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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比较法之门


《民国 比较法文丛》总序
发布时间:2013年2月1日 何勤华 点击次数:4178

[摘 要]:
比较法(法文droit comparé,英文comparative law,德文Rechtsvergleichung),有时也称“比较法学”,是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理念、制度、原则乃至法律用语等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蕴含在其中的一些共同性要素,以实现各国、各地区之间法律的沟通、交流和融合,使其获得更好地适用的一门学问。它既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一个法学学科,是近代西方社会进步、文化发达、法律昌盛的产物。

    比较法(法文droit comparé,英文comparative law,德文Rechtsvergleichung),有时也称“比较法学”,是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理念、制度、原则乃至法律用语等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蕴含在其中的一些共同性要素,以实现各国、各地区之间法律的沟通、交流和融合,使其获得更好地适用的一门学问。它既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也是一个法学学科,是近代西方社会进步、文化发达、法律昌盛的产物。
 
    近代比较法诞生于法国。1869年,法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立法学会,试图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 1900年7月31日至 8月4日,在法国举行的第一届比较法国际大会上,与会代表提交了70余篇学术论文,会议的召开宣告了比较法这一学科的诞生。1901年,刑部大臣沈家本(1840-1913)奉命修律变法,成立修订法律馆,参照外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制,许多外国的法典和著作被引入中国,比较法开始了其在中国的旅程。
 
    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后,对比较法的研究十分重视,出版了王宠惠的《比较民法概要》(1916年)、王家驹的《比较商法论》(1917年)、董康的《比较刑法学》(1933年)和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等作品。与此同时,日文汉字“比较法”(“比较法学”)一词也被学界引入中国。除了专著以外,一些比较法译著也得以出版,如意大利学者密拉格利亚(Luigi Miraglia,1846—1903)的《比较法律哲学》(1940年版)等。在此基础上,中国近代的比较法学科开始形成。
 
    在此过程中,有几件事情对中国近代比较法的发展和定型意义特别重大。一是该时期出版了一批比较法的著作,发表了一批比较法的论文[1]。二是比较立法的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从1912年至1949年,在比较各国立法得失的基础上,中华民国各届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土地法、银行法等主要的法律。三是比较法教育有了显著发展,各公立、私立的法政专门学校和法学院,扩大了外国法律课程范围,并将比较法制史、比较法学概论,比较民法,比较刑法,比较司法制度等都定为选修课。四是创办了比较法学会与比较法研究的杂志。 
 
    正是在上述基础上,中国近代的比较法研究开始走向繁荣。这当中,有几部作品所起的作用特别巨大。比如,攻法子所著《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政法学报》1903年第2期)和张鼎昌的《比较法之研究》(《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9号,1937年),对比较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因而奠定了比较法总论的框架体系,历史与理论基础;又如,李祖荫(民法)、王世杰(宪法)、许鹏飞(刑法)等人的研究成果,属于比较法各论的代表作品,它们的出版,构成了中国近代比较法各论的主要内容;此外,龚钺所著《比较法学概要》[2]一书,虽然与当时出版的法学通论的内容大同小异,但它是中国近代唯一的一本以“比较法学”命名的著作,开了比较法总论专著之先河。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的比较法研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传统的法律比较与现代的比较法研究互相交叉;第二,比较法的发展与近代中国学习西方、模范列强的大背景息息相关;第三,受日本影响比较深,并在日本的引导下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比较法(比较法学)学科;第四,比较宪法、比较刑法和比较民法等部门法的研究比较多,比较法总论性质的研究比较少;第五,比较法理论研究的厥如,缺少比较法研究之概论性、总括性作品。在民国时期出版的40余部比较法著作中,总论性质的比较法著作只有上述龚钺所著的一部;第六,没有专门搞比较法的法学家,当时写有比较法的论著、对比较法研究作出贡献者基本上都是法理学、法史学或部门法学的学者,如梁启超、董康、程树德、杨鸿烈、吴经熊、王世杰、钱端升、王家驹、李祖荫、王宠惠、黄右昌、吴传颐、乐伟俊、朱志奋、许鹏飞、杨兆龙、白鹏飞和丘汉平等,纯粹搞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一个也没有;第七,对先进法律理念的崇尚和对先进法律制度的追求,成为贯穿于中国近代比较法研究中的一根主线。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比较法学一直不被重视,成为几乎被忘记的学科,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法学杂志,如《政法研究》、《法学》、《政法译丛》等,极少刊登比较法方面的文章,即便是几篇刊登出来的文章,也往往以批判为主。这种局面持续了30年,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比较法学才受到重视,获得了发展。1985年推出了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3],1986年,面世了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翻译的《各国宪政及民商法概要》(全6册)[4],1987年又出版了沈宗灵的力作《比较法总论》[5]等。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学界的努力下,我国的比较法学开始了较为迅速的发展。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了比较法研究室,同年中国政法大学也成立了比较法研究所。之后,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苏州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也都成立了比较法研究机构。1990年10月,中国法学会成立了比较法研究分会,沈宗灵、江平和刘兆兴依次出任了会长。自1979年北京大学创办《国外法学》之后,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了《比较法研究》,进一步推动了比较法研究的发展。比较法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不断面世,优秀学者辈出,比较法学成为了我国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学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比较法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除了高水平的作品还不多,研究队伍还比较弱小,政府和学界对它还没有足够重视之外,我们对历史上尤其是民国时期比较法研究成果的梳理、分析、继承和发扬光大方面,还做得非常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为此,在商务印书馆领导于殿利和政法部主任王兰萍的策划和鼓励下,我们从民国时期出版的40余种比较法著作中,精心挑选了一部分,陆续整理、勘校、解读后,予以重新出版。
 
    在《民国·比较法文丛》整理、勘校和出版过程中,除了商务印书馆的全力支持之外,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上海市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对本丛书给予了项目经费资助,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则为本丛书提供了原始版本。此外,我们还得到了各位勘校者以及相关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对此,均表示我们诚挚的谢意。当然,对于丛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缺陷,则完全由我们承担责任,也希望广大读者谅解,并批评、指正。
 
【注释】
[1] 根据笔者的统计,该阶段我国共发表比较法的论文约有150余篇。
[2] 商务印书馆1946年。本书简化字版也由商务印书馆纳入《民国·比较法文丛》,并于2012年出版。
[3] 法律出版社。
[4] 法律出版社。
[5] 北京大学出版社。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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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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