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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


发布时间:2014年6月25日 徐国栋 点击次数:7115

[摘 要]:
在共和晚期和帝政初期的罗马,在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人口密度条件下,维持了265年无瘟疫的记录。这要归结于那时的罗马有较好的公共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立法。卫生软设施有专门的卫生官资,硬设施有水道、公共浴场和下水道。卫生立法有水道立法、浴场立法、下水道立法、工厂排汚立法、疾葬卫生立法以及医疗卫生立法。但罗马人没有40天隔离制,对瘟疫的原因只有神学的解释,造成了面对外来症疫手足无措的局面。而且,罗马人的卫生设施还有不入户、污水与小固体废物混排、污水不经处理直排的缺陷。
[关键词]:
罗马卫生法;水道;下水道;浴场;洗染店;瘟疫;40天隔离制

    一、切题文献概览

    尽管意大利学者马西米利亚诺·卡尔蒂尼(Massimiliano Cardini)在1909年就出版了《古罗马的公共卫生:截止到帝政时代》一书开拓了一个新领域[1],但对罗马的卫生保障法(Diritto e salubritas)[2]的研究成为热点,还是近二十年来的事情,并且是环境法勃兴的结果。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积累了不少文献。例如,斯特凡·文克(Stefan Winkle):《古罗马的卫生与生态条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城市卫生措施》,载《汉堡医学杂志》1984年第6期和第8期;亚历克斯·斯考比(Alex Scobie):《罗马世界的贫民区、卫生与死亡率》,载《Klio:历史研究季刊》1986年第2期,第399页及以次;保罗.菲德利(Paolo Fedeli):《被破坏的大自然:生态与罗马世界》,巴勒莫,1990年;古德伦·弗德勒(Gudrun Vögler):《生态希腊人与绿色罗马人?》,杜塞尔多夫/苏黎世,1997年;希尔维欧·潘切拉(SilvioPanciera):《罗马的城市净化:组织与责任人》,载哈维尔·杜普雷-拉文托斯(Xavier Dupré-Raventós)、约瑟普·安东.雷莫拉(Josep Anton Remolá)主编:《城市垃圾:罗马城的废物处理》,罗马,2000年,第95页及以次;埃德瓦多·鲁伊兹·费尔南德斯(Eduardo Ruiz Femández):《论古罗马的健康与卫生》,载《孔普卢顿罗马法研讨会文集》,2002年,第133页及以次;罗伯特·贝顿(Robert Bedon)、埃拉·赫尔蒙(Elk Hermon)主编:《罗马帝国的观念、实践与环境问题》,利摩日,2005年;埃拉·赫尔蒙主编:《罗马帝国对水的综合管理·2006年10月拉瓦尔大学国际研讨会文集》,罗马,2008年;恩佐·纳尔蒂:《污染与罗马》,载《蒂托·卡尔纳奇尼(Tito Carnacini)纪念文集》(第3卷),米兰,1984年,第755页及以次;劳拉·索利多罗·玛罗蒂(Laura Solidoro Maruotti):《环境保护的历史演进·古代世界的经验》,都灵,2009年[3];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Jose Luis Zamora Manzano):《环境法的罗马先例:水污染、类水排放系统和不法砍伐树木》,Boadilla  de Monte,2003年;马里奥·菲奥伦蒂尼(Mario Fiorentini):《罗马的环境法先例》,载《指南》第34卷(2006年),拿波里;玛尔塔·娜塔莉亚·洛佩斯·加尔贝斯(Marta Natalia Lopez Galvez):《罗马法反映的损害公共空间空气质量的活动》,载《指南》第34卷(2006年),拿波里;弗朗切斯科·法索里诺(Francesco Fasolino):《公元前3至公元前1世纪的环境保护问题初探》,载《私法理论与历史》第3卷(2010年);路恰·莫纳哥(Lucia Monaco):《罗马法对环境问题的反映:在个人的特权与集体的需要之间》,载《私法理论与历史》,第5卷(2012年);保罗·马达雷纳(Paolo Maddalena):《环境法学与求诸罗马法学范畴的必要》,载《环境法四月刊》2011年第2期;简·安德雷阿·帕略尼、弗拉维奥.布鲁诺:《环境法:历史以及法律定义》,载http://www.valutazioneambientale.net/index,php网站;约勒·法略莉:《古罗马的环境保护》,李飞译,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安德雷阿·迪波尔多:《在告示与学说之间的对健康因素的保护:拉贝奥的角色》,米兰,1988年;蕾娜塔·卡敏斯卡(Renata Kaminska):《元首制初期“罗马城管理”的组织》,载《法学笔记本》第13卷(2013年),华沙;特林:《共和时期罗马的营造官:〈优流斯市政法〉中反映的罗马城管理》,载V.德门蒂耶娃主编:《古代和中世纪城市报告:一个泛欧洲的背景》,第一部分,雅罗斯拉夫,20U)年,第29~31页。

    显然可见,罗马的卫生法研究具有国际性,参与者有意大利人、德国人、西班牙人、法国人、波兰人、俄国人等。研究的主题涉及罗马城的卫生保障(其中又包括垃圾处理、上水供应和下水排放等方面)、罗马的生态破坏与环境保护问题两个方面,意在揭开共和晚期、帝政早期的罗马作为特大型城市如何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秘密,以图与今人的这方面经验相比较,并揭示那个时代的罗马面临的生态破坏窘境以及当时人们对环保必要的初步感知,从而证明凡有城市生活的地方就有环保的道理。论者间不乏争鸣,例如,对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罗马法规定,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认为具有生态保护的意旨,马里奥·菲奥伦蒂尼却认为这不过是保护私人树木所有权的规定,没有人们想象的生态意义。[4]无论如何,这些文献侧重说明古罗马有类似今天的环保法的法律,都不涉及对罗马的反疾病法的研究。本文则着意开拓这一方面,把对罗马环保法的研究与罗马的反疾病法的研究结合起来,建立罗马公共卫生法的概念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性论证。

    二、共和晚期—帝政初期罗马人的生活环境及其污染问题

    罗马的历史悠长,从建城(公元前753年)到君士坦丁堡的陷落(1453年),总共有2206年。如果不限定期间,谈论整个这个时期的罗马公共卫生法,我将面临一个不可能的任务。所以,我遵循意大利罗马环境法研究前辈安德雷阿·迪波尔多的先例,把对罗马公共卫生法的研究限定在共和晚期和帝政初期,因为这一时期罗马扩张到了巅峰,人口剧增,公共卫生问题严重,从而催生了不少的公共卫生立法。但在必要的范围内,本文也会涉及东罗马帝国的这方面情况以及法律应对。

    为了把研究对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本文原则上只研究适用于罗马城的公共卫生立法,不涉及行省和自治市的这方面立法。[5]

    公元前3世纪开始,外来人口大量移入罗马。这与罗马的拉丁同盟盟主地位有关。该同盟在公元前493年到公元前492年之间成立,参加同盟的拉丁城邦有30个。[6]以当时的罗马执政官斯普流斯·卡修斯(Spurius Cassius)名义签订的条约的内容包括公私法两个方面,从公法方面讲,同盟各方有在战争中互相援助的义务,同时可以平分战利品。同盟军作战时的最高统帅由罗马将军担任。从私法方面讲,同盟国的市民彼此享有交易权和通婚权,以及迁徙自由。[7]由此,同盟国的国民可以移居罗马,由此,罗马人口的数字在公元前174年是258,000人,公元前86年是910,000人,增长了3倍多。在同盟者战争前,拉丁人只享有罗马人的民事权利,不享有政治权利,拉丁人对此不满,于公元前91年发动了同盟者战争并借此取得了罗马人的政治权力,战争的爆发使移居罗马的难民更加增多。[8]种种原因造成的共同结果是,到奥古斯都时代,罗马的人口,仅住公寓楼的,就达到了1,165,050~1,677,672人之多,加上1,797个独立住宅的住户,以每宅平均住20人计,共35,950人许,这样,罗马的总人口达到120万许。[9]到了图拉真(53~117年)时期,罗马人口则突破了250万。[10]

    那么,这么多的人口居住在多大的土地上呢·在奥古斯都时期,罗马城的面积大约为2,000公顷[11](等于200,000,000平方米,即20平方公里),大约是每平方公里住6万人。而且在这2,000公顷市内土地中,还要剔除不能住人的200公顷土地,它们被用来建造公共建筑、圣所、会堂、仓库、浴场、竞技场、戏院等。[12]如此,罗马的人口密度更大,但上述2,000公顷说的是市区面积,罗马人由于历年的军事胜利,已不怎么惧怕外敌入侵,所以,人们并不都居住在城区内,有身份的人都住在乡村,市中心住的都是贫穷的平民。[13]居住于城外的可能会稀释罗马城区的人口密度。但无论如何,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人口密度在当今世界也找不到匹敌者。澳门每平方公里17,556人,人口密度被公认为世界之冠[14],但比起当时的罗马,仍然是小巫见大巫。

    在这样的人口一面积关系下,按通常的方式建房显然不能解决居者有其屋问题。罗马人开始修建高层建筑公寓楼(Insula)解决住房危机,开头是两层,底层开店,上层住人,后来发展到6层或7层。过去的农地也被用来为建筑。贺拉斯(公元前65年至公元前8年)的诗篇(Carmen)描述到,耕地被用来盖奢华的大厦。[I5]大量高楼的密集,加上建筑商填湖建楼,甚至让水中的鱼感到逼仄。[16]如前所述,多数罗马居民居住在公寓楼中。居住在独门独户的Domus的罗马居民,只有不到4万人,占绝对少数。

    当然,罗马城各个地区的人口密度并非完全同一。公元前7年,奥古斯都把罗马城按序数分为14个行政区。第一区卡佩拉(Capena)大门区;第二区是切流斯(Caelius)山区;第三区是伊西斯(Isis)和塞拉皮斯(Serapis)区;第四区是和平神庙区;第五区是埃斯奎流斯山区;第六区是高路区;第七区是宽路区;第八区是罗马集议场区;第九区是弗拉米纽斯竞技场区;第十区是帕拉丁山区;第十一区是大竞技场区;第十二区是公共水池区;第十三区是阿文丁山区;第十四区是台伯河对岸区。[17]其中以阿文丁山区和切流斯山区最为拥挤。[18]前者是平民区,最早的髙层建筑的诞生地。[19]后者可能因为靠近市中心又不属于高尚住宅区而吸引了大量的住户。

    人口密集带来了污染问题,居住得越拥挤的地方污染越严重。罗马城空气恶臭,曾当过西西里总督的盖尤斯·韦雷斯(公元前120至公元前43年)出门要带“口罩”:中间衬有干玫瑰花瓣做成的香囊,以减轻到达呼吸道的臭气。[20]弗伦迪努斯(Sextus Iulius Frontimis,约40年至103年)也认为罗马城排水管里的水败坏空气,让人难以呼吸。[21]塞内加(公元前4年至公元65年)为了逃避厨房做饭时排出的烟气出城到罗门塔纳的农庄居住。[22]

    主要的污染源如下:

    1.垃圾与生活污水。罗马人的主要的垃圾有用坏的陶器、皮革、动物尸体、粪以及污水,它们是住宅、厕所的排出物,也可能是某种商业活动的产物,例如洗染店、羊毛厂、皮革厂的产物。[23]建筑垃圾也占有很大的分量,它们是建筑物倒塌或拆除建筑物的结果。垃圾的排放主要靠下水道,它不仅走污水,而且走体积不大的固体垃圾。[24]纳污口处在市中心,开口很大,所以是重要的空气污染源。[25]但似乎也有专门的固体垃圾排放地之设,例如,第五区的埃斯奎流斯山长期被用作垃圾场,其中排放低贱人的尸体、动物的尸体、屠场废料和其他垃圾。[26]到奥古斯都时期的梅切纳斯(Gains Cilnius Maecenas,公元前70年至8年),才把埃斯奎流斯山转化为宜人的居住区。[27]它曾经具有的垃圾排放场的功能可能转给什么其他地方承担了。至少用坏陶器类的固体垃圾的排放地是被转给陶器山(Mons testaceus)承担了,它主要收纳双耳瓮(Anfora,也称Testae)残骸,此等瓮的体积颇大,可以达到一人高,两人合抱不交,作为运送液体(例如油)和固体(例如小麦)货物的容器使用。陶器山邻近河港。[28]可能是货物上岸后,坏了的容器就被丢弃在港口附近,日久形成一座小山,髙30多米,[29]至今犹在。

    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火灾,由此造成的瓦砾恐怕不是罗马本城可以消纳得了的。众所周知,尼禄统治时期罗马发生大火,第十区、第十一区、第三区全毁,第二区、第四区、第七区、第八区、第九区、第十二区和第十三区半毁。尼禄命令,由此造成的瓦砾由运粮船在回程时运到奥斯提亚的沼泽地带,用来填土造地,不得随意倾倒在其他地方。[30]这也算是一种利用建筑垃圾的方式。

    2.居民的便溺。罗马人使用人畜粪便作为肥料,既然如此,在人畜的便溺被用于肥田之前,就有此等肥料的储存和转运问题。住公寓楼的人们有两个选择:要么在自己的居住单元使用马桶,要么使用公厕。如果他们选择了前者,他们须把马桶倒进公共粪坑。在此等粪坑中的内容被庄稼人运走之前,它们会散发出臭气。公厕中的便溺则直接进了下水道。住独门住宅的人可以出钱建造私人下水道把厕所中的秽物排进公共下水道。如果出不起这个钱,也只能使用马桶,由此也有在马桶内容达到农田前的空气污染问题。

    3.工厂的排放物。罗马主要是个消费城市,所以,石灰和玻璃制造等工厂造成的污染问题不严重,但消费城市也有为消费服务的工厂,它们有洗染店、羊毛加工厂、皮革厂、食品厂、铅管厂等。它们的活动都会造成一定的污染。容分述之。

    先说洗染店。罗马人主要穿白色的羊毛织物,具有易脏、易油的特点。加上绝大多数罗马人都住在不具有洗衣条件的公寓楼,他们的衣服都是交给洗染店洗。洗染店的活动不仅有洗、染、旧衣翻新,而且包括新衣抛光、精加工,还有剪下的羊毛和粗布的洗染。[31]操作过程如下:用混合着洗漆剂的水处理衣服或布料。所谓的洗涤剂,主要是人或动物的尿液。然后捶打织物并洗涤,以消除脏污,然后梳理,用硫黄熏、染色,最后是抛光和精加工。[32]整个的过程都要使用大量的水,并排出同样大量的混杂尿液和其他洗涤剂的污水,它们构成污染源。

    次说羊毛加工厂。羊毛的加工过程如下:剪毛、去油、抛光(使用洗涤剂,主要是尿)、梳理、纺线、染色。[33]其排污程度与洗染店相若。

    再次说皮革厂。无论是民服还是军服,都要使用大量的皮苹。而制革要经过去脂、柔化、染色等程序,每个程序都有废弃物产生。所以,皮革厂的污染情况与洗染店差不多,只是更严重。

    又次说食品厂。首先要提到的是与皮革厂相关的屠宰厂。不能说罗马人已实现了工厂化屠宰,但屠户是集中在一个区域工作的,也就是在现在的金字塔地铁站附近的区域。[34]屠宰造成血水和不要的动物内脏、动物粪便等构成污染源。其次要说到奶酪厂(Tabemae casiariae),在奶酪的加工过程中,工厂会向四周排出废气、废水、废热,造成对邻人的损害。[35]

    最后说铅管厂(Fomaces plmnbi)。罗马人每年生产80000吨以上的铅[36],他们使用铅管作为引水管,由于水道普及,所以铅管使用广泛。[37]而铅在融化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的蒸汽。

    4.死者的遗体。120万人口的城市,按中国目前的死亡率千分之五计算,每年要死7千人。实际上,由于医疗条件相对落后,古代的死亡率远比现代高,所以,罗马城每天面临的遗体近20具,因此,死者的遗体处理是关系到公共卫生的重大问题。西班牙学者伊西多勒(约560~636年)在其《词源》15,11,1中就罗马人最初的葬式这么说:起初,人们都把尸体埋在家里。[38]这可能说的是丧家把家人的尸体埋在自家的菜园或耕地里,而不是埋在房间的地面下,因为马尔库斯.奥勒留(121~180年)颁布法律禁止人们在自己的农庄埋葬死者。[39]这样,尸体在腐烂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和液体会在一定程度上污染周围的空气和土地。大概在苏拉统治罗马的时代(公元前82年至公元前79年),埃斯奎流斯山成了平民的坟地,人们在其中不仅倾倒尸体。[40]

    三、罗马人的公共卫生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

    (一)设立专门的卫生官员

    在共和时期,罗马设有罗马城道路环卫四吏(Quatuorviri viis in Urbe purgandis)和城夕卜道路环卫二吏(Duoviri viis extra Urbem purgandis),负责维护罗马城和邻近地区的道路。[41]另外,营造官和监察官承担城市的管理。营造官负责公共浴场的维护。监察官负责公共道路的卫生和其他维护。到了元首制时期,卫生保障职能转到保佐人手上,他们是一个团体,由元首任命并对元首负责。他们分为水保佐人(Caratore acquarum)、台伯河河床和河岸暨罗马城下水道保佐人(Curator alvei et riparum Tiberis et cloacarum urbis)、神庙暨公共工程和公共地方保佐人(Curator aedium sacrarum et operum locorumque publicorum)和道路保佐人(Curatorviarum)。[42]水保佐人以罚款保障水的卫生。[43]台伯河河床和河岸暨罗马城下水道保佐人除了负责台伯河的河务外,还负责维护罗马下水道的卫生。[44]神庙暨公共工程和公共地方保佐人当然有义务维护公共地方的卫生。道路保佐人镇压对公共道路的滥用,批准任何种类的道路施工。每条罗马大道都设立一个这样的保佐人。到了帕比尼安(约140~212年)的时代,又增加了城市保佐人(Curator)负责卫生。当然,市长官也负责城市的卫生。[45]

    (二)建立了完善的水道并有相应的立法

    随着罗马城人口的增加,台伯河的水不够满足需要,罗马人只得从城外的地方建立水道取水。从公元前312年开始,罗马开始建造水道入城,在共和时期建造4条,在帝政时期建造7条,共计11条,它们是阿庇尤斯水道(建立于公元前312年,长16.5公里)、老阿纽斯(Anio Vetus)水道(建立于公元前272年至269年,长6.3公里余)、马尔求斯水道(建立于公元前144年至公元前140年,长9.1公里余)、特普拉水道(建立于公元前125年,长1.7公里余)、优流斯水道(建立于公元前33年,长2.2公里余)、韦尔郭(Virgo)水道(建立于公元前19年,长2公里余)、阿尔西提纳(Alsietina)水道(建立于公元前2世纪,长3.2公里余)、克劳丢斯水道(建立于公元38年至公元52年,长6.8公里余)、新阿纽斯(Anio novus)水道(建立于公元38年至52年,长8.6公里余)[46]、图拉真水道[AquaTraiana,长57公里,建立于109年,它由图拉真皇帝(Traianus,98~117年在位)主持修建]、安东尼努斯水道(Aqua Antoniniana,长22公里,修建于226年)。[47]11条水道总长约500公里。[48]

    这些水道每日向罗马城供水约60万立方米,以罗马有120万居民算,每人的日用水量为0.5立方米,在古典世界,这已经是一个奢侈的数字了。[49]罗马国家在城市街道或路旁设置了许多水槽,整日不间断供给,人们可以免费自由取用。由于没有水龙头之设,无人取水时,水也照流不误,这样的水流也有其功能,那就是带动了小型的固体废物的流动。[50]居住在独门房屋中的人们可以申请私人用水特许,在缴纳使用费的前提下从公共引水道接水自用。受理申请的人一般为监察官,在监察官不在的情形则由营造官受理,到了帝政时期则由水道保佐人接受申请后再交由皇帝做出许可。[51]除了满足住在公寓楼和独门房屋中的人们的用水需求外,11条水道还为罗马的大量公共浴场、小便处和公厕供水,保障了城市的卫生。

    为了维持水道的正常运作,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保障。首先有公元前17年至11年的《奥古斯都关于维纳弗鲁姆(Venafmm)水道的告示》(Edictum Augusti de Aquaeductu Venafrano)。维纳弗鲁姆处在康潘尼亚,奥古斯都(公元前63年至公元14年)后来把它变成了罗马人的殖民地。或许由于维纳弗鲁姆人缺乏建造和使用水道的经验,奥古斯都用这个告示把罗马人的这方面经验带给他们。主要包含如下规定:①水道两边要求左右各留8尺空地;②为建造和维修水道的需要科加邻近水道的土地法定通行地役权,以便运送建造和维修材料,否认此等通行权的土地所有人要吃官司;③损害水道者、偷水者等要受制裁;④卖水事务和收费配水事务委托两人团处理,他们根据维纳弗鲁姆议会议员的多数决行动;⑤从水道引水必须在距离水道15尺以内的地方进行,引水管应安置在地下,此等地下享有公共道路的地位;⑥罚则,对违反本法者由判还官处10,000塞斯特斯的罚金。[52]该法规定水道之水以出卖的方式分配,与罗马免费供水不同。看来,首都福利是一种古老的现象。

    其次有公元前11年颁布的《关于水道的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 de aquaeductibus),它包含如下规定:①水保佐人的人员配备和设备配备。当他们在城外履职时,给他们配备两个侍从官、3个公共奴隶、一个建筑师,另配相当数量的文员、抄写员、助理、信使等,这些人可以领到工资,水保佐人可以领到书板、纸张等办公用品;②禁止私人直接从公共水道接水,而必须从公共水槽取水,水保佐人决定在何处建造此等水槽,并决定哪些人可以建造私人水槽,获准建造私人水槽的人从水道取水的管子的直径不得超过5指宽,此等引水管与水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尺;③水的供给以取得此等权利的土地所有人仍然占有此等土地为条件,但对洗浴企业的供水以及作为汲水地役权结果的供水除外;④在修理运水设施时,各种材料要尽可能方便地运送,以图少惊扰私人;⑤水道两侧15尺内不得有树木等植物,如有,要清除之。必须保证水道两侧5尺的空间为空地,违令者处10,000塞斯特斯的罚金,其中一半归举报人,另一半入国库,水保佐人承担此等案件的审理。[53]另外还规定,对承包商完成的水道工程的检查由监察官进行,有时由营造官进行,偶尔由财务官进行。它还规定,经证实不法地引公共引水道之水灌溉私人土地的,该土地要被没收;主人对其奴隶的这种违法行为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罚款;任何人不得污染公共用水’违法者将被处10,000塞斯特斯的罚金。[54]

    再次有公元前9年颁布的《关于水道的奎茵克隶斯法》(Lex Quinctia de aquaeductibus),它规定,以恶意诈欺自己或让人刺穿或弄破、损害把公水运进罗马城的已启用的或将启用的水道、拱门、管道、支管、水槽或积水池,让此等公水不能到达罗马或不能被正常分派的人,要判处向罗马人民支付100,000塞斯特斯的罚金。对于非故意做如上事情的人,要修理、重建、更换他损害的东西并拆除他非法添加的东西,直到达到水保佐人的要求;如果水保佐人不在,要达到外事裁判官的要求。这两种官员都有权罚款并征收抵押物;如果奴隶做了如上事情,其主人要被判处100,000塞斯特斯的罚金。

    在上述运送公水的设备附近的区域,禁止进行建造、圈围、耕种等活动,也不得把任何物带进此等区域,本法允许或要求的用来制造或更换上述运水设施的物除外。对于违反这一禁令的人,比照上列关于破坏运水设施者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处理。

    不得在上述运送公水的设备附近的区域放牧、割草或刈除灌木。水保佐人也不得在此等区域安排植树、种葡萄、种荆棘、种灌木、筑堤、圈篱笆等。[55]

    以上为法律关于国家水道的规定。裁判官告示在私人水道方面也有规定。《学说汇纂》第43卷第21题第一节头段(D.43,21,lpr.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0卷)记载了一个裁判官告示,它禁止人们阻止清洁水道。其辞曰:“裁判官说:‘我禁止使用暴力,不许人们为引水而修理、清扫水渠、蓄水池(Specus)、闸门,只要他既未以暴力、又未以隐匿、又未以容假,从你以不同于前一年夏天引水的方式引水’”。[56]这一告示涉及的是汲水役权的享有者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57]前者去年夏天就从后者的土地汲水,今年夏天又要进行同样的作业,为此,需要修理并清扫有关的引水设施,但供役地所有人担心此等施工会损害自己的财产,因而意图禁止,地役权人遂请求裁判官救济。裁判官以此等告示救济之。此等告示除了保障了供水的继续外,还保障了供水的卫生。

    显然,这一告示以原告享有地役权为条件,因为它提到原告去年夏天也从被告土地引了水,但魏努勒尤斯[58]对这一告示做了扩张解释:去掉了其适用以被告被允许引水的前提,申明:“关于修理水渠的令状之发布,并不调査原告是否被允许引水”。他提出的理由很简单,公众用水的权力优于被告的所有权,因为“在水渠得不到修理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被剥夺对水的使用,人们将为干渴所杀。”[59]这样,即使不享有汲水役权的人从水源土地取水,后者的所有人也必须容忍前者清洁引水设施的活动。

    (三)建立了众多的公共浴场并有相应的立法

    罗马人的居住空间私人卫生设施少或没有,于是依靠公共的卫生设施解决。[60]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年至公元前202年)后罗马人开始建造公共浴场,到公元前33年,至少有170个这样的浴场在罗马运作。两个世纪后,数目突破至950个,多到连历史学家都数不清,索性放弃统计。其中的卡拉卡拉浴场可同时容纳2300人洗浴。浴场低价对罗马人开放,洗一次花半个阿斯铜币,相当于一个面包加上一杯葡萄酒的价格,而且对于士兵和儿童免费。奴隶同样可以人场,如果奴隶有公务员身份,也是免费入场。[61]浴水分为热、温、冷3种。经常的沐浴保证了罗马人的个人卫生。罗马人由于气候的原因,很多人患有风湿病,洗浴是治疗此病的良方。罗马名医杰尔苏斯(Aulus Cornelius Celsus)在其《医学大全》中提到洗浴可治疗或减缓发烧、肠炎、肝痛、小脓包、眼疾等。奥古斯都的御医安东纽斯·穆萨(Antonius Musa)以冷水浴帮助其东家治好了肝脓肿病,老普林尼(23~79年)以洗浴治疗其眼病,阿德里亚努斯(76~138年)皇帝每天在浴池泡几个小时治疗其疾病。[62]特别要指出的是,罗马人的浴场并非单纯洗澡的地方,而且也是锻炼身体的地方,在洗浴前人们通常进行一定的体育活动,如玩球、摔跤、练臂力、跳高、做体操、掷铁饼或长矛,出汗后再下水。[63]这样的锻炼更有防病作用。

    关于浴场的立法有:C.11,42,5规定总督按用水市民的比例确定供应公共浴场的冷水和热水的数量。[64]C.ll,42,6pr.规定水道的水主要用来供应公共浴场的冷水和热水[65]等,基本的原则是公共水道的来水要优先给公共浴场使用,因为公众的利益髙于私人利益。


    (四)建立了良好的下水道并有相应的立法

    上水道诚然重要,但下水道亦必不可少。两者是平行设施,相互配合发挥作用,例如,上水道不停放水是为了让下水道的污物能被冲走。[66]

    罗马的下水道建设开始于改善市区环境。罗马城的集议场(Forum)地带曾是沼泽地,公元前600年,埃特鲁斯王塔克文·普利斯科通过修建大下水道(Cloaca maxima)把水排干,形成了罗马城的中心。[67]这个下水道起初是个明渠,到奥古斯都时期被封闭起来,成为地下水道。[68]大下水道大得可以在里面行船,把罗马市中心的积水排到台伯河中,由此有效地避免了市区积水造成的蚊虫滋长,达到防止疟疾的目的。到帝政时期,罗马至少有6条下水道,除了最有名的大下水道外,还有皇帝下水道、埃乌里普斯(Euripus)和共和下水道、战神广场下水道、牛市(Forum Boarium)下水道、大竞技场下水道等。[69]这些下水道的污水都不经处理直排台伯河,构成污染。[70]

    与这些公共下水道相连的有私人下水道(D.43,23,l,3)。[71]这是私人在修建房子时埋在地下的污水管,此家的此等水管通过彼家并与该家的污水管连接后通往下一家,以此类推,直到达到公共下水道。

    罗马的立法机关似乎重上水道而轻下水道,所以无关于下水道的立法流传给后世,只有裁判官法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分别针对公共下水道和私人下水道进行了立法。

    就公共下水道,裁判官规定:“你让人在公共下水道中所做的施工或堆放的物,由此使其使用状况恶化或将变得恶化的,你要恢复原状。就不得进行这样的施工和这样地堆放物,我也要发布令状”(D.43,23,1,15)。[72]罗马的下水道的宽敞可能诱使人们在里面堆物甚至搭建,例如,流浪汉在里面搭建棚屋居住。一旦有洪水,此等堆物或搭建会造成行洪不畅,造成水患,所以裁判官要命令行为人恢复原状。

    就私人下水道,裁判官规定:“我禁止使用暴力,不许你清扫、修理系争的、从他人的房子通到你的房子的下水道,对工程的缺陷造成的潜在损害,我将命令提供担保。”[73]这一令状授权人们为了清扫下水道而进人邻人的房子并拆开地板。如此可能损害邻人的房屋以及其中的设施,甚至有碍邻人的私生活权,所以,施工人要把因修理下水道的需要而拆除的物恢复原状,为此,他要订立潜在损害的要式口约,承诺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74]这是最好的结果,但如果碰到蛮不讲理的邻人,以暴力阻止施工人进入其房舍修理下水道,这个令状即“禁止邻人使用暴力,不让下水道得到清扫和修理”。[75]那么,裁判官为何要以此等令状干涉私人房屋所有权的享有·答曰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卞水道的清扫和修理被认为以公共福利为目的,关系到城市的卫生和安全。因为如果不做修理,下水道的垃圾不仅威胁空气的干净,而且可能造成房屋倒塌。[76]

    (五)工厂排污立法

    1.洗染店排污立法。普林尼在其《自然史》第35卷第57章报道:公元前220年,制定了《关于洗染店的梅特流斯法》(Lex Metilia Fullonibus dicta),它是由弗拉米纽斯(C.Flaminius)和埃米流斯(L·无milius)在担任监察官时提议的,由平民大会通过。[77]该法禁止染衣店和洗衣店把从它们的作坊产生的污水排到公共的地方和田野,以罚金制裁违反者。[78]另外,乌尔比安‘在其《告示评注》第53卷中也讨论了洗染店污水致人损害问题(D.39,3,3pr.)。其辞曰:“特雷巴求斯[79]报道,一个其土地上有泉水的人在靠近泉眼的地方开了一家洗染店,把废水排1到其邻人的土地上。他说该人不就其邻人提起的排放雨水诉讼承担责任,但许多权威都认为,如果他以沟渠排废水或在此等水中投放污物,他可受到排放雨水之诉的强制”。[80]所谓雨水排放之诉,是调整低地对高地的受水关系的诉权,基本的原则是低地应接受高地自然流下之水,不接受人为流下之水。[81]显然,特雷巴求斯的意思是洗染店老板的邻人要容忍污水的排放,但“许多权威”持相反的见解,如果污水自然流下,邻人需要忍受,但如果洗染店老板设立专门的污水管道排污水,则可以“人为流下之水”的名义不予忍受。如此部分地限制了污水的排放,但法学家们一点也未考虑把污水处理干净后再排放的可能,尽管他们试图借着雨水排放之诉的名义限制污水排放,十分聪明,但还是与今人有差距。

    另外的反工厂污染措施是搬迁污染企业到人口少的郊区。罗马铭文体诗人马提亚利斯(Marcus Valerius Martialis,38/41-103/104年)在其一首诗中提到一个规定,它要求把所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包括皮革厂和洗染店搬迁到台伯河对岸的工业郊区。[82]这个规定为后世的罗马立法者沿用。在最为工业化的塞维鲁朝,法律规定把工厂集中在特定的地区,并向工厂主征特别的税,此税一个世纪后才废除。[83]《狄奥多西法典》14,6,5.禁止在一定的地方,例如海滨,设立石灰厂。[84]列奥六世(866—912年)规定不得在城内建玻璃厂,以免火灾。并规定石油厂及商品寄存所、洗羊毛活动必须在城外进行。[85]尽管这里的“城”不是罗马,而是君士坦丁堡,但两者都是罗马帝国的首都,可以看出有关规定的沿革性。

    2.食品厂排污立法。乌尔比安在其《告示评注》第17卷(D.8,5,8,5)中记载了一个奶酪厂排烟案并提及了阿里斯托的处理意见:阿里斯托在给切勒流斯·维塔利斯(Cerelius Vitalis)出具的意见中说,我并不认为奶酪厂可以向上方的建筑物排烟,除非设立了承受此等烟害的役权,这种观点得到了承认。他还主张不许高地所有人向低地倾倒水和其他物体。如果发生了此等排烟,高地所有人可起诉低地所有人。[86]看来,工厂不得向邻人排放有害烟雾是规则,但允许设立排烟役权。如果此等役权有偿设立,付出的代价应是排污费。

    (六)殡葬卫生立法

    在基督教时代之前,罗马人实行土葬与火葬两种处理遗体的方式。关于葬式二元性的原因,有不同的学说。首先是罗马文明混合性说。持论者认为,在有史时期,维拉诺瓦和铁器时代的其他北方部落实行火葬;皮切诺以南某些部落实行土葬,它们汇入罗马文明后,可能都把自己的习俗带了进来。[87]其次是葬式更替说。西塞罗认为,罗马人先实行土葬,从苏拉开始实行火葬,但遗骨仍被撒上泥土。[88]第三是葬式因阶级而异说。持论者认为,平民实行土葬,贵族实行火葬。[89]到基督教推广后,因为相信复活后参与最后审判的可能,火葬被废除。[90]

    罗马人禁止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死者,即使在市区外埋葬或焚化,也必须在他人房屋的60尺以外进行(《十二表法》第1条和第9条)。[91]对于这一规定,西班牙学者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认为是环保规定[92],但意大利学者马里奥.菲奥伦蒂尼认为’这一规定出于宗教的原因,因为一块被祝圣过的土地如果接触了死者,将被污染。[93]无论何种说法为真,这一规定客观上避免了污染。

    阿德里亚努斯皇帝和戴克里先(250~312年)和马克西米利安(250-310年)两帝于290年有类似的规定。381年,格拉齐安(Gracianus)、瓦伦丁尼亚努斯(Valentinianus)、狄奥多西(Teodosius)三个皇帝,命令把所有保存在地上的尸体移往城外,纳入棺材(Sacrofagos)中。[94]

    但这一规则存在例外,有些知名入士仍然埋在罗马城内,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其后代也有同样的特权。[95]基督教时代后,一些圣徒被埋在教堂里。阿德利亚努斯本人就被埋在罗马城内的台伯河畔,其陵墓逐渐变为要塞,现在称为天使城堡。

    (七)医疗卫生立法

    罗马人本无像样的医疗,家父兼任家庭成员的医生的角色。一旦有人犯病,靠祈祷医药之神治疗,病人被送到台伯河中的提贝利纳小岛上拜谒此等神祇,他们被期望依靠自身的抵抗力和神力痊愈。[96]自公元前3世纪后,希腊医生开始在罗马行医,导致了医院在罗马的兴起。公元前91年,希腊名医阿斯克雷皮阿德斯(Asclepiades)来到罗马,成为罗马官方接受的第一位医师。他与门生给罗马人的形象极佳[97],故惜撒采取优待的政策吸引外邦医生来罗马行医,此等政策包括授予外邦医生罗马市民权并豁免他们的公役等[98]。这导致罗马小型诊所林立,甚至有许多可收容少数住院患者的设施存在。另外,罗马人为军人、警察和消防队员设立了医院。到了基督教时代,医院成为一种公共的卫生设施。医生分为研究医生、家庭医生、开业医生与军医。[99]

    罗马人发展了自己的医学。前述杰尔苏斯公元前25年至公元50年留下了《论医药》(De Medicina,8卷)的著作。第一卷关于医学史;第二卷关于普通病理学;第三卷关于特别的疾病;第四卷关于身体的各部分;第五卷和第六卷关于药理学;第七卷关于外科学;第八卷关于矫形学。[100]从这一目录就可看出罗马人对医学的研究之细及与现代医学的接近了。真正的医学教育机构从3世纪由亚历山大·塞维鲁斯建立,他是第一个给医学教育特权的皇帝。到阿德里亚努斯时代,建立的学校中已有医学部之类的分支了。[101]

    关于医院和医生的立法有:①赋予外国医生罗马市民权。凡是在罗马教授医学的人,即使并非出生在罗马,也可得到市民权[102];②赋予医生特权,其内容为免纳一切税[103],免受监护公役[104];③为每个城市的医生定编。安东尼努斯.皮尤斯(86-161年)皇帝给亚细亚行省的敕答规定:小城市允许有5名医生。中等城市(拥有法院的)允许有7名医生。大城市(行省首府)允许有10名医生。此等编制内的医生免监护公役。[105]④保护医皖的利益。优士丁尼在C.l,3,37,5中规定,在有数所医院的情况下,何所医院受遗赠不能确定时,遗产给公认为最需要的医院,最终的决定权在当地的主教之手。[106]医院还有权把拒付诊费的人告上法院。凡此种种规定,达成了罗马人对公共卫生的贡献:把医生从卑微和不稳固的地位中解救出来,把他们提高到社会阶梯之顶,并把公共卫生的高尚责任放到医生手中。[107]

    但罗马法也有制约医生行为的规定。首先,优士丁尼(483~565年)的第142号新律禁止实施阉人手术,违者没收财产并放逐小岛。[108]列奥六世(866~9丨2年)皇帝有类似规定。[109]其次,法学家从解释《阿奎流斯法》出发,发展了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规则。无经验而行医,甚至动手术致人死亡,构成医疗过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4,3,7=D.9,2,8)[110];医生动手术后忽略护理,导致病人死亡的,也是如此(1.4,3,6=D.9,2,8pr.)。[111]第三,医生必须承担好药物管理责任。他们要对自己的错发药物行为承担事实之诉的责任,例如把毒药当做好药发给病人服用导致其死亡的情形(D.9,2,7,6)
[112]。但罗马人的毒药概念很广,包括一切药,既可以用来治病,也可用来杀人(D.48,8,3,2)。[113]所以,罗马法关于毒药的规定,实际上是其关于药品管理的规定。最后,《关于侵辱罪的科尔内流斯法》(Lex Cornelia de iniuriis
,公元前82-79年颁布)把治死病人当作一种侵辱行为处理,规定有关的医生要放逐或斩首。[114]医生的责任不可谓不重。

    (八)罗马人的上述卫生措施的实施效果

    所有上述措施都旨在保障罗马人的健康,预防疾病,应该说,其实施效果不错。表现为在被考察期间的罗马,很少发生瘟疫。所谓瘟疫,是死亡率高,同时侵染许多人的疾病。在罗马史上’瘟疫不少。杜平认为,在公元前453年、公元前411年、公元前392年、公元前200年分别在罗马发生过瘟疫。[115]在这一清单中,应该还加上从164年开始,持续到180年的安东尼癟疫。卡斯蒂廖尼认为,帝政以后,有5次值得注意的大疫。第一次是79年后发生的康潘尼亚大疫,日死万人。第二次是125年发生的奥罗修斯(Orosius)大瘟疫,在努米底亚境内造成80万人死亡。第三次是安东尼瘟疫。第四次是从251年开始的西普利安大疫,持续至266年。第五次是312年的天花。[116]从罗马采取公共卫生措施的时间来看,是从公元前312年开始建造水道,第二次布匿战争(公元前218年至公元前202年)结束后开始建造公共浴场,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有希腊医生在罗马行医,在采取这些措施后的时代,只发生了公元前200年的瘟疫,下一次瘟疫的发生在265年之后,即尼禄大火之后发生在65年的瘟疫。[117]这265年的期间,我们不妨称为罗马的公共卫生时代或无瘟疫时代。从空间的角度看,尽管在这265年的期间,在康潘尼亚、奥罗斯、西普利安发生过大疫,但它们都发生在罗马以外的地方,也许可以归因于这些地方的公共卫生措施不如作为首都的罗马。总之,在一个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城市,保持了265年的无瘟疫时代,算是很大的成绩。

    四、安东尼瘟疫、优士丁尼瘟疫与罗马公共卫生法的缺陷

    但以上成绩的维持取决于罗马城不与城外人进行来往的条件,换言之,即使罗马的公共卫生搞得再好,如果罗马周围地方的公共卫生搞得不好,在后者发生的时疫就会被传到罗马来,罗马城的公共卫生措施的效果就会归零。这就是所谓的短板效应。“罗马周围的地方”是一个很大的范畴,最小解释是包括意大利。意大利的维纳弗鲁姆在奥古斯都时代已修建水道,我们可以推想它的公共卫生水平与罗马相差不大,由此推想意大利其他城市的公共卫生水平也是如此。中等解释是包括罗马帝国,这是一个从东到西3000英里,从南到北2000英里的广袤空间。[118]从北非保留许多罗马水道遗址的情况看,罗马帝国的罗马以外部分的公共卫生水平与罗马相差不大,这种推论尤其可以从它们从未向罗马传播过瘟疫的事实得到印证,当然,意大利也未向罗马传播过瘟疫。****解释是罗马帝国境外的地方,尤其是温暖的非洲,它们可就向罗马传播过可怕的瘟疫了,其中至少有安东尼瘟疫,它是罗马军团从帝国境外带到罗马城的,造成了可怕的后果。

    从162年开始,马尔库斯·奥勒留(121~180年)皇帝向罗马人的宿敌帕提亚发动了战争,他派自己的共治皇帝路求斯·维鲁斯(130~169年)为统帅,带领军队先攻占了叙利亚,然后试图收复亚美尼亚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曾经存在过的行省。164年,安东尼瘋疫达到亚美尼亚。这一癍疫起源于埃塞俄比亚,先传到埃及,然后传到亚细亚,165~166年传到塞琉西亚(Seleucia),164年到达亚美尼亚[119],而维鲁斯的军队正好在疫区作战。官兵感染瘟疫,十去其一。战力不支,罗马帝国只得与帕提亚缔和。罗马军队在撤军的过程中把瘟疫带到帝国的西部,最终带到罗马,维鲁斯自己也因受感染死亡。[120]所以,瘟疫似乎是人类最早面临的全球化问题,在地球的范围内,只要有一个地方公共卫生不行,就会成为瘟疫的策源地,危害地球上的其他人类居住地方。这种疾病的全球化只有一个东西可以阻栏,那就是强制隔离法。具体而言是40天隔离制(Quarantine)。Quarantine—词来自威尼斯方言,意思是40天。在1348~1359年的黑死病的灾祸中,威尼斯政府规定船和人在进入威尼斯的海军基地拉古萨(Ragusa,现今克罗地亚的杜布罗夫尼克)前要隔离40天,以防止黑死病的传播。但这一制度并非威尼斯人的发明,据说在《旧约》中就有关于隔离制(隔离病人7天)的记载。[121]克里斯特·布农的研究证明,640年,髙卢暴发瘟疫时,就立法采用了40天隔离制,限制人员的自由流动。[122]无论如何,马尔库斯·奧勒留时代的罗马人并不知晓40天隔离制,由此允许从东方撤回的罗马士兵自由进人帝国的西部甚至罗马,造成了瘟疫的广泛传播。

    罗马人公共卫生法的第二个缺陷是把瘟疫的发生与公共卫生脱钩,而把它与神罚联系起来,形成所谓的天谴论。正确认识原因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对结果的原因认识错误,就谈不上正确地解决了。证明罗马人的这一思想缺陷的例子只能在第二罗马—即君士坦丁堡—寻找,在那里发生了优士丁尼瘟疫。

    优士丁尼瘟疫是腺鼠疫,于541年仲夏通过尼罗河口的小城佩鲁修姆(Pelusium)进人拜占庭帝国的土地,横扫北非和中亚地区,于542年春夏之交到达君士坦丁堡,蔓延到拜占庭帝国的欧洲部分,最远到达西西里。[123]瘟疫造成了可怕的死亡。据普罗科皮乌斯(Procopius,500-565年)报道,君士坦丁堡每天死1万人。[124]到了544年,瘟疫结束,这体现在优士丁尼的第112条新律(544年)中。它宣布瘟疫巳经结束,各种物价和工资应回复到瘟疫前的水平。而此前这些价格已上涨两到三倍。违者处三倍的罚金归国库。不执行该法的官员判罚黄金5磅。最有意思的是,该敕令把瘟疫称为“上帝的惩罚”。[125]但瘟疫的第二波很快于558年2月到7月爆发。571年,疽疫的第三波到了意大利和高卢。573~574年它又在君士坦丁堡现身。[126]最终它导致拜占庭帝国1/3的人口死亡,全世界1亿人丧生,使541年至700年的欧洲人口减少约50%。[127]

    对于此瘟疫,人们普遍持天谴说,按此说,集体性的犯罪导致神用瘟疫形式实施的惩罚。如前所述,优士丁尼的第112条新律采用此说。优士丁尼的同时代人普罗科皮乌斯也认为瘟疫由优士丁尼的犯罪造成。也可归之于破坏偶像的君士坦丁皇帝(272~337年)。[128]

    当然,正确的路径是理性主义的瘟疫解释,医圣希波克拉底(公元前460年至公元前370年)持此说。他认为,如果很多人在同样的时间得同样的病,那肯定有共同的病因,找到此等病因并消除之,瘟疫即可扑灭。他不相信有神罚性的疾病。[129]可惜,希波克拉底的瘟疫原因解释并未为罗马官方采纳,这成为光彩照人的罗马公共卫生法的重大缺憾。

    五、简短的结论

    罗马法不等于罗马私法,还包括许多其他分支,例如银行法[130]、体育法[131]以及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公共卫生法。此等法并不体现为一个统一的立法文件,而是散布在许多的法律中。与现代的公共卫生法都是行政法不同,罗马的公共卫生法有些是公法性的,例如关于水道的规定,有的是私法性的,例如关于维修私人下水道的规定。有些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例如关于卫生官员的规定,有的是司法机关颁布的,例如裁判官关于私人水道的规定。有些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有些则是关于疾病治疗的。然而,它们达成的公共卫生效用与现代公共卫生法是一致的,所以,不妨称这些混杂的规范为罗马的公共卫生法。意大利学者卡斯蒂廖尼对罗马法的这一分支评价甚高。他认为,卫生法是在罗马被固定成为最值得称道的方向的。我们在罗马看到用明智的法规所控制的卫生组织法。[132]此语大哉!

    罗马公共卫生法区别于罗马环境法,后者不涉及疾病防治,前者涉及之。但两者有交叉,即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成分。两者的目的也是共同的,即达成罗马人民的健康,这是罗马人民的公共利益的一种形态。

    在本文考察的共和晚期、帝政初期的期间,罗马的公共卫生在每平方公里6万人的条件下保持了265年无瘟疫的记录,它证明了罗马人的公共卫生措施的成功,但罗马人的此等措施仍存在如下缺陷:

    1.与现代人的居家不同,罗马的上水和下水通常都是非人户性的,所以造成了许多公共卫生问题,例如倒泼与投掷问题。怕麻烦且品德不好的住户惯于把马桶内容或剩饭通过窗户扔下去,损害楼下行人的公共安全,并损害公共卫生。为此,裁判官创立了倒泼与投掷之诉(Actio de efftises et deiectis)来解决这一问题。它规定,从建筑物中落下或投掷的物品如果引起自由人死亡,其利害关系人或与他有姻亲或血亲关承的人可以起诉;没有这些人或虽有但他们不愿起诉时转化为民众诉讼,人人可得起诉之,胜诉的结果是判处加害人50金币的罚金(D.9,3,5,5。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23卷)。如果后果只是受伤,只要受害人还活着,诉权就属于他。在他死后1年内,任何其他人都可以起诉。[133]如果只是损害了物,授予两倍罚金之诉(D.9,3,lpr.。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23卷)。[134]所以,还是现代的住宅设计更符合公共卫生的要求。

    2.罗马的污水道与小型固体垃圾共用一个排放通道,导致污水中包含大量固体废物,在终端出口可能造成污物大量沉积,散发臭气污染空气。

    3.上述污水和固体废物混杂的废物不经任何处理直排台伯河,造成河水的严重污染。

    4.没有40天隔离制阻断外来疫病的人侵,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卫生灾难。

    5.罗马官方没有理性主义地看待癟疫原因的态度,采用天谴说,此说不能为采取大规模的公共卫生措施提供支撑。

    相比之下,还是现代的公共卫生法比较周密。所以,相较于罗马人,我们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必不得忽视罗马人留给我们的有益的公共卫生经验,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特大城市的这方面经验,那时候,罗马人无先例可循,但他们做得很好。我们做得更好,是因为有他们的先例。这一先例的内容现代人就是通过本文开头列举的文献加以体认的。本文也将成为传导罗马人的经验于今人的媒介之一。

 

 

【参考文献】:
[1]参见Massimiliano Cardini, L‘igiene pubblica di Roma antica: fino all'età imperiale, Prato, Giachetti,1909。
[2]这是意大利的罗马法杂志Index, Quaderni camerti di studi romanistici 第34 卷(2006年)中设立的一个栏目。
[3]至此文献的目录引用自〔意〕约勒·法略莉:“古罗马的环境保护”,李飞译, 载《廈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32页。
[4]参见Mario Fiorentini, Precedenti di diritto ambientale a Roma, In Index vol. 34(2006),Jovene,Napoli,p.357.
[5]在环境方面,除了中央的立法外,罗马还有殖民地和自治市的这方面立法,例如公元前2世纪的Lex Lucerina。参见Marta Natalia Lopez Galvez, Actividades perjudiciales para la salubridad del aire de los espacios publicos en el derecho romano, In Index vol. 34(2006), Jovene, Napoli, p.405.又如,77~79年的 Lex Coloniac Genetivae Iuliae。 参见Laura Solidoro Matuotti, La tutela dell’ ambiente nella sus evoluzine storica. L’ esperienza del mondoantico, Torino, 2009,p.73。
[6]See Coleman Phillips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Custom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Macmillan and Co., 1911,Vol.Ⅱ,p.33.
[7]See Abel Hendy Tones Greenidge, Rome Public Life, Macmillan and Co. 1901,p.296.
[8]参见Jerome Carcopino, La vita quotidiana a Roma, Laterza, Roma-Bari, 2003,p.25。
[9] 同上,第31页。
[10]参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X :条条大道通罗马》,郑维欣译,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40页以下。
[11]参见前注[8],Jerome Carcopino书,第31页。
[12]同上注。
[13]共和罗马的部落分为4个城市部落和31个乡村部落。前者贱而后者贵。前者吸纳不少解放自由人和私生子,后者成员多地主。罗马人以好农夫为好公民的信念也导致这种落差。
[14]参见维基百科词条“澳门”,载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B3 %E9%96%80#.E4.BA.BA.E5.8F.A3.E5.88.86.E4.BD.88,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8日。
[15]参见Horace, Carm, 2, 15~18, 载htp: // www. Thelatinlibrary. com/ horace/ carm2.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16]参见Horace, Carm, 3, 1, 33ss.载http: // www. Thelatinlibrary. com/ hoiace/ carai3.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17]参见前注[8],Jerome Careopino书,第22页。
[18]参见Andrea Di Porto, La Tutela della Salubritas fra editto e giurisprudenza, I, II ruolo di Labeone, Giuffrè,Milano,1988,p.1。
[19]参见汪洋:《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对罗马土地立法及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20]参见前注[5],Laura Solidoro Maruotti,第85页。
[21]De aquaeductu, 88. See Sextus Julius Frontinus, On the Water-Management of the City of Rome, Translated by R.H.Rodgers,载
http://www.uvm.edu/-rrodgers/Frontinu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6日。
[22]Andrea Di Porto, La gestione dei rifiuti a Roma fra tarda repubblica e primo impero. Linee di un ‘modello'. In Societas-ius. Munuscula di allievi a Feliciano Seirao, 1999, Jovene, Napoli,p.46.
[23]同上,第55、56页。
[24〕同上,第59页。
[25]参见前注[18],Andrea Di Porto,第114页。
[26]参见前注[5],Laura Solidoro Maruotti,第90页。
[27]同上注。[28]参见前注[22],Andrea Di Porto,第43页。
[29]同上注。
[30]参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Ⅶ:恶名昭彰的皇帝》,彭士晃译,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464页以下。
[31]参见前注[18],Andrea Di Porto,第68页。
[32]同上,第69页。
[33]同上注。
[34]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现在居住的金字塔地铁站附近的区域就是古罗马过去的屠宰区。是他在一次于斯举行的晚餐中告诉了我这个区域的这段历史。
[35]D.8, 5, 8, 5. See Th. Mommsen & A.Watson,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Vol. 1,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 pp. 270s.
[36]参见无名氏:“古罗马的铅生产”,《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4年第5期,第11页。
[37]参见前注[22〕,Ajidrea Di Prato,第46页。
[38]See The Etymologies of Isidore of Seville,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Stephen A.Barney et altr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p.313.
[39]参见Enrique Gozalbes Cravioto y Inmaculada Garcia Garcia, La Primera Peste de los Antoninos (165~170). Una Epidemia en la Roma Imperial, In Asclepio. Revista de Historia de la Medicina y de la Ciencia, 2007, vol. LIX, n° 1, enero-junio, pag. 12。
[40]参见Francesco Casavola, Studi sulle azioni popolari Romane, Fondazione Nuove Proposte Martina Franca, Napoli, 1958, pp.59a
[41]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时期的国家制度”,东北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0页。
[42]See Renata Kaminska, Organizacja "cura urbis" w Rzymiw poczatkach pryncypatu, In Zeszyty Prawnicze, 13.1, Warszawa, 2013, p. 95.
[43]参见Paolo Fedeli, La natura violata. Ecologia e mondo romano, Sellerio Editore, Palermo, 1990,p.60。
[44]参见前注[5],Malta Natalia Lopez Galvez,第411页。
[45]参见前注[5],Laura Solidoro Maruotti,第81页。
[46〕See Roger H. Hansen, Water and Wastewater Systems in Imperiale Rome, p. 3, 载
http://www.waterhistory.org/histories/rome/rome.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47]参见前注[10],[日]盐野七生书,第140~141页。
[48]参见吴爱强:“古罗马水道”,《中国水利》1988年第1期,第42页。
[49]参见前注[46],Roger H. Hansen文,第6页,载htp:/ /www. Waterfiistory.
org/histories/rome/rome.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50]See Sextus Julius Frontinus, Translated by Clemens Herschel, The Two Books on the Water Supply of the City of Rome, Dana Estes and Company, Boston, 1899, pp.80s.
[51]同上,第67页。
[52]See Johnson, Coleman-Norton & Bourne, Ancient Roman Statutes,Austin’1961’pp.114s.
[53]参见前注[21],Sextus Julius Frontinus文,载http:// www. uvm.edu/~
rrodgers/Frontinu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6日。
[54]同上注。
[55]同上注。
[5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债·私犯之债(Ⅱ)和犯罪》,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57]See Cynthia Bannon, Gardens and Neighbor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9, p. 117.
[58]亚历山大·塞维鲁时期的法学家,帕比尼安的学生,前列皇帝的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59]参见前注[56],[意]喿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书,第156页。
[60]参见前注[18],Andrea Di Porto,第117页。也参见余音:“热爱洗澡这件事”,载《厦门晚报》2013年11月6日,第B10版。
[61]参见孙振民:“简析古罗马公共浴室财政来源”,《世纪桥》2010年第7期,第39页。
[62]参见秦治国:“古罗马洗浴文化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109页。并参见〔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9页。
[63]同上,秦治国文,第108页。
[64]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 The Institutes of Gaius, The Rules of Ulpian, The Opinions of Paulus, 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Leo, Trans. and edited by S. P. Scott, Cincinnati, 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 1932,Vol. XV, p.195.
[65] 同上,第194页。
[66]参见前注[I8],Andrea Di Porto,第117页。
[67]参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I:罗马不是一天造成的》,徐幸娟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9页。
[68]See John N. N. Hopkins, The Cloaca Maxima and the Monumental Manipulation of Water in Archaic Roma, In Water of Rome Journal, Number 4, March, 2007,p.2 .
[69]See Mark Bradley (edited by), Rome, Pollution and Property: Dirt, Diease, and Hyginne in the Eternal City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83.
[70]参见前注[46],Roger H. Hansen文,第7页,载 http://www.waterhistoiy. oig/histories/iome/rome.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71]参见前注[56],[意]喿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书,第159页。
[72]同上,第160页。
[73]D.43,23,lpr.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
71卷。同上,第1邡页。
[74]D.43,23,1,12.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1卷。同上,第160页。
[75]D.43,23,1,5.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1卷。同上,第159页。
[76]D.43,23,1,7.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1卷。D.43,23,1,2.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71卷。同上注。
[77]See The Naturale History of Pliny, Translated by H. Rackham, Vol. IX, London,1952,p.407.
[78]参见前注[5],Laura Solidoro Maruotti,第61页。
[79]奥古斯都时期的重要法学家。
[80]See Th. Mommsen & A. Watson,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Vol. 3,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5,p.398.
[81]参见Emilio Costa, Cicerone Giureconsulto, Nicola Zanichelli, Bologna,1927,p.114 。
[82]参见前注[5],Launra Solidoro Maruotti,第61页。作者援引的马提亚利斯的《铭文体诗》第6卷第93首译文如下:
可怕的是染料的气味,它比贪心的洗染店老板
用了很久的坛子的气味更糟,它刚刚散发到街中间
比公山羊交配后的精液更骚,比狮子的呼吸更臭
比台伯河对岸的狗口里扯出来的皮更矣
比坏了的鸡肉与赙了一半的鸡蛋混在一起的味道更糟
比用二手的坛子装腐烂的鱼露的味道更糟
当她在去浴室的中间脱去衣服
她涂上绿色的脱毛药或涂上含瓣的白色石青面膜
或她三四次以豆粉覆盖自己
当她想象通过千百次的躲闪自己巳得救时,
当她做了所有这些事情时,染料的气味依然。
根据Robert J. Baker的英译本(http: // scholar. Lib. Vt. edu/ ejournals/ ElAnt/ VlN2/ baker.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8日)译出。Laura Solidon. Marootti可能是根据诗中的“比台伯河对岸的狗口里扯出来的皮更臭”一句推论出此等结论,因为是工业区的狗,所以其皮肤更臭。但显然此等推论并不十分有力。另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染料"特指红螺(Murex)的体液,它用来染象征髙贵的紫袍,但其气味却很可怕。
[83]参见前注[5],Marta Natalia Lopez Galvez,第404页。
[84]同上注。
[85]同上注。
[86]参见前注[35],Th. Mommsen & A.Watson, 第270-271页。
[87]参见[意]路易吉·萨尔瓦托雷利:《意大利简史——从起源到当代》,沈珩、祝本雄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页。
[88]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页以下。
[89]参见前注[40],Francesco Casavola,第60页。
[90]参见[意]卡斯蒂康尼:《医学史》(上册),程之范主译,广西纖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91]参见“《十二表法》新译本”,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慰民译,《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3页。
[92]参见Jose Luis Zamora Manzano, Precedentes Romanos sobre el Derecho Ambiental: La Contaminacion de Aguas, Canalizacion de las Aguas Fecales y la Tala Ilicita Forestal, EdisoferS. L.’2003, pag. 25。
[93]参见前注[4],Mario Fiorentini,第357页。
[94]参见前注[5],Marta Natalia LopezGalvez,第403页。
[95]参见前注[88],[古罗马]西塞罗书,第248页。
[96]参见前注[10],[日]盐野七生书,第171页以下。
[97]参见宋立波:“希腊医学对罗马的影响”,《医学与哲学》1991年第7期,第56页。
[98]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
[99]参见前注[10],[日]盐野七生书,第180页。
[100]See the entry of Auius Cornelius Celsus, On http:// en. Wikipedia. org/ wiki/ Aulus_ Corneliu3_CeIsu8,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9日。
[101]参见前注[90],[意]卡斯蒂廖尼书,第189页。
[102]同上,第186~187页。
[103]同上注。
[104]参见前注[98],徐国栋书,第153页。
[105]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Vol. II, edited by Mommsen and Alan Wats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Philadelphia, 1985, p.783.
[106]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 The Institutes of
Gaius, The Rules of Ulpian, The Opinions of Paulus, 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Leo, Trans, and edited by S. P. Scott, Cincinnati, 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 1932,Vol.XII,p.51.
[107]参见前注[90],[意]卡斯蒂廖尼书,第194页。
[106]See The Civil Law including The Twelve Tables’The Institutes of Gaius, The Rules of Ulpian, The Opinions of Paulus, The Enactments of Justinian,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Leo, Trans. And edited by S. P. Scott, Cincinnati, The General Trust Company, 1932, Vol.XVII,p.162.
[109]同上,第258页。
[110]参见前注[98],徐国栋书,第481页。
[111]同上注。
[112]参见Iustiniani Augusti Digesta seu Pandectae, Testo e traduzione(
A cura di Sandro Schipani) I, Milan, Giuffrfè, 2005, p. 239。
[113]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Vol. 4, edited by Mommsen and Alan Wats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Philadelphia, 1985, p.819.
[114]参见前注[90],[意]卡斯蒂廖尼书,第181页。
[115]参见杜平:“西罗马帝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历史考察”,《内蒙古民族大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8页。但杜平又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罗马在公元前33年、65年、79年和162年分别发生瘟疫。参见杜平:“古罗马城糟糕的市政管理与腐朽的市民生活”,《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1998年第3期,第51页。杜平提供了文献证明的罗马城内瘟疫仅有65年的那次,19年的瘟疫发生在康潘尼亚。
[116]参见前注[90],[意]卡斯蒂廖尼书,第196页以下。
[117]力其详参见[古罗马]塔西陀:《编年史》(下册),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75页。
[118 ] 参见[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上册),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 9 9 7 年版,第2 6 、4 1 页。
[119]参见前注[39],Véase Enrique Gozalbes Cravioto y Inmaculada Garcia Garcia, pag. 9。
[120]同上,pag.10s。
[121]See the entry of Quarantine,载htp: // en. Wikipedia. org/ wiki/ Quarantine,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4日0
[122]参见Chiister Bruun, La Mancanza di Prove di un Efetto Catastrofico della “Peste Antonina”(Dal 166 D. C. InPoi), In I'impatto della “ peste antonina”, 2012, edi Puglia, p.138。
[123]See Dionysios Stathakopoulus,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Plague in the Byzantine Empire, InL. little (ac.di), Plague and the End of Antiquity. The Pandemic of 541~750, Cambridge, 2006,pp.99ss.
[124]参见[拜占庭]普洛科皮乌斯:《普罗科皮乌斯战争史》(上卷),王以铸、崔妙音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85页。
[125]参见Iustiniani Novellae’Weidmann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GmbH, 1963, p. 5240
[126]参见前注[123],Dionysios Stathakopoulus,第99页以下。
[127]See the entry of Plague of Justinian,载http: // en. Wikipedia. org/ wiki/ Plague_of. Justinia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4日。
[128]参见前注[123],Dionysios Stathakopoulus,第116页。
[129]同上,第106页。
[130]参见[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银行法探——兼论商法起源问题”,徐铁英译,《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85页以下。
[131]参见赵毅:“论古罗马的体育法”,《体育科学》2013年第2期,第85~91页。
[132]参见前注[90],[意]卡斯蒂廖尼书,第194页。
[133]参见Feliciano Senrao, Impresa e responsabiiità a Roma nell’ età commerciale, Pacini Editore, Pisa1989,p.134。
[134]其详参见徐国栋:“罗马法中的四大民众发动程序”,《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147~165页。
[135]参见前注[46], Roger H. Hansen文,第7页,载htp: // www. waterhistor
y.org/histories/rome/rome.pdf,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17日。

来源:《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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