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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所有权争议的方法论根源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胡明 点击次数:5880

[摘 要]:
经济学和法学就法人所有权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经济学不涉及法人所有权之说与其个人主义方法论有关,而法律上拟制的法人则是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意义上的观念建构。两种分析方法论各有长短,且存在融合的可能性。建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在特定之情况下应该接受某种整体论的思想,以多维化态度分析现实中的企业; 同样坚持法人所有权的公司法也需要体现出股东终极所有权的观念,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关键词]:
法人所有权; 方法论个人主义; 方法论整体主义

    美国法学家伯利(A.A.Berle)和米恩斯(G.C.Means)在20世纪30年代初针对美国200家大型非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形式进行的研究表明,随着规模的扩大,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化,股东对公司直接施加的影响越来越少,导致公司控制权已从股东手中转移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中,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1]对此法学和经济学给予了不同的解读,其中经济学界广泛认同分离之说,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则持否定看法。

    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公司由一系列契约所构成,公司不过是个面纱,揭开公司的面纱,其背后的股东是公司真正的所有者和行为主体,公司的意志和行为体现着股东的意志和行为。如果公司控制权由股东转向职业管理阶层,发生“经理革命”,那么在经济学看来,这种安排不仅符合专业化分工(风险承担和专业管理的分工)要求,也能有效地控制由于决策与风险承担功能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是组织大型产权最有效的途径。[2]然而,按照主流的法学观点,公司是权利主体而非客体,法人有其独立的“人格”和利益,其行为自主自为。也就是说,公司是法人的公司,股东一旦将出资移转给公司,其所有权即移转为法人所有,股东的“原始”所有权同时转化为股权。因此,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经济学上的描述,而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公司法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公司聘用管理者来经营公司资产,股东只是在笼统含义上“拥有”公司,而没有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3]。另外,在法学界看来,因为存在经营者的行为对公司暨股东的利益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所以即使Berle和Means也认为,这种分离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而非经济效率的体现。至少公司法律中的部分规定的目的就要将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危害降低。

    为什么对同一现象不同学科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意见分歧呢?就上述争议来看,争议的核心无疑是法人是否拥有着公司的所有权。对此,或许还可以有政治、社会或文化等多重视角进行讨论[4],在此本文将讨论局限于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视角,因为在笔者看来,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观点的差异,不仅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不同的方法论差异,而且正是这种方法论的差异影响着学术和法律实践。其学术意义在于,法人是一种唯实论的“实在”还是唯名论的“工具”,影响着企业理论的建构;其法律实践意义在于,厘清相关争议对订立公司法律和制定企业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公司立法应该强调公司自治还是股东自治[5],如果是后者,修订公司法就应该以保护股东利益作为出发点,如果是前者,就应该以保护法人的自主性为目的。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争议的方法论根源,通过两种方法论本质、问题及融合可能性的探讨,厘清相关争议。本文的分析思路是,第一部分讨论经济学不接受法人概念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根源;第二部分讨论法人概念成立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根源;第三部分探讨两种方法共存的可能性;最后是结论与启示。

    一、经济学观点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根源

    一般来说,经济学领域几乎不讨论法人概念,即使专门的企业理论关于法人的研究并不多见。例如

    威廉姆森在谈到公司特征时,只谈到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所有权可以转让,并将之作为既定事实可以不去讨论(当然他并不认为这两点无关紧要)[6]。至于为什么会如此,一种合乎逻辑的观点是,原因在于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概念最早由熊彼特提出[7]。虽然方法论个人主义有多种不同的定义,但其核心理念都在于,将社会或组织仅理解为由其成员加总构成的原子论的概念,总体等于其个体之和,且具有与个体相同的性质。

    为什么经济学只接受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呢?首先在于个人主义能够迎合科学还原论的要求。按照科学的还原论要求,应将决定研究对象的最根本因素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才能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寻找根本因素的过程需要将研究对象还原到其本质性的影响因素,例如研究水,就需要将构成水的具体成分作为分析的起点。根据社会现象的本质论,只有组成社会或组织的个体才具有感觉、认知、企图、相信、渴望、评价以及推断的能力,因此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的眼中,除了合并的个人意志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凌驾于所有个人意志之上的集体意志。所以主流经济学认为,必须依据个体选择来建构经济学。例如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认为,“人类在社会状态下依然是人;人们的行为与激情服从个人的天性。人们在集合到一起时是不会变成具有不同性质的另外的物质种类。……社会中的人只具有从个体天性的规律中得到的属性,也可能是融入个体天性规律中的那些属性”。[8]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认为,“为科学的目的,我们应该从个人的行动出发,因为这是我们可以直接认识的惟一事物。离开了个人的行动而可以运行和表明自己的社会观念是荒谬的。每一个社会的事物都必定是可以以某种方式在个人的行动中认识的。如果……神秘的整体不活在每一个个人之中,它又会是什么呢?每一种社会形式都是为着一定目标的个人行动而运行的。”[9]在米塞斯看来,所有的行动都是由个人从事的……社会集体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存在独立于个体成员行动之外的现实……‘我们’实际上不可能采取行动,而是我们中的每一个个人代表自我采取行动。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大厦必须建立在个人目的或偏好这个神圣而坚实的基础之上[10]。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个人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惟一的最终决策者(决策者个人为决策结果负责)[11]。不仅经济学如此,这种观点也得到了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认同。例如韦伯认为:“没有一种诸如集体人格之类的东西,可以为社会学中的目的而“采取行动”。相反,当社会学中提到‘国家’、‘民族’、‘公司’、‘家庭’、‘军队’或者类似的集体时,指的是个体所进行的或者有可能进行的一类特定的社会行动。”因此,“社会学本身只有通过研究一个或更多独立个体的行动才能继续下去,故而必须严格采取个人主义方法。”[12]

    其次,个人主义能够迎合经验主义要求。按照经验主义的要求,任何理论描述都应该基于经验观察。如果观察不到法人或商业公司存在或行动,那么这种法律上拟制的人,就不是经验研究的对象。哈耶克就曾认为,“社会科学家们或许假定或者认为他们看见了商业公司的存在,但实际上他们所做的,是建立起一个模型,用以对他们所观察到的某些个体现象之间的联系做出解释”[13]。在哈耶克看来,诸如社会这样的集合体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是客观事实,将它们视为客观事实的观点“纯属谬误,甚至还是幻想”,因为这些集合体“从来就不像自然单位那样是给定的,而且它们对于观察来说也不是给定的确定的客体”,它们只是经由个人的行动、意见和态度而得到建构的[14]。

    由于上述两方面因素,今天的新古典经济学也将其研究纲领牢固地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之上[15],方法论个体主义是经济哲学中的普遍立场[16]。基于这种方法论基础,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虚化了企业,将企业视为一个投入产出的转换体,是个没有进一步解释或定义的“黑箱[17]。即使研究企业,既有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也是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立场。在他们的眼中,法人组织的组建、运作,其成功与失败一定与个人有关,这不仅是经验事实,也符合科学的还原论要求,因此主流的企业理论均或多或少与基于个体自由的契约理论相关。甚至对于广义的经济制度研究(如组织、市场等),制度经济学通常也认为其产生与发展是由市场交易中各个微观主体博弈或互动的结果。当然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上的经济学理论(包括企业理论)并没有错,其学术成就“有目共睹”,可问题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否能解释所有关于公司的事实呢?

    首先,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个人主义方法论自身存在缺陷[18]特别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无法研究与群体有关的问题。如果只从氧原子和氢原子出发,就解释不了水的整体特征,因为水作为整体不同于单个的氢原子和氧原子。所以涂尔干就认为,“如果我们从个体出发,我们就不能理解群体中发生了什么。”[19]譬如,如果2个自然人分别开办个体企业(假如其收益分别为1,两个企业总计收益为2)与2人合资开办公司(假设总收益为5)存在着效率差异,这意味着“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5﹥2),这种整体与部分之和的差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无法解释的。休谟就以此为由批判并拒绝了霍布斯以及洛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斯密也接受,并反映在国富论中[20]。当然这种差异还体现在萨缪尔森所说的“合成推理的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即把对局部或个人来说正确的东西说成对总体来说也必然是正确的[21]。

    因此凯恩斯认为,总体的经济行为理论和个体的行为理论之间的至关重要的差别。[22]这种差别用自然科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从个体到整体存在着突生(emergence)现象,突生现象意味着当要素组合在一起时,会产生出在要素自身层次上不存在的新奇特征,即相对于其部分之和,整体中涌现出了新的东西。企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公司制是一种在特定方面较合伙制和业主制更具经济效率的组织方式,同样数量的出资人,合伙制或业主制的分配形式为2=1+1,公司制的5﹥1+1,这种涌现出的效率差异很难用方法论个人主义解释。

    其次,经验论并非必然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相联系。虽然肉眼看不见的公司不符合感觉经验论的要求,但现实中的每个人都不会否认公司的存在。如同微观粒子、电磁波等,肉眼也看不见,人的直观也感觉不到,但并不代表它不存在。至少实证主义的奠基人孔德就反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孔德的眼中,通过内省这种不可观察的方式进行的研究不可能获得真理,因为人的意图和愿望不可观察,也无法证实的。当然,孔德这种观点至少是有争议的,本文略去不谈。对本文来说,重要的是个人主义方法论不能解释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本事实。例如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上反对,或至少警惕以对社会群体、组织和机构的行为假设为基础发展理论的做法,坚持认为“企业本身并不拥有知识,企业的知识属于相关的个人”,[23]但这种观点对于合伙制企业或许成立,却不适用于现实中的法人公司。实际上“正是(公司制,本文作者加)企业而不是为企业工作的人,知道如何生产汽油、汽车和计算机。”[24]

    因此建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经济学至少在解释公司的部分现象上是有缺陷的。

    二、法人观念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根源

    实际上,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上述缺陷正好可以通过借鉴法学的法人概念加以解决。在法学界看来,法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的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很明显,这种法律人格体现着整体论的观念。

    从学术层面看,法人是运用整体论观念进行的抽象和拟制。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术语为史末资(Smuts)所创,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起源至少可追溯到柏拉图和《圣经》时代[25]。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相似,方法论整体主义也有多种使用方式和表述。[26]如果按前文论述将方法论个体主义定位于用个体解释社会现象,那么本文在此将方法论整体主义定位在用集体解释社会现象,即整体性的组织不仅具有自身的偏好,而且能根据这一偏好理性地行动,并以此来解释更宏大的经济社会现象。

    从现实层面看,公司法中将公司视为是一个不可还原的整体--法律意义上事实存在的“人”,因为其整体的运作大于合伙制或业主制的部分之和,所以公司法人制度不仅被世界各国认可,也为微观层面的广大投资者或发起人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的称谓是否能在科学方法论层面上成立呢?下面分别从还原论和经验论的角度进一步分析。

    从还原论看,公司法人的意图、动机和行为均不可能完全还原到某一单个的自然人。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存在意图和经营动机,有行动能力,可独立评估行动的效果并加以调整。由于组织的行动目的总是先于其手段和行为本身而存在,因此个人加入组织即可等同于个人认同组织的整体行动目标,即公司存在着就其目标、偏好和行为策略等达成基本共识的可能性。个人加入公司就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其行为是由岗位职责所决定的。虽然加入公司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消失,但其行为必须是不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前提[27]。其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伤害,公司会进行惩处,或会受到以组织的名义进行起诉,要求赔偿。这样公司就成了不可还原的行为主体。既然其行为无法完全还原到某些单个个人的偏好和行为,那么对公司法人似乎就无法满足科学的还原论要求。

    当然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实际上,无论从历史还是当今世界看,各国致力于发展公司其本意都是在利用公司增加投资、解决就业、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28]。如果要解释一国的投资增加、就业增长和创新涌现等,就可将其还原到单个公司的投资、员工政策和科研投入的行为上。在这种情况下,法人行为本身就没有理由不可以成为解释宏观社会和经济等现象的研究出发点[29]。从本质论的角度看,法人的整体主义思想可以说是一种有机主义的本体论(organicist ontology)。法人作为一个有机体(organism),仿佛有其独立意志和自身想法(当然这可以被理解为语言学上的隐喻(metaphor)),且超越了组成它的个人的意志和想法,就像一个有机体的大脑和神经系统超越了它的个体器官和细胞。[30]在人类社会中,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通过获得由人为设计的法人称号而不再与具体的个人相等同,具有了不同于其构成部分的独立的集合体。这种人为设计本身就是要将组织拟人化,使之具有自身的利益,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法律权利。这种拟人化的设计目的本身就在于让法人整体运作效果大于其各自部分独自运作之合。就像由氢原子和氧原子结合后变成水而不同于其组成部分的氢原子和氧原子一样,由个体结合而成的法人组织可能产生各个组成成分所不具备的性质,即发生了突生现象。这种公司形式相较于个体或合伙之所导致的更高经济效率的出现,或额外的增加性质,可以被形容为“涌现的”。正因为公司作为整体的存在才能证实涌现现象,没有涌现,即没有1+1导致的5>2的存在。而1+1=2﹤5则证实了缺乏法人造成的后果。即使与人的直觉相吻合的存在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完全独立于个体利益[31],但也未必意味着这种公共利益只能是“集合的个人利益2”。[32]涌现的公共利益增值3可能与公司中的某些个体相关,但也肯定与法人制度的某些优势相关。代表股东公共利益的公司存在数百年,许多公司寿命远远超过自然人的寿命,为什么人们依然会选择法人形式呢?最关键还在于法人形式导致的“涌现”。即使成员个人的利益是组织的最终目标,公共利益(如果不违法的话)也必然同成员的个人利益相关,但两者未必一定相同(如合伙制的公共利益2和公司制的公共利益5)。因此从还原论的角度看,涌现现象否定了用较低的个人层级因素及其性质去解释较高的宏观层级的现象。如果在群体或公司层面发生突生现象,那么从国家层面就会通过立法等形式强化公司的实际存在合规化运作,从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科学的还原论,对宏观经济现象(如投资、就业、研发投入)的研究,可直接将行为主体还原到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而无需还原到单个的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的整体论观念并非完全违背科学还原论的要求,法人也是人,单个的法人也是单个的行为主体。

    从经验论的角度看,法人的整体论思想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按照前文所述,不能根据不可观察的标准来定义经验实在,不仅物理学,而且经济学都存在大量的在某种绝对意义上不可观察的事物,例如经济学中的偏好、劳动价值、家庭生产函数。但由于这些术语在现实中已经拥有了确切的含义,因而被广泛地使用[33]。虽然现实中法人不能用肉眼看见,但同样是可明确定义的。当然这里的法人组织并非是指哈耶克的无法明确定义的社会集合体,它是给定的或可确定的有明确边界并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而非开放的不可明确定义的客体。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法人的存在也是可以论证的。除非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否则的话,没有必要认为法人是不可以论述的。更重要的是,法人是由多人组成的,个体有理性,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的法人组织当然也可以拥有理性和行动能力,否则的话,法人就不可能存在和持续存在。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中法人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按照权能实在论,这样的法人当然拥有“能力”(capacities)、权能、潜能、运作能力或现象背后的控制能力,特别是因果性力量的实体。如果抛弃教条式的个人(感官)经验标准,就没有理由不能在某些情况下将知识的源头追溯到法人这个群体感官经验上去(在法人中,“我们”是存在的)。在具体的法人运作实践中,静态来看,法人组织的意图和动机通常是公开的,更容易观察,相反的是个人的意识和动机却常常不可观察。同时组织的行为与个人行为也易于区分和证实。这些论述并非不符合实证主义的要求。从动态的角度看,法人的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罗马法时代就已存在团体具有某种一致性的实体的法人观念。中世纪就有将基督教会视为是一个单独的具有人格的法人的法律。经济学的重商主义时代,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股份公司就已出现[34]。如果股份公司(法人)不存在,那么经济组织如何集资,如何分散风险,如何进行组织化的经济交易,如何进行实物投资,解决就业,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呢?如果股份公司不存在,那么如何解释世界各国普遍推广公司模式,并将现代经济组织化呢?法人化的股份公司持续数百年的存在与壮大恰好解释了公司持续存在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历史事实,公司被赋予了法人地位,克服了合伙制存在的高交易费用所带来的弊端,公司便可根据环境变化、目标、技术手段等因素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司组织结构和行为模式,如组织设计专业化的部门能理性地、有效地应对各种不确定的事态,才使得人类越来越组织化。而正因为这种组织化的发展,人类才能不断地进步。因此无论是社会学还是经济学均有学者高度评价了法人化组织出现的重大意义[35]。这些均是最好的经验事实,如果能将经验作更加广义地理解的话。

    综上,作为整体主义衍生出的法人概念,无论从科学的还原论(本体论)视角,还是经验论视角,在方法论上并非不能成立,也可以作为科学研究的起点[36]。虽然整体性组织的存在凸显了人类社会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但整体性的观念本身也可为解释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指导社会实践提供更为简捷和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在这一点上,同样作为社会科学的社会学和政治学均有将组织、国家等整体主义观念作为研究起点的经典学术案例[37][38][39]。

    当然,整体论思想也存在缺陷。首先整体论的思想通常会贬低人的主体性,如“一个自我没什么重要性”,组织中个人的一切皆视为组织的派生物,或如艾尔斯的“不存在像个人这样的事物”[40]。其次,整体论并不能解释组织何以成功或失败,也不能解释法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除非组织内部的单个成员们行动起来,否则组织将一事无成”。而“一旦组织的单个成员们按照无法预计的方式行为,则组织难免处境堪忧”[41]。

    三、两种方法论不能相容吗?

    从上述分析来看,经济学和法学关于法人所有权争议的实质不过是方法论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争[42]。无论从本体论的角度,还是从经验论的视角,两种方法并没有对错之分,都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现象,但皆有存在的必要[43]。然而不幸的是,两种方法的某些倡导者都坚持了相互排斥的研究思路。例如Kirman认为要建立一个证明群体具有集体一致性行为的理论,就需要抛弃个体主义[44]。而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反对将整体视为是一种现实存在,并具有自己独特的目标和利益。因此双方的争议根源在于两种方法论的相互排斥,又不能在同一学科中相互接纳。

    实际上,整体论和个体论(还原论)并非必然对立或替代的,而是相互补充的。除了前文论述的整体论思想在特定情况下满足还原论的要求外,至少还有以下构成两种方法论并非必然排斥的理由:

    首先,无论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还是方法论整体主义,都不过是学术研究所必需的方法论判断。[45]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上的经济学仅仅是一种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的理想建构,它并非是对现实世界惟一的逻辑描述,而是为分析特定问题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为经济学分析市场提供一种导引和启发。例如最早提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熊彼特认为,强调纯理论方法的个人主义特点在开始时是有用的,目的在于分析市场和价格决定的问题[46]。但如果建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的经济学不能解释更高层级的复杂现象,如企业理论不能解释法人及其行为,如新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宏观层面的失业和投资问题,那么就没有理由依然坚持教条式的个人主义,而不能从整体论层面,如企业和国家等更高层级,建构新的解释理论。如果经济学能将法人概念引入,建构基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经济理论,将会有效地弥补片面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带来的偏差与不足[47]。只有这样基于多重视角的理论建构,才能使得复杂的现实世界在理论上变得有序和层次化。比较一下理论物理学的情形或许会有启发意义。当解释原子稳定且不会立即瓦解的现象时,量子理论就很成功,而广义相对论就不灵了,但量子理论又无法解释广义相对论对空间和时间的描述。这些理论因它们对观测和现实所做的基本假设的不同而不同[48]。作为方法论判断,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并非必然排斥,只是研究的视角和层次不同,从法人到个人的研究论径是从上到下(top down)的方式,从个人到法人的研究路径是从下到上(bottom up)的方式。两者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其共同之处远比已得到承认的为多,并在某些关键方面也有着相似的结论[49]。

    其次,某些整体论者并不反对个体主义,只是努力去解释基于个体选择的视角不能解释的现象。同时个体主义者也并非必定反对整体论的某些观点,如突生(或涌现)现象[50]。许多个体主义方法论者也或明或暗地认为社会机构或团体也具有某种意识,特别是,在大部分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中,都隐含地将大公司看作是追求利润****化目标的团体;马克思也认为各阶级都有本阶级的目的和策略;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者(如帕森斯)也持这种观点。对于有些个体主义者来说,“如果存在某种机制来促进集体协议,那么说集体或组织是有目的性的,就站的住脚”[51]。韦伯也经常考量结构和制度对人的目的和信念的塑造方式。因此他没有将解释完全还原到个人层面[52]。米塞斯也接受以下说法,即“在人类行为的领域中,社会实体确实存在。没有人敢冒险否认国家、地区政府、党派、宗教团体是决定人类活动进程的真正因素。”[53]哈耶克在其学术晚期逐步相信方法论个人主义不是解释社会现象的惟一方法,因为它无法覆盖所有的事例。他在生命结束前时认为,群体选择论者的论证对于处理某些依然存在的疑难问题来说,是现有的最好方法[54]。虽然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的Brennan and Tullock,坚持认为理论分析的最终单位往往是个体,但也认为视个体集合为“整体”(比如“家庭”、“企业”,偶尔甚至上升到观念中的“国家”)是合理的(虽然只能是暂时的)[55]。不管怎么说,个体主义者并不反对并接受整体论者在其探讨过程中所揭示出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情况。[56]

    因此,两种方法的争议仅仅是观察视角和分析层次的差异。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关于法人所有权的争议就是个伪问题,两权分离问题的不同理解也不过是方法论的应用差异。在决定站在哪个层面上,为何种问题提供解释时,研究者完全可视语境之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论立场。

    四、结论及启示

    经济学和法学在对待法人所有权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两种学科在此问题上的方法论差异。虽然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体现了科学还原论的标准,满足了科学理论的分析要求,却不能解释某些整体性现象,例如作为群体性概念的法人不仅是法律意义的事实存在,而且发挥了巨大的经济功效。人类社会之所以复杂,不仅体现在它是由广大个体和许多整体组织构成的,而且还体现在这些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依赖、对立和互动。所有的生物都由粒子构成,但并不是说创建生物学的自然出发点必然要从粒子开始,也可从有机体和细胞开始[57]。相应地,所有的人类社会现象都是自然人行动的结果,并非意味着解释这些现象必然要从个体的人出发,也可以从作为有机体的法人开始。因此经济学可以在特定的情形和语境中接纳某种整体论思想,明确将法人视为是一个真实的(法律意义上)行为体,肯定法人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公司所有权之说。[58]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法学。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体现的是多层次、多视角的目标。从国家层面(整体视角)看,公司法的制定首要目标在于如何推动公司的快速发展(国家视角);从公司层面(整体视角)看,其目标则在于如何确保法人所有权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股东层面(个体视角)看,其目标则在于如何完善个体投资者的有效选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此看来,法学领域关于公司自治还是股东自治的争议[59]便可休矣,因为它反映出的是不同视角、不同方法和不同目标的差异。虽然不同视角、不同层级的目标伴随着不同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公司法的整体性。由此,更为明确和细化的问题是,公司立法如何在明确法人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保护股东的权益的重要性,毕竟组织的成功一定与成功的个人有关。这样,企业的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等经济学理论也应该被作为讨论公司立法的理论基础而被认真对待。虽然分析表明方法论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并非必然冲突,但如何在同一部公司法中同时体现建基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法人所有权论述和建基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股东所有权论述仍然构成对法学家的高超技巧的挑战。

注释:
[1]A.A.BerleandG.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Macmillan,1933.
[2]E.Fama,M.Jenson,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ournal Law and Economics26(2):301-325(1983).
[3]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构造--经济功能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4]See:Schumpeter,Joseph.On the concept of social valu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09,23,pp.213-32。
[5]常健:“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6][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See:Schumpeter,Joseph.On the concept of social valu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09,23,pp.213-32。
[8]Mill,p.608(1884),转引自[美]D.韦德·汉兹,《开放的经济学方法论》,段文辉译,桂起权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9][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梁小民译,左大培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Becker,G.S.: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Human Behavior,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11]Buchanan,J.M.: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Finance:A Suggested Approach,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p.496(1949)。在该学派看来,经济学家对整体处理个体集合可能导致的极大误导,或涉及忽视极为重要的个体维度的可能性总是很敏感。参见Brennan,G.,and G.Tullock,An Economic Theory of Military Tactics: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at War.3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225-42(1982).
[12]转引自[英]杰弗里.M.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高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更多个体主义方面的论述,参见[奥]弗里德利希.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体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Hayek,1943,转引自[美]D.C.菲立普,《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吴忠、陈昕、刘源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14][奥]弗里德利希.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5]参见Arrow,K.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and social knowledg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Proceedings,84,pp1-9(1994).
[16][美]D.韦德.汉兹:《开放的经济学方法论》,段文辉译,桂起权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North,D.C.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The Task of Eco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6(Sept):963-978(1978).
[18]更多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批判,参见[英]杰费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第18页注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9]Durkheim,p.104(1895),转引自[英]大卫.雷斯曼:《保守资本主义》,吴敏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20]Delanty.Gerard Social Science:Philosophical and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s.Second Edition,Open University Press,England.p.22(2005).
[21]按萨缪尔森的话说就是,对个人来说是妥善的行为,对整个国家来说却是愚蠢的事情。例如如果每个国民都增加储蓄,则对整个国家来说并不是好事,因为消费增加就不足。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分析基础》,费方域,金菊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页。
[22][英]J.M.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高鸿业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2页;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明显偏离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原则,亦即把一切经济现象还原成个体行为的表现的原则,例如凯恩斯消费函数并不是从个体最优化行为导出的,它仅仅出于主观的设想。参见布劳格,经济学史中的范式和研究纲领,载于[美]丹尼尔.豪斯曼,《经济学的哲学》,丁建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凯恩斯实际上主张的是将经济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参见[英]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3]参见[美]西德尼.温特:“论科斯、能力与企业”,载于[美]奥利费.E.威廉姆森、[美]西德尼.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38-239页。
[24]同上,第244页。
[25]而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的最早使用仅仅可追溯到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参见[英]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5页,按照霍奇逊的看法,经济学的重农学派、斯密、马克思、经济学的历史学派、社会学的涂尔干和韦伯、美国的制度主义学派等均能看到整体论的影子。
[26]Blaug将方法论整体主义定义为用集体解释社会现象,即主张社会和经济理论必须以不可细分的个人团体的行为为基础。参见Blaug,The Methodology of Economics;or How Economist Expla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50(1980)。而霍奇逊将之定义为整体性因素(如结构、文化等)决定个体思想或行为。见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27]同时也符合个人利益。就像桑巴特所说的,个人加入了组织,可以保持温暖并像有皮的水果一样受到保护。转引自[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梁小民译,左大培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28]公司法中的许多制度设计,例如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等其起初的设计目标就是为了保护法人的利益,以便真正发挥法人主体在促进投资、增加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的功效,而非像现在许多人认为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参见胡明:“现代企业的国家工具理论”(待发表)。
[29]霍奇逊认为,将法人组织作为行为主体并用之解释某些社会现象,仍是一种还原论。参见[英]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1页。
[30]实际上这种有机体的思想不仅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圣经》、黑格尔、孔德等著作中可以发现,而且也出现在19世纪后期以来的许多经济学著作中。参见[英]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高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5页。
[31]布坎南就反对将集体利益视为是完全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现实存在(Buchanan,1949,p.496.)。
[32]主流经济学认为,“公众”是一种不具有“利益”的东西,除非特指帕累托效率结果的利益。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美]西德尼.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38-239页。同时主流经济学又认为,“在做出集体决定时,利益冲突需要解决。理论分析在制定公共政策中的作用,是帮助界定一种公共利益”。转引自[美]理查德.R.纳尔逊、[美]悉尼.G.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胡世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前言第V页。有意思的是,某些法学家也坚持认为,公司的人格是法律所拟制的,它是不可能真的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思想的,公司的意志虽然不同于股东的意志,但其却是加总的股东的意志。参见常健:“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33][美]丹尼尔.豪斯曼:《经济学的哲学》,丁建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4]张乃和:“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载《世界历史》2005年第5期。
[35]法人化组织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参见Coleman.James.The Ra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Societ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8:1-15,James.1993.法人化组织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参见John Eatwell,Murray Milgate,Peter Newman,The New Palgrave: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Vol.1.,Macmillan,eds.1987,p.676.
[36]有意思的是,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者认为:“将国家、社会、经济等视为“社会有机体”的支持者认为,需要进行研究的是整个社会有机体,因此要采取集体主义而非原子论的方法,并辩解称,集体主义取向也是在模仿自然科学采用的方法。”转引自[美]布鲁斯.考德维尔:《哈耶克评传》,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4页。
[37][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敬乂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8][美]K.N.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9][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0][英]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1][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敬乂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2]当然某种程度上也是哲学上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关于唯名论和唯实论,参见百度搜索词条。普里巴拉姆认为,“个人主义乃是哲学唯名论(philosophical nominalism)所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转引自[奥]弗里德利希.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页,注释6。
[43]霍奇逊教授认为,如果社会现象应由个人主义解释,且又认为个人行为又被社会所决定,两条路径都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将之描述为方法论个体主义或方法论集体主义。既然个体和制度都不能作为合理的终极解释因素,因此不论何种意义上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包括方法论整体主义,都应当被抛弃。参见[英]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0页。当然这种观点走得太远,且不说两种方法都是认识复杂社会现象的工具,更为关键的是,他所运用的演化方法论也并非能解释所有的“事实”。
[44][英]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5]参见Blaug,The Methodology of Economics;or How Economist Expla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M.1980/92,p.250(1992);还可参见胡明、方敏:“经济学的实证与规范二分法崩溃了吗?”,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46][加]劳伦斯.波兰德:《经济学方法论基础--一种波普尔主义的视角》,马春文等译,长春出版社2008年版。
[47]Sober(1981)和Kincaid(1997,1998)就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完全是个经验主义的问题。转引自[英]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注释。
[48][美]李.斯莫林:《宇宙的本源--通向量子引力的三条途径》,李新洲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
[49][英]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0][美]D.C.菲立普:《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吴忠等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1][英]杰弗里.M.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2][英]杰弗里.M.霍奇逊:《经济学是如何忘记历史的:社会科学中的历史特性问题》,高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3]转引自[英]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54][美]布鲁斯.考德维尔:《哈耶克评传》,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55]Brennan and Tullock,pp.225-242(1982).
[56]转引自[美]菲立普:《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吴忠等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57]参见《曼昆访谈录》,载于[英]斯诺登:《现代宏观经济学:起源、发展和现状》,佘江涛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58]即使这意味着不同层级、不同视角存在并非完全相容的经济学理论也不代表经济学的失败。毕竟理论物理学也无法将量子理论和广义相对论简单地并在一起构造一种单一的理论,用以展示从原子到太阳系甚至超越整个宇宙的全部世界。参见斯莫林:《宇宙的本源-通向量子引力的三条途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3页。
[59]常健:“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来源:《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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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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