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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需要何种法律语言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6日 许章润 点击次数:4084

    今日谈论“法律语言”,一种社会方言,倘若立足于“现代中国”这一基本语境,置身在汉语法学这一思想谱系,那么,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有关于此的语义学思考与法律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文的感知之间,存在着甚大距离,而有平民主义立场与精英主义主张的冲突。
 
  一方面,有人强调法律规范的精准与文字表述的典雅,甚至提出了“唯美”一说,显然属于精英主义的、“贵族式”的立场。据此立场,普罗大众看不懂法条,例属常态。当年法兰西家庭主妇人手一册《拿破仑法典》,随手翻阅、随时诵读的神话,不过坊间流言,当不得真。就像吾国舆论,调侃妓女坤包里除开口红、避孕套,还有某某某的书,一路苦旅,同样当不得真。另一方面,有人标举法律的平民主义路线,如果说不是民粹主义姿态的话。此一立场声称,法律作为人世规则,一种过日子的文法,应当让所有人都看得懂,一目了然。在他们看来,最好的法律就是一般平民口诵心知的生活规则,而不离日常,有裨于日用。因而,其行文当力求通俗,达意即可,此外更无他求。否则,便是“法律神秘主义”,而这恰恰违背了法律的人民性。其极端者,甚至傥论无须考虑什么语法与结构,法条应当“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
 
  当今之世,崇尚法条“唯美”,概属不明所以,同时缺少心肝。申说所谓的“人民性”,言之凿凿,义正词严,同样失之于天真,虽主张者寡,但未必弱。
 
  于是,问题来了。
 
  我们知道,上述两种立场向我们展示并且把我们逼到了一个死角,即语言本身是意义之网,同时却又是一切混沌的渊薮。它所承载的是人类的心灵,外化的是思维的流程。日常生活的林林总总,大千世界的纷繁复杂,使得语言对于行为主体及其内在心智的描述一定是纷繁复杂的,其陈述不可能一贫如洗。特别是,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标榜正义,并进求兑现正义,而正义总是情境性的,也总是一种人工正义,诉诸繁复的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如此方能振振有辞,引人入胜,进而俘获人心。也就因此,语言仿佛超出了我们的驭控,而另立王国,甚至于对我们指手画脚。在语言所构筑的“意义世界”和诉诸实践的“生活世界”之间,就此出现了我们无法抗拒而又难以填平的鸿沟。本来,“规范世界”居中,好像两边打个圆场,为残破的世界遮羞,结果却两边不讨好,既加剧了意义世界的缥缈,又让生活世界产生了隔离感。在此情形下,追求语言,包括法律语言的精准、一统、规范、典雅及其解释力,强调它们秉具明晰定义等等,其实展示了我们在语言的泥坑中打滚,就是在社会与人生的泥沼中不得自拔的一种意义自救,也是规范世界努力兑现自己有关良善人世的自我期许的苦苦挣扎。
 
  就此而言,“法律语言”,法律家们约定俗成的交际工具,非从天下,非从地出,毋宁,发乎人心,行于人世。欲求其精准、典雅并力争通俗易懂,可以理解;其模糊、含混与非通俗、不易懂,也很正常。因为,人生和人心就是这样子的嘛!弯弯曲曲流水,明明暗暗人心。迄其成为一种社会方言,非“专家”无解,正说明大家一起深陷泥沼,自救就是救人,救人其实也就是在自救了!
 
  朋友,一个伟大的文明,包括辉煌的法律文明,一定有自己的规范、典雅、宏博的伟大语言,足以承载自己的浩瀚心灵,讲述自家的纷纭生活。因而,若无精准、宏博、雅驯而具有高度承载力的汉语,如何可能会有伟大、精深、典雅而精准的中国式法典文本。辉煌的文明必有辉煌的语言,辉煌的语言才能造就辉煌的法典。所以,法律家们,什么这个那个“初步建成”,小样儿,时候还早着呢!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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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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