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书评   >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序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序言


发布时间:2012年5月4日 陈小君 点击次数:4915

高飞于2004年开始随我攻读博士学位,专攻农地制度,四年后毕业。他开始进行土地制度研究的时间可追溯到1999年夏季,那时我们民法教研室的老师因正逢物权法起草而自觉汇集在一起讨论土地(不动产)问题,以后的研究焦点逐步凝结到农村土地制度上,他当时是核心成员之一。2002年以后,高飞每年都参与我组织的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实证调研活动,深度加入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的课题团队中,磨练成长为研究骨干。本书是他2010年所获全国百优博士论文的升华版,也是我本人主持的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其中,凝聚有高飞博士的智慧贡献,也体现出本团队所有成员的劳动与才华。

在我看来,本书出彩之处,一是提出了真问题:中国农地的症结主要源头在集体所有权,并非承包经营权;二是研究的是中国问题:三农才是真正制约国家发展及其长治久安的瓶颈;三是用自己和同仁们在乡间田野采集的一系列实证数据说话:分量足,掷地有声。除此之外,我还以为,文章在以下方面实现了若干理论创新与发展。

 

1.明确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价值

所有权是物权法乃至民事立法的重心,其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具体类型的所有权,是其他农村土地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处于农地权利体系的核心位置,是农地权利体系构建的奠基。在物权立法中,由于学界普遍坚持从所有为中心到以利用为中心的观念的影响,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过于简单、粗糙,且较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大幅度滞后,该情形不仅成为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构建的重大缺陷,而且也是当前我国各种农地权利制度功能发挥的****障碍。摒弃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产生时起就具有的公权(力)属性,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利)特质,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自公权(力)主导回归私权(利)自治,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路径。在学界有意无意地淡化乃至回避农地所有权研究时,本书却迎难而上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正是对农地所有权制度价值之重要性的回应。

 

2.彰显了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深意

权利是人的利益,各有其主。在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法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外另行规定了所谓的行使主体,致使主体缺位现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被固化。在农村土地法律关系中,农民集体、农民个体与国家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方博弈关系,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不清楚,且其法律地位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既没有积极实现作为组织体的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没有真正维护农民集体的成员——农民的利益。立足我国农村所处的社会环境,明确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和完善,理清农民集体、农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农民与农民集体关系中存在的不对等模式,可以避免农民集体在运行中因失去必要的物质基础而陷入瘫痪,并避免最终损害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农民个体的利益。

 

构建科学、务实、合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使之在符合我国农村之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既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应有功用,壮大繁荣集体经济,又兼顾彰显农民的主体性),实现权利赋予有据、权利回归有理、权利行使有序和权利救济有效的目标指向,以保持农业持续高效的发展、农村长久的和谐安定、农民的持续增收能力提升,达成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意志利益的相互协调,实现二者财富增长之共进双赢的目标指向,从而最终促进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3.研究的路径与问题导向保持了高度一致

在我国,农村土地既是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重要载体,也是大部分农民维持生存的物质基础,故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经济保障。同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从产生之时起政治色彩就极为浓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这些特点使得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必须予以多层次、多视角的探索。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政治运动推动而产生,传统民法中也不存在农民集体这样的法律术语,加之该制度在民法公法性的背景下构建,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运行从来就没有也难以遵循民事主体的制度逻辑,以至于农民集体能否在民法上定位为主体都受到诸多质疑而主张通过国有化或者私有化彻底瓦解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议更是不绝于耳,尽管这些意见没有完全被物权立法所采纳,但学界还是在《物权法》中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构造表现出了熟视无睹的态度。因此,在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硬性约束下,只有澄清当前学界对公有制与私有权之关系的误解,并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成因和现实运行中的问题,才能够寻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完善的可能路径。

 

4.研究内容奠定在多学科理论交融和方法准确把握的基石上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选取的途径或方式。学术研究的成就都与正确方法的应用相联系。本书克服了民法学界关于该领域研究方法单一(即单一的法律实证研究)的倾向,而是在坚持法律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主要综合运用了历史实证、社会实证、价值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还辅之于政治经济学和比较法的分析方法,根据研究的不同目标取向实现了扬长避短和优势互补,体现了交叉性和融通性,具有鲜明的特色。由于任何研究尤其是应用对策性研究必须以了解掌握研究对象的一手资料为前提,正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所以该书以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大规模调查为基础,通过问卷统计和实地研究,掌握了以往该领域研究未予以重视的广泛的第一手素材,增强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洞察与把握,突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是在中国当下具体的情境中进行。通过上述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取得的成果,即考察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民法改造是否能够经受中国基本国情的检验,也撞击甚至改变了有些自以为是的固有主张和僵化思想,为中国现实问题的解决打开了一条较为有说服力的通道。

可以说,本书在农地制度研究上做出的理论、实践和立法贡献是较为突出的。

 

1.自觉遵循从规范解读到制度建构的研究思路,综合应用社会科学知识,交替使用实证研究和价值研究的方法,构建了一个(民)法学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开拓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推进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发展与深入。其中,以民法学的体系化特性为基础,以系统分析方法为工具,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置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之中,结合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之相关制度,研析了在将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法人改造后,其不仅从民事主体视角具有科学性,而且该制度构建与相关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也相得益彰,实现了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之体系和谐。这种将自然科学验证新理论的方法引入民法学研究中,在民法学界尚属首创。同时,在研究中,还引入了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严谨地研究,进一步凸显了研究内容及其得出的结论富有的人文关怀。

 

2.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中之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系统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研析了纸上的法行动中的法之距离,并以此为基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力求实现的制度功能模式进行了探究,提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价值目标是根据我国农村社会及国家的制度系统,赋予农民平等地位、保障农民行为自由,以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张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应以政治功能为前提,以经济功能为奠基,以社会功能为保障。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模式的此种探讨,开辟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新维度,其既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也对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问题导向清晰,立足中国特定的社会时空环境,提出了将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的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的思路,并指出股份合作社法人是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最优组织形式。囿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不均衡,该文审慎主张改造农民集体为股份合作社法人应当采三步走的方略,从而一方面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提供了务实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也使研究结论不局限于形而上层面,而是将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相关问题解决的实践提供了依据,也为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有利条件,初步体现了法律制度理性与利益平衡的精致考量。

高飞博士从11年前参与物权立法的探讨到专注实证研究,获得具有一定分量的全国百优博士论文,作为导师和同行,我深为欣慰。11年的历程,在农地制度研究方面,对于他本人,既是回归,更是超越;对于我们师徒,既有理论的超越,更应追求新思想的回归。

 

当我再次通读本书,不禁拷问自己,也是提示作者:我们共同研究了十多年,还应该为农地立法、农村集体所有权及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研究贡献什么?本团队对中国三农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的正当合理性如何进一步在农地研究实验田中得以映证?我们研究成果的决策意义和应用价值实现了多少?等等。

 

由此思索,本书应有的最近之未来的任务,对于作者乃至读者均是不言而喻的了,我亦不再赘述具体,就留作高飞博士和我们共同去思考吧。

来源:高飞著,《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版。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唐守东

上一条: 为学者的担当

下一条: 正待兴旺的民族法学研究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