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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的自由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0日 王娟娟 点击次数:4795

[摘 要]:
微博是网络社会新兴的交际和信息集散的重要方式,一经出现,便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其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追求,成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作为一种新的言论载体,微博在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存在着危及隐私权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信息泛滥、谣言蜂起,有着负面的影响。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里,言论自由必须依法实现,用法律来构筑言论自由的边界。因此,在保障微博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必须使其接受法律规制。
[关键词]:
微博 言论自由 边界 规制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博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承载和言论传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我国从2009 年开始有服务商提供微博服务,新浪微博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此后,微博像雨后春笋般崛起,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凤凰、和讯、搜房等综合门户和垂直门户等都开始推出微博产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分析网络微博言论的性质特点,探讨微博言论的规范策略,有助于法治在各个领域有效实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微博的定义和特点
 
    (一)微博的定义
 
    网络微博是2006 年开始出现的网络新概念,是由美国Twitter 网站的创始人 Evan Wiiliams 最先提出的,其最早的定义 2007 年出现,是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意为一种集合了手机传感器、无线网络、信息处理和空间可视等这四要素的多媒体博客。[1]由于微博本身还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而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定义很难覆盖微博的全部内涵。现在常被引用的定义有: 其一认为“微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允许用户之间交换短篇内容,如句子、图像和视频链接等”。[2]其二是百度百科下的定义,认为“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其三认为微博是“一种博客形式的广播媒体”,[3]这是从微博和其他媒体的比较中定义的。这些定义都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的,其实,微博无非是一种网络言论表达平台,微博是微博客( MicroBlog) 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手机以及各种智能联网的客户端组件,以最多140 字的文字发布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二)微博信息传播的特点
 
    1、信息生成和传播速度快。微博平台的信息舆论生成和传播,基本途径之一是粉丝路径,当某人就某个议题发表言论或传递某个信息后,与之相联系的“粉丝”网民就即时接收到信息,一是转发路径,即网民对某个微博言论信息有同感或新奇、赞赏等,就可以向其他网友转发,这样,很快就促成了该信息的扩散,如此类推,短小的信息瞬时就可以形成强大的微博公共舆论。微博这种快速生成的信息集散方式,既不是线性的( One To One) ,也不是扇形( One To N) 的,也不是以往的多媒体的网状形式( One To N + N) ,而是一种急速扩展的无核裂变的方式( N To N + N) 。其信息生成和传递的速度极快,远远超出传统媒体和目前新近生成的其他多媒体,高速快捷可用几何级来形容。2012年4月9日,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赵普发微博称:“根据调查记者的爆料,老酸奶(固体形态)和果冻不能吃,尤其是孩子,具体细节很恐怖,不便透露。”本微博发出后,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国,人们碰头谈话言必称“老酸奶”,可见信息生成和传播速度快,是微博的一个重要特点。
 
    2、参与的主体众多。微博的主体不只是明星或官员,而是近乎所有的网民。只要能上网的电脑用户,只要有手机,每一个普通个体,都可以通过微博发送自己的声音、传播自己的观点,参与感兴趣的话题讨论,传递有关的信息。加上进入微博的门槛低,只要拥有一部手机,网民就可以成为其中的一员,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微博”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描述自己的心情,抒发自己的感情,人人都有发表言论的权利。与网站、博客和论坛相比,微博是彻彻底底地草根化了。在众多的微博产品中,手机形式的微博产品,尤其获得网民的青睐。据DCCI研究显示,微博用户通过手机登录访问的比例为 39%。预计到 2013 年,手机网民数量将超越PC 网民数量,占中国人口比例将达 52.9%。[4]这为微博在手机平台上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巨大的市场。
 
    3、信息传递范围广泛。微博讨论的范围广泛,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重大议题更成为网民围观的****。当前微博,有几个较大的舆论场域: 一是各级党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管理机构所发布和解读的信息集散,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主动释放权威信息的官方舆论阵地。这一信息集散场,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等,传统媒体及其主体是这类信息的主要来源,微博起着快速传递的作用。另一是网民自发的发贴、评论、短信、转发等民间舆论场域。这一舆论场所涉及的议题更为广泛,包括了生活经历、社会新闻、突发事件、隐秘信息等,从贪污腐败、贫富差距、行业垄断到社会保障、城乡差距、个人不公等。
 
    4、信息发布机动自由。除了微博内容广泛之外,内容微小化、发布自由自在,也是特点之一,这也是吸引广大网民参与的原因之一。140个字数的限制,使得微博的内容是微小的,必须压缩文字,凝练内容,才能在有限字数里面,****限度地包罗更丰富的信息内容。这就决定了其传播内容完全来自于受众的原创,也更吸引了广大网民乐此不疲地参与创造,这又在另一角度上,让人们摆脱了对传统媒体内容的过度依赖,无论传者还是受者都可以轻松享受信息传递的快乐。
 
    5、网民讨论易引起情绪化。由于微博讨论的主题有大量敏感的内容,也不易于限制,因而一些内容的讨论,易于引起情绪化。特别是民间舆论场域,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一些冲动性的、情绪色彩浓厚的言论,很快促使舆论集群化地聚集,形成冲动型舆论。一些信息在生成之初,可能是片面的、不确定的,但正是这些襁褓之中的信息,通过微博而迅速膨胀起来,以类似滚雪球的方式拓展,迅速波及整个舆论场域。有些极端的舆论,就是在这样冲动的情绪化之中,进一步扩张、延伸和升级,造成某种群体非理性的谩骂、叫嚣,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微博作为一种新媒体,为每一个人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的平台。在微博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采集者、责任编辑、新闻主播和评论嘉宾。在应对公共事件中,微博越来越展现出了其用户主体的多元性和平民性、资讯内容的及时性和公开性、功能效果的传播性和监督性等显著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微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媒体角色,更担当了凝聚公民意识、表达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启蒙公民社会意识的全新多元功能。
 
    二、微博言论的自由及其法律边界
 
    根据《宪法》,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是需要受到限制和约束的。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恰恰有利于维护自由相对人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理想状态是言论领域“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即每一位言论者一方面能就公共事务畅所欲言,另一方面,言论者本身能够自律,不故意发表谣言,不发表针对无辜者的恶意中伤言论,遵循公共伦理。公共言论应当遵守伦理与法律上的四项原则,即: 真实原则、怀疑原则、善意原则、尊重私权原则。微博言论自由的原则也正如此。一个公民在享受网络上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觉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微博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一般可以这样设定:
 
    (一)不得侵犯其他法律主体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微博自由表达的形式使得在微博中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时有发生,微博的主要功能就是可以对某一事件进行评论和转发,因此,为取得更大的转发量和吸引更多的粉丝,某些人员会利用微博来发布一些不实言论,这些言论在经过网络放大后形成舆论漩涡,给牵涉其中的当事人带来困扰,而这样的行为有些就会形成侵害别人名誉权的行为。
 
    在网络上,我们同样讲求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虽然有观点鼓吹网络的虚无化和虚拟化,主张网络应当一切自由,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但近年来,这种“网络绝对自由主义”的观点已经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用户的一致批判,因为一个没有任何法律和道德约束的空间,无论它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在这样的混沌和虚无当中,人类文明之火不可能取得进步和延续。
 
    与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名誉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权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但是,正因为这些简单的线路和机器,给侵权人带来了更简便的侵权条件: 在现实社会当中传播消息必须依靠有限的媒体或者口头传递,传播范围、速度有限; 但网络当中可以依靠各种技术手段如个人主页、论坛、聊天室和电子邮件,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将消息向全世界用户传播开去,手段之简单和后果之严重是现实社会难以比拟的,这同时给受害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带来了更高难度。
 
    (二)不得侵犯其他法律主体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微博作为一种社交网络媒体特别是近来实名微博认证数量剧增,增加了人们对其侵犯隐私权的担心。最近一年来微博上热炒的各种“门”事件,一方面凸显了微博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使得许多人“谈微色变”。2011年6月,溧阳市卫生局局长由于误将微博当作私密聊天的即时通讯工具,在其微博上与一名女子大肆调情,引起无数人“围观”。溧阳市委常委随后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对“微博局长”谢某停职检查,并取消其党代会代表资格。而在这次“何某微博事件”中,一些微博不断攫取关于何某的各种信息,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甚至家人信息等等多方面信息,这些都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一定侵犯。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一些措施来正确引导微博的发展,这样既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微博未来的长远发展。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一是技术秘密,是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网络空间,微博极易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平台,无论博主在微博中泄漏的是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种,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四)不得侵犯公共利益
 
    微博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风行中国,其主要原因就是微博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充分进行讨论的开放平台,在这里,一些敏感的话题和观点都可以找到一个“意见市场”去进行广泛的交流,满足了人们对于建设一个理性平和的“公共领域”的诉求。然而,现实运用中,微博远未达到这样的要求,过多民粹主义的思想和语言暴力化倾向在微博中屡见不鲜,恶语相加的语言攻击在近年来的微博热门话题中随处可见。在这次“何某微博事件”中,从第一条微博到他以后多条解释与观点表达中,都遭到了网友一致的批判,姑且不论何某的言论是否合适,在这些批判他观点的微博中,大多数都倾向于语言暴力,都在用缺乏理性平和心态的情景中对其进行批判,甚至人身攻击。这样的言论表达,不仅仅会出现针对事件个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的言论表达空间造成极坏的影响。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公民言论载体,微博发布者拥有言论自由是毋庸置疑的。微博言论自由的价值意义在于,它体现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追求,成为公民自由表达的平台,满足社会主体的生活需要,正因为如此,后发而上的微博,一跃而成为广大网友聚集麾下、有凤来仪的媒体旗帜。但是网民的话语权不应该是不顾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任意所为,酒神狂欢般的非理性狂热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有害无益。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如同洪水一样凶猛; 同样,权利也应当正确地行使,没有限度的权利也不是真正的权利,社会主体还要有对社会的责任感,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现实生活和社会形成危害。
 
    三、规制微博言论的立体化对策
 
    现在的微博已经成为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化组织,无论微博平台是否仍定位于社会化媒体,或正处于社会化媒体到社会化网络的转型期,都无法改变微博现有的社会化组织的特性。3 亿的微博用户超过印度尼西亚总人口,位居国家总人口数的第四位,仅次于中国、印度和美国。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聚集,一定需要行之有效的规范。规范对用户确实是一种制约,但制约正是文明与发展的由来。基于对微博自身的性质以及微博言论传播的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立体化对策,从而使微博言论自由得到保障同时又能够在合理的框架内规范化运行。
 
    (一)提高微博立法的效力等级,注重可操作性
 
    目前有关互联网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而网上作品或者言论的传播非常迅速,信息几乎是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互联网中还弥漫着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文化,崇尚自由、平等、共享的基本价值理念,这种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令互联网中社会关系的规制具有相当难度。而微博的瞬时风靡和泛化经常把现有的法律搁置在“断桥”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微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制互联网的立法也多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偏低,执行乏力,可操作性不强。如果在互联网的发展初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能够勉强对付这一新生事物,但是在整个社会已经入网络时代、媒体已经完全普及的今天,以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的法律规范模式已经被远远的甩在了身后,我们应当提高互联网立法的效力等级,甚至可以专门针对微博进行立法。立法模式既可以借鉴德国《多元媒体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对互联网管理的各个方面分别立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应考虑其可操作性及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二)将微博实名制进行到底
 
    所谓微博实名制,并不是说非要网民在微博上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这种实名制在一些微博平台被称作“认证用户”。这些经过网络服务商认证的微博用户拥有更强大的公信力,因为实名制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联系到了一起,一旦微博出现法律问题,现实世界中具体的法律问责制度直接适用。
 
    北京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将在 2012 年 3 月 16 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
 
    微博实名制的价值在于:一有利于加强监管。微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背后活动的都是社会人,利用微博从事社会活动,都是人的主观所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管亦无规则,微博实名制把网络变得更有序。二有利于拉近彼此间的距离。网络本来就是虚拟的,如何在虚拟世界找到现实感觉,微博实名制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微博也有着它非常危险的弊端,在网上一些假新闻恶作剧,甚至一些恶性敲诈信息横行,一些人也被这些假新闻所欺骗。有些人借助微博这种工具在网上欺骗敛财等等,实行微博实名制能防止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博发布虚假消息、误导网民。因此,我们要坚持和推广直至普及微博实名制。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互联网的发展和监管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管理体系,要注重各政府主管部门间的通力配合。为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特别是微博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建立长效机制。譬如,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6 个单位,联合制定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中强调: 各部门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微博管理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根据微博的传播特点,细化《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条款,使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四)明确微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授权其“技术处理”
 
    网络和现实之间,界限日益拉近,理性和守法是共同的通行证。作为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站,也不能轻忽自身的管理责任。这不仅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也是追逐自身商业利益的必由之路。网站不能纯粹为了一时的人气和点击量,而放任蛊惑人心的谣言散布。网民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如果不能善加利用,最终会让网站辛苦搭建的平台毁于一旦。微博内的规范实际上所反映的是微博用户的共同意见,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必须要由微博运营商来建立,个体要在微博群体中交互,必须基于这种价值标准,并自觉地用来约束自身的微博行为,调节用户间的交互活动,才能为群体所接纳。而价值体系本身无法初始就确定的十分规范,只能通过不断的纠偏建立共识。微博运营商需要建立的是平台内的账户规范、内容规范、营销规范、发布规范、应用规范、交易规范、惩戒规范等规范大框架,在此之后通过官方执行加速用户对这种规范的适应。同时,授权微博提供平台对于不切实际、不负责任、可能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微博言论在发表前和发表后进行“技术处理”。
 
    今年年初,有个别网民在微博中编造、传播谣言,电信管理部门还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 528论坛等16 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的网站予以关闭。在认证日益普及的微博时代,信息越来越与具体的人相关。别人关注你、转发你的信息,不仅是出于对信息的认同,同时还有对你个人所呈现出的立场观点、遵法守德、社会形象的追随。维护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每个人应承担起责任。综上,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更新法律,但不会有哪一部法律可以涵盖世间万千纠纷的解决路径; 高新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孕育奇迹,也可以成为潘多拉的盒子,我们可以依靠技术来为今天的网络侵权制造壁垒,但今天道高一尺,明天也许就会魔高一丈。有形的是法律与技术,无形的是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法律更应该在利益与权利的博弈均衡中发挥作用,让法律之天平的两端大体平衡。
 
    【注释】
[1]Gaonkar S,Choudhury R R.Micro - blog: Map-casting From Mobile Phones to Virtual Sensor Maps,2007.
[2]Kaplan A M,Haenlein M.The Early Bird Catches the News: Nine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Micro- blogging,Business Horizons,2010,20( october) :1-9.
[3]武锋:《网络“微内容”传播研究:以微博客 Twitter为例》,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 2010年硕士论文。
[4]彭胜君:《2010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向》,载《互联网天地》2010 年 8月。

来源:《法学杂志》201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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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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