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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自觉”中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读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1日 泮伟江 点击次数:2816

赵旭东先生的新著——《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的出版,令我欣喜异常——国内终于出现了一本有分量的系统评述西方法律人类学研究传统的作品。略显遗憾的是,这是一本比期待中来得稍晚的佳作。

 

浏览书中内容,难免想起十多年前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盛况。十多年过去了,中国法律理论界关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争论渐渐平息。十多年的理论争论,固然沉淀出了许多有分量的成果,同时也意味着对这个话题,已经没有更多的话可说了,这暗示了相关论域可深入挖掘的空间和资源有些枯竭了。然而由围绕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的争论所牵扯出来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却并未过时,反而随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深化,变得更加尖锐和迫切。

 

当年那场争论虽然激烈,不足却很明显。或许,争论双方都过于看重某些概念和固守的立场姿态,反而缺乏对自身所倚赖的理论背景的自觉和反思。这倒应了苏力和强世功当年多次提到的那个富矿比喻: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然而我们不加小心地乱开采也许破坏的是地下的学术矿脉(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当意蕴丰富的理论争辩变成了不断自我强化的立场划分时,理论意蕴的流失和学术空间的萎缩便难以避免了。

 

  一、在西方人类学传统中审视反思

 

  赵旭东先生的这本新著可以被看作对当年那场争论的一个回响。这不仅是因为作者当年也参与了这场理论争辩,并在本书中留下了时间的印记,也为话语空间的重新开启提供了新契机。与作者之前以《权力与公正》为代表的系列实证研究不同,本书并不着力于对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的实证调查与阐释,而是将费孝通以来的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放到整个西方人类学与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传统中进行重新审视。

 

本书第一章法律人类学与文化自觉系统而细致地评述了自1954年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以来,整个西方法律人类学学科发展的脉络,提炼出了法学家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的法律人类学与人类学家过程论的法律人类学两条不同的研究路径和理论范式。无论是法学家的人类学还是人类学家的人类学,原始法律都是他们关注的核心和焦点。原始法律是比照现代西方的法律观念所提出的一个对照性的概念,对于法律人类学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第二章就将这一概念放到整个西方人类学的传统中进行分析,其精华在于详细地讨论了法学家与人类学家之间,以及人类学家内部关于法律概念理解的实质差异。

 

第三章法律与社会控制接续了第二章的思考,在同样宽广的视域中系统地交待了作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这一章可以被看作是全书的高潮。

 

第四章纠纷解决与法律多元可以看作是作者研究的深化,在这一章也是作者将自身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对象明确化的过程。

 

  从本书安排的逻辑顺序看,余下各章似乎是作者之前各章所建构之理论,应用到中国现实的成果。但从时间先后顺序看,这几章其实是作者之前十多年对法律人类学实证研究的成果,因此我更愿意将本书前四章的理论评述看作是对作者自身十多年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反刍。

 

  二、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传统的先天缺陷

 

与中国众多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者一样,作者丝毫不掩饰自己对现代西方法治的怀疑和敌意,此类情绪和见解在书中随处可见。然而这与作者对西方法律人类学传统的梳理所体现出来的理解并不一致。例如,作者在第二章评述原始法律概念时,强调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质性差异,同时在第三章将这种实质性差异归结到社会结构复杂性程度的差异上,并且以四种社会结构和法律分层的清晰图标作为最后的落脚点。

 

这已经强烈暗示了法律现代性的主题,与作者自身所持的反现代性法律的立场有了实质性的偏离。反过来说,作者的法律文化论立场,又阻碍了作者将正在分崩离析的中国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与当下中国正在激烈进行的社会形态的转变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缺乏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及其与中国法律变革联系的整体思考,是本书系列研究的****缺憾。

 

这一切都表明了作者自身理论立场的游移和分裂。这种游移和分裂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传统的先天缺陷。毋庸讳言,法律人类学在中国法理学的知识谱系中占据着一种特殊的重要地位。这大概与中国当下所处的时代状况有关。

 

自清末沈家本推行法律改革以来,改革中国传统法制,移植西方现代法治虽步履维艰,却是大势所趋。一百多年的法律改革与法律移植,结果却不免让人摇头叹息。旧法制所代表的传统礼治秩序确实在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中被冲击得七零八落,但新法制却迟迟未建立起来,至少成效甚微。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没有享受到新法制所许诺的种种好处,反而因两种法制的罅隙和冲突变得有些无所适从。

 

对此,费孝通60多年前在《乡土中国》中作了非常精彩的描述和分析。生活在转型期的中国人,在面对法律改革的这种混乱局面时,难免都会怀疑现代西方的法治是否适应中国这一方水土。无论是中国的知识阶层,还是普通民众,都对清末以来这种以移植现代西方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改革充满了困惑和怀疑。甚至可以说,这种困惑和怀疑,构成了中国人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第一经验。因此,在众多的西方法理论流派中,当中国的法学研究者看到提倡法律多元和强调法律的文化背景的法律人类学时,难免感到阵阵亲切。

 

由于费孝通先生最早系统而清晰地阐述了这一困惑背后的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差异,因此成了中国法律理论源源不断的灵感源泉。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费孝通当年透析出来的中国法律现代性的第一经验的回归和致敬。

 

然而,对西方人类学研究传统的这种欣然接受也使得我们错失了理解西方现代法律传统的契机。不理解现代西方法治以及中国当下所经历的社会转型,也就很难理解传统中国的法律、秩序和文化及其在即将带来的新世界中的地位。

 

   本书自觉地将自己的研究归入到费孝通先生奠基的中国人类学研究传统之中,并引用费孝通先生论文化自觉一段话作为点睛之笔——“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文化多元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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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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