载和制度表达功能,民法典法人制度应采“解析性类型化”方法而非“叙述性类型化”方法,并以逻辑周延性、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作为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三项标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任何一项标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标准,均不足采用。经由重新认识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可以满足全部三项类型选择标准,但此种类型模式还需以公法人制度、开放性的财团法人制度为支撑方得合理可行。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应舍弃“捐助法人”概念,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
 

来源:《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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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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