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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年限为基准弹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钱叶芳 点击次数:4880

[摘 要]:
退休制度改革的结果不应该是所有劳动者同龄退休,改革步子也不宜迈得太小。退休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思路是,以养老金并轨为前提,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刚性制度转向弹性制度设计,不宜“一刀切”;明确延迟退休的目的,与养老金问题分开。可在确定基本劳动年限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年限设计不同群体的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法定最高退休年龄,形成多层次弹性退休年龄结构。
[关键词]:
延迟退休 基本劳动年限 教育年限 最低退休年龄 最高退休年龄

    对于延迟退休问题,学界争论了多年,主流观点是应该提高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但也有学者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反对延迟退休。而自2008年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称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时起,民间的反对声就一直未断。人民网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网友不赞成延迟退休。[1]笔者认为,民间之反对多为情绪发泄而理性不足,学界的研究则更趋理性。退休年龄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调整是历史规律,也是国际潮流。目前世界上170个国家和地区中,正常退休年龄,男性集中在60岁和65岁,女性集中在60岁。1989年至2009年的20年间,有65个国家提高了退休年龄。凡是已进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都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而我国自建国以来退休年龄一直未变,已经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均寿命延长、教育年限延长、工作年龄推后和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等客观形势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让应否延迟退休的争议暂告一段落,而“如何渐进”则成为了新的争议点。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养老金并轨为前提,以劳动年限为基准,以男女平等、自愿选择为原则,对弹性延迟退休年龄、健全退休法律制度作一剖析,以期对摆脱劳动力资源之浪费和当前养老之困境有所助益。

    一、延迟退休年龄应当遵循的思路

    (一)退休年龄“渐进式”延迟的改革思路须进一步调整

    为保证平稳过渡,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我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这种“渐进式”方式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要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首先考虑从现在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先开始起步。第三,延迟退休年龄一定是要“迈小步”,以“一年提髙几个月”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3]对此,笔者认为,第一点提前告知是必须要做到的;第二点从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起步,意味着从原定50岁退休的女工人开始起步,需要商榷;第三点以多小的步子、花多长的时间完成过渡亦值得考量。总而言之,从女工人开始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方式最终达到所有人同龄退休的思路需要进一步修正。

    首先,所有人同龄退休并不公平。很多媒体都做过与延迟退休相关的社会调査,调查结论大同小异,多数人不支持延迟退休,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损害了产业工人、农民工、下岗工人等体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方面,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相比,整体上工资低而劳动强度大,延迟退休不仅可能体力不支,而且很可能直接损害他们的经济利益,因为养老金缴费年限增加,领取养老金总数不一定增加。另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低端体力劳动者就业处于劣势,一旦大龄失业,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难度加大,延迟退休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在退休年龄上不宜“一刀切”,尤其是农民工、下岗工人等体力劳动者的存在是我国特殊国情造就的,要优先考虑他们的切身利益。

    其次,延迟退休的步子不宜过小。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大多延迟退休方案建议将我国职工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到65岁,并且设计了很长的过渡期。比如,有学者建议,2020年以前我国可实行以自愿为原则的弹性退休制度,2020年以后每两年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到2030年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4]又如,有学者认为,国家需要逐步的实施延迟退休,可以女先男后、小步渐进的方式进行调整,在21世纪中叶达到男性和女性都在65岁退休的目标。[5]对此,笔者认为,不必花10年以上的时间完成这一过渡。只要寻找到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改革方法,步伐可以迈得大一些,这样有助于尽早理顺各种相关的社会问题。

    反对延迟退休的观点多从就业压力角度展开分析。如有学者称,目前就业岗位的供给状况,延迟退休条件并不具备。我国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徘徊在1000万个左右,其中,大约有30%的岗位来自退休人员的更替。“每年大学毕业生就业需求差不多800万个左右,加上农民工、社会其他就业人群,就业岗位供给的缺口大”。[6]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大学生失业问题并不是因岗位稀缺造成的,而是教育行政垄断、教育体制僵化、教育观念落后、高校专业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这本身就是迫切需要改革和优化的结构性问题。如若仅仅因失业问题而畏首畏尾,并不利于教育体制改革和结构性失业问题的解决。与教育体制弊端相互催化的是学生和家长的就业观。无论是家长还是“毕业漂族”、“啃老族”的年轻人好高鸯远的精英就业观,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没有强制的外力作用是无法改变的。制度改变观念,有碍社会良性发展的民间风气和观念,政府有义务通过制度来引导和重塑。因此,如果是顾虑到年轻人就业的问题,可以将一个本科学习周期作为缓冲期,在此期间,调整高校办学思路和格局,扭转学生和家长的就业观,培养社会需要的劳动者。

    (二)退休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思路

    对于退休年龄“渐进式”延迟改革思路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适当的思路调整是必要的。

    1.以养老金并轨为前提,兼顾公平与效率。延迟退休建议之所以遭遇民间的抗议,主要原因在于分配的严重不公。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8%的费率世界最髙,但相当一部分补贴给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当分配不公遭遇养老金总量不足这一百姓生存问题时,公众负面情绪激发便成为阻碍改革的民心障碍。公平是养老保障制度的灵魂,加快破除养老“双轨制”是延迟退休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此外,延迟退休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顾虑太多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无益于民生。

    2.从刚性制度转向弹性制度设计,不宜“一刀切”。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劳动者群体构成复杂,工作条件、工作压力和生存质量千差万别,赋予劳动者对退休年龄和待遇的选择权,才能彰显人道和公道。弹性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年限和教育年限的不同,以劳动年限为基准设下限和上限,由劳动者在上下限之间选择自己的退休年龄。建国以来一直推行的“一刀切”退休政策,一方面导致了普遍化的提前退休现象,另一方面并未充分考虑到具有较髙专业技术素质的人力资源的特点。尤其是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人们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比以往都要长得多,学历虽高,但劳动年限却相对短,极易导致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2)男女退休年龄也不宜“一刀切”,在尊重既存法律的基础上给予女性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

    3.明确延迟退休的目的,与养老金问题分开。对于养老金缺口,应当以政府责任为主,雇主和劳方责任为辅,即延迟退休的目的是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国家不能为了减轻法定的财政兜底义务而把政府责任过度转嫁给劳动者,以延迟退休为手段来弥补养老金缺口。因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限而选择继续劳动的劳动者,应该提高其养老金待遇以资鼓励。值得借鉴的是,美国为了鼓励民众延后领取养老金,从62岁后领取养老金的人,每延后一年领取,每年的养老金金额会增加7%-8%,-直到70岁。

    二、以劳动年限为基准构建多层次弹性退休年龄结构

    (一)相关概念之厘定

    本文所称之教育年限,指全日制基础教育年限和全日制学历教育年限。前者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后者包括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阶段。

    本文所称之劳动年限,指从劳动法所规定的就业最低年龄起,参加社会劳动直到可以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年限。社会劳动是指向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活动,包括自雇劳动和他雇劳动。劳动年限包括自雇或他雇年限、产假、病假和部分非自愿失业期,但不包括实际生活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或已经退休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年限。

    基本劳动年限,指结束全日制在校教育(从16周岁起算)最早的群体、参与社会劳动直到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年限。该群体就业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笔者认为确定为44年为妥。教育年限不同的群体进入社会劳动领域的年龄不同,退休之前的劳动年限也有所不同,但基本劳动年限应当作为每个劳动者社会贡献的参照。

    最低退休年龄,指劳动者可以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年龄,因性别和教育年限而异;最高退休年龄,指劳动者必须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高年龄,以基本劳动年限为参照,因教育年限而异。教育年限越髙的群体,最低退休年龄越高,最高退休年龄相应提高,但总的劳动年限不得超过基本的劳动年限。

    (二)以劳动年限为基准的合理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相较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制度,就业、劳动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社会回馈是社会保险制度独特的基本要素。鉴于劳动年限和缴费年限在理论上的同期性,衡量就业者的社会贡献和对其回馈程度的唯一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是劳动年限,这也就决定了退休年龄以劳动年限为依据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入劳动领域的年龄在宏观上可进行群体的划分,划分标准为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无论是文盲还是博士,一般一到年龄就必须退休,这是建国初期制定的,也是与当时的教育水平相适应的。时至今日,我国的教育水平和劳动者队伍的构成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学历人才占了相当大比例。正常情况下,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就业年龄依次为:18岁、21岁、22岁、25岁、28岁,他们(以男性为例)终身劳动年限则依次为:42年、39年、38年、35年、32年,于是就出现了劳动力过度使用与大量人力资源浪费并存的格局。职业无贵贱,只要从事社会劳动,都是对社会做出贡献。从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方面来说,高学历者尤其是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贡献确实比普通劳动者高,但他们已经从工资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得到了相应的回馈,不能因此而缩减他们的劳动年限。从养老保险的角度来说,社会贡献和社会回馈不以劳动年限为内核,对低学历者和高学历者都不公平。

    (三)确定基本劳动年限的标准--充分考虑底层劳动者

    确定基本劳动年限的长度需要综合考虑生命周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改革的渐进性以及与原有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就起始标准而言,应该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据此,完成法定义务教育要求的年龄为15周岁或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福利的增加,义务教育年限具有未来向上变动的必然性,而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则具有刚性,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应当选择确定性强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劳动年限的起始点,即16周岁。就终止标准而言,笔者认为,现行男性退休年龄(60周岁)应当成为确定基本劳动年限的终端依据。主要理由如下:(1)从整体上看,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自建国起到现在变化不大。在延迟退休年龄的争议中,人均寿命的延长是支持者的主要理由。确实,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50年的49岁提高到目前的70多岁,但是必须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原始性与现代性相混合的特征。原始的劳动关系至少在私营企业、中小型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占了主导地位,这些企业的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关系临时化。因而,人均寿命的增加并不能弥补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失。(2)人口红利尚未真正到来,年轻人失业率高。支持延迟退休的最主要理由是人口老龄化,劳动力资源不足。发达国家的延迟退休政策是针对老龄化造成的“劳动力缺乏症”,而我国出现的用工短缺只是一种假象,城乡二元体制、教育结构、就业政策、就业观念、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劳动法制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和偏差导致了各种隐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自愿失业等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换言之,我国目前的劳动力供求状况还远未达到“刘易斯拐点”[7]因此,60周岁作为基本退休年龄合乎历史和现实的考虑。

    综上可知,我国的基本劳动年限始于16周岁(最低就业年龄),止于60周岁(男性最低退休年龄),共44年。

    (四)以基本劳动年限为标准弹性设计男性退休年龄

    以基本劳动年限为标准,可以根据教育年限的不同设计不同群体的最低退休年龄和最高退休年龄。我国底层劳动者的主流是高中毕业之前的人群,这些人群开始工作的年龄早,步人老年之际可能已不适宜再进行体力劳动,在退休年龄上对他们应当有所照顾。因此,男性退休年龄可作如下原则性规定:(1)初中以下(包括初中)教育程度的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岁,完成44年基本劳动年限。(2)高中教育程度的劳动者的最低退休年龄为60岁,最高退休年龄为62岁(62-18=44)。(3)专科学历者和本科学历者的最低退休年龄为62岁,前者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5岁(65-21=44),后者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6岁(66-22=44)。(4)研究生学历者的最低退休年龄为66岁,硕士研究生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9岁(69-25=44),博士研究生的最高退休年龄为72岁(72-28=44)。

    作为例外,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中关于高级专家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在新的退休制度下可以继续保留并予以相应修正。这是以专业技术来弥补仅以教育年限确定最低退休年龄的不足,对未具有相应学历但具有相应能力的劳动者可以提高其最高退休年龄。比如,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最高退休年龄为69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最高退休年龄为72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者著述工作。

    以上规定以特定教育阶段所需要的法定正常年限为准,不分全日制学习与在职学习,早人学与晚入学,提前毕业与延迟毕业。为了鼓励自愿延迟退休,应当建立适当激励晚退的机制。建议不同群体从达到最低退休年龄起,每延后一年退休,每年的养老金金额增加几个百分点(如5%),直至达到最高退休年龄。

    (五)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兼顾女性的实际需要

    目前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种差别对待的立法初衷在于对女性的特殊照顾,但如今,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女性受教育的程度越来越髙,并且这种照顾对在身体和知识上有能力与男性平等竞争的女性来说,不免有性别歧视之嫌。笔者认为,时至今日,我们有必要重新解读男女平等原则。以前人们认为女性天生弱势,照顾妇女就是男女平等,但在法律上男女平等必须以人格和机会平等为前提,应该尊重女性选择的权利,尊重她们工作的需求,让能力强的女性更好地参与社会,给普通女性以应有的照顾。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以男女同龄退休为原则,同时给女性以更广的选择权。打破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身份界限,统一以劳动年限为标准,教育程度相同的男女最高退休年龄相同。因此,女性退休年龄可作如下规定:(1)初中以下(包括初中)教育程度的女性最低退休年龄为50岁,最髙退休年龄为60岁。(2)高中教育程度的女性最低退休年龄为50岁,最高退休年龄为62岁。(3)专科学历者和本科学历者的最低退休年龄为55岁,前者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5岁,后者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6岁。(4)研究生学历者的最低退休年龄为55岁,硕士研究生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9岁,博士研究生的最高退休年龄为72岁。

    同样,女性劳动者选择晚退的应当予以激励。考虑到男女平等原则和女性在最低退休年龄方面已经得到了照顾,建议女性在60岁后选择晚退的,每延后一年退休,每年的养老金金额增加几个百分点(如5%),直到达到最高退休年龄。

    三、本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以劳动年限为基准来构建多层次弹性退休年龄结构,其可行性基于以下几点因素的考虑:

    1.可以达到延迟退休改革的目的,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一方面,接受高等教育的劳动者最低退休年龄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高学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建立适当激励晚退的机制有利于遏制中国各地普遍化的提前退休现象。据测算,中国人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为53岁,远低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把法定退休年龄坐实,都尚属不易,更何况延迟退休?”[8]简单地废止提前退休制度似乎可以消除这种现象,但激励晚退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其中包括相应减少早退者的养老金待遇。

    2.缓解了养老金亏空问题。根据本方案,将有三部分群体对养老金的增长做出贡献:(1)体制内人员。我国体制内人员数量庞大,其中公务员数量约有689万人。[9]-旦并轨,该群体一方面要承担缴纳养老金的义务,另一方面所享受的养老金数额降低,将在整体上增进社会福利。(2)高学历男性。据统计,2011年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中,大专以上学历者约占12.9%,其中男性就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13.27%,女性就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12.69%,[10]这些人员的退休年龄推迟2~12年,既充分利用了人力资源,增加了保险费总量,又推迟了领取时间。(3)自愿选择推迟退休的女性。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低学历的女职工可能选择晚退,而高学历的女性选择晚退的比例更高。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仍然在从事社会劳动。据统计,2011年,60岁以上就业者占就业总人口的7.9%。[11]除了不得不工作的低收入老人,其中还不乏体力和脑力仍然充沛而自愿劳动的高学历老人。对此,应当尊重事实,将这部分人纳人劳动关系范畴并缴纳保险费,避免在享受稳定退休金的同时占用就业机会的投机现象。

    3.平衡了高学历者的社会贡献与社会回馈。《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甚至高于一些欧洲国家。[12]而且,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比低学历、低收入的群体平均寿命要长,因而根据其学历推迟退休时间无不公平之嫌。另外,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踏入社会晚,延迟退休于国家和个人都是有利的。对国家来说,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对个人来说,在增加了社会服务时间的同时也在退休后享受更好的养老金待遇。

    4.兼顾了男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如前所述,我们对男女平等原则应当有新的认识。确实,除了生理上的特殊性,现代职业女性大多承受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在职场上与男性平等竞争,同时在家务劳动、相夫教子和照顾孙辈等家庭职能方面比男性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建立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但是,必须看到,不同龄退休制度带来了另一种不公平,即现代女性高平均寿命与低退休年龄的结合导致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男性,造成新的男女不平等,不能真正实现实质公平的立法初衷。因此,必须辅以形式平等,以机会平等为前提,尊重女性选择退休年龄的自由。

    5.满足了法制稳定的需求。本方案保留了男性60周岁退休和女性50/55周岁退休的年龄底线,对劳动者实现了分层保护,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利益本位。

    6.满足了在延迟退休问题上争议双方的诉求。赞成方的理由包括养老金亏空、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浪费等,反对方的理由包括影响年轻人就业、有利于既得利益者、不利于苦脏累工种的一线职工等。本方案兼顾了双方诉求,特别是打破了职业和身份界限,以基本工作年龄和学历为标准延迟退休,体制内外平等,缓解了人们对政府官员延迟退休而有更多机会以权谋私的疑虑。延迟退休确实会产生老年人挤占年轻人就业机会的问题,但社会利益高于一切。若分配不公问题得以解决,加上本方案对现行制度中退休年龄底线的保留,这个问题亦会得以缓解。反对方的抗拒,更多的是一种情绪上的发泄。民心一致,延迟退休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7.有利于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会挤占一部分就业岗位,髙学历者就业难度加大,必然要求国家尽快改革高校体制,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劳动者。

    四、劳动法制之配套完善

    此外,本方案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改革,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巨大的社会效应。以劳动法制为例,以下两点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解除制度

    在劳动力市场上,大龄劳动者,特别是低收人大龄劳动者就业竞争力弱,职业安定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大龄劳动者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为:(1)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且将会越来越窄直至失去实际意义。自劳动法设计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与解除条件无差别时起,我国的劳动关系和就业模式开始了从标准化到非标准化的转变。定期合同的常态化导致我国临时工人的比例畸高,整个劳动关系呈临时化(非标准化)之态。[13]因此,与国际惯例接轨,设置以不定期合同为原则、以定期合同为例外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才是劳动者尤其是大龄劳动者职业安定的根本保证。(2)根据该法第42条第5项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对大龄劳动者的保护似乎甚是严密,但只有以不定期合同为原则,建立推定解雇制度,并加大非法解雇的成本,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15年与5年的时间限制很容易被规避。

    (二)职业培训制度和职业介绍制度

    大龄劳动者因被解雇或变相解雇而失业的概率比年轻人高,因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他们来说更加重要。首先,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内部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尽培训或调岗之努力后,才能在法定情形下解雇劳动者。[14]其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完善职业介绍制度。目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我国就业服务市场中占据了绝对主流,但投资力度小、宣传力度不够、缺少公众认知度,而且人才队伍素质较低、数量偏少、工作效率低、管理水平低。尤其是针对性差,不仅对就业困难群体关注不够,反而导致强势群体获得好处,造成了与私营就业中介组织之间不必要的竞争。[15]最后,要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目前我国政府将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定位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上,对促进就业的功能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只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少数几项补贴,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巨大,闲置的基金面临贬值的风险。即便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之权,但受限于资金投人的不足和效率的低下,实务中,很多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只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去劳动部门下设的就业中心报道一次,是否真正接受了培训在所不问。

    五、结语

    延迟退休是学界和坊间争论已久的问题,且从影响退休年龄的因素、延迟退休的可行性到延迟退休方案等都研究颇深。笔者在于澄清改革之目的,延迟退休是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而非为国家弥补养老金缺口提供手段,这包括建立晚退激励机制;不宜所有劳动者同龄退休,应当优先考虑底层、体力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养老金并轨为前提稳定民心。同时,改革步子不必迈得太小,教育体制改革应当与之同步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消除据以反对延迟退休的就业岗位缺口之理由;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始端,以现行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终端,确定基本劳动年限,以此为基础,根据教育年限的不同确定不同群体的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法定最高退休年龄,形成多层次弹性退休年龄结构,同时辅之以专业技术资格来确定最低退休年龄,从而弥补仅以教育年限为依据的不足,兼顾社会公平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退休制度中所贯彻的男女平等原则还应当涵盖机会平等,在坚守照顾女性之实质公平外,须辅以形式平等,以机会平等为前提,尊重女性选择退休年龄的自由。延迟退休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必须在慎重考量的基础上应社会发展之所需及时推进。

注释:
[1]参见《网友热议养老金改革:希望公布收支明细九成反对延迟退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112/cl001-23506551.html,2013年12月31日访问。
[2]参见赵鹏:《人社部否认延退从公务员开始》,《京华时报》2013年12月13日第7版。
[3]参见《人社部制部长:我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12-10/5600968.ahtml,2013年12月30日访问。
[4]参见夏晚伦:《专家建议2020年后每两年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一年》,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806/cl004-22452921.html,2014年1月5日访问。
[5]参见《专家谈延迟退休年龄小步斯进女先男后兼癍特殊》(http://po3itics.gmw.cn/2012-09/12/contentJ052542.htm,2014年1月5曰访问。
[6]参见《社保改革报舍发布:延迟退休影响就业暂不可行》,http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8/05/c_l16805201.htm,2014年1月5日访问。
[7]所谓“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令,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JNB71ppjTJ2YJz56JK63fVRmjU8VfNEQp2syJXy_rWVKmmE-ZSYDNmKH-A3ANhpdMUJmou5oSVmWwuIfKUTBq,2014年2月5日访问。
[8]《中国提前退休普遍早退审批滋生腐敗》,http://china. caixin.com/2013-12-18/100618708.html,2014年1月6日访问。
[9]参见冯琦:《图表:我国公务员数量约 689万人》,http://www.gov.cn/jizg/2012-03/12/conlent_2090206.htm,2013年12月30日访问。
[10]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2012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http://ishare.iask.sina.com.cn/f/36137640.html,2014年3月3日访问。
[11]同上注。
[12]参见侯涛:《中国人均寿命岁排中高收入国家之上》,《羊城晚报》2013年5月17曰第A08G版。
[13]参见钱叶芳:《非标准就业的经济分析和法律调整》,《法学》2011年第3期。
[14]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
[15]参見曾湘泉:《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就业促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来源:《法学》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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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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