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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园地漫步与耕耘


——王欣新教授自选文集代序
发布时间:2011年9月27日 王欣新 点击次数:4138

     1952年5月,我出生在北京。虽然祖籍是山西,但未曾回乡省过亲。从小学到初中,我也还算是个好学生,初中时在北京五中上学。但仅上了不到一年的初中,中国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学是上不成了,虽然有后来的所谓复课闹革命,但不过是整天混日子胡闹而已。所以,上大学之前,我的学历也就是初中毕业,而实际上学到又记住的东西只有小学水平。
    1969年3月,根据毛主席的号召,我和一些同学被分配到位于北京怀柔县郊的怀柔砖瓦厂。砖瓦厂的工作基本上都是重体力劳动,年轻人不怕吃点苦,但是在初期的激情之后,前途的迷茫,生活的苦闷,让人实在难以承受。一些人想办法调回北京市里工作,我也曾努力尝试过,但因没有关系、后门未能成功。看来求人不如求自己,于是在1979年,我参加了高考,并得以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从此改变了人生。
    1979年,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本科毕业之后,考取本校硕士研究生。我读硕士研究生时学习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但在毕业留校之际有了一个改换研究方向的机会,可以留在当时组建不久的经济法教研室。在1986年当时的政治经济改革环境下,研究刑事诉讼法有诸多的禁区。我当时曾经就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等问题写出一些文章,但是却没有刊物能够发表这些文章。在权衡利弊之后,我决定改换门庭,投入到新兴的经济法的怀抱中。此后,虽然我还曾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发表过一些文章,甚至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发表过文章,为人民日报所转载,但从事经济方面法律研究的基本方向再也没有改变。
    经济法的研究方向确定了,但是经济法的范围非常之广,具体研究哪一个领域则需要进一步确定。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以当时立法尚在制定之中、理论研究也较为空白的破产法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由于破产法与企业法尤其是公司法密切相关,所以企业公司法也被纳入了我的重点研究范围。后来,由于自己在股票发行与上市等方面从事了一段期间的律师业务,便对证券法中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文章。留校之后,我一直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课程,并且在社会上为法院系统、律师系统、其他大学以及一些大型企业讲授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等法律的培训课程。
    在我的学术研究范围中,破产法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虽然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方面也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出版了《公司法》、《企业和公司法》等书籍,但破产法则是自己研究最为投入、成果最多的领域。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不管是社会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模式的市场经济,都是其内在规律使然,而破产法则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破产法学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门学科,已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但在22年前,也就是1986年我研究生毕业留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之际,中国应不应当制定破产法、建立破产制度,仍然是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旧破产法共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当时尚未制定)实施满3个月之日生效实施。后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实施情况,旧破产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由于旧破产法内容过于简单,法律规范粗略、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其通过以后,即将依法实施之际,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应用之需要,国务院决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制定破产法实施条例。当时,破产法实施条例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牵头制定,我参加了条例的起草组。在到沈阳等地调研后,经过紧张的起草工作,1989年春,破产法实施条例的第二稿制定完毕,准备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但恰逢此时,发生了“六四事件”,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改革、开放”遭遇寒流,破产制度也被某些人质疑,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应予废除。所以破产法实施的立法完善工作无法再继续进行,这次立法活动便就此夭折了。
    1994年后,破产立法工作才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持进行。但这一次不再是在破产法的实施层面上对其进行补充规定,而是考虑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了。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准备推荐让我参加破产立法工作,王利明教授与我谈过这一事情,但由于自己出差工作忙等原因,阴差阳错,没有能够参加。1995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的破产法起草组制定出新破产法草案,准备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对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此后,破产立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我印象中,可能是到2000年左右(时间记不准了),新破产法再次召开立法会议,立法工作才发力继续进行。此后,我参加了新破产法的全部立法工作。
    经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10年的破产法起草工作,最终形成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稿。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新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随后,在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原计划在2004年12月份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但由于在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何者清偿顺序应更为优先的问题上发生重大争议,破产立法工作被停滞了近两年。2006年8月27日,历经了12年风风雨雨的起草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旧破产法同时废止,法律实施准备期为9个多月。在新破产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必须在破产法实施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几个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工作中,我被聘为司法解释起草组唯一的专家顾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中首次聘请法院系统外的人员直接参加。新破产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启动了对新破产法整体大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我继续被聘为司法解释起草组的专家顾问。
     在参加立法工作的同时,我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了与破产法相关的许多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2007年度一般项目:《新企业破产法之管理人制度研究》;司法部2003年度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破产程序研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度科研项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问题》,2008年度科研项目:《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科研项目:《上市公司破产法律问题研究》等。 
    在从事法学研究的二十余年中,我共发表学术论文二百多篇,其中与破产法有关的学术论文有一百二十多篇,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六十多篇。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统计,仅1996年以后,我发表的文章被其全文收录转载的有二十多篇,列入索引的文章有四十多篇。在教学与研究过程中,我出版专著、教材等书籍五十余部,主要有:《破产法》(个人著作、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破产法专题研究》、《破产法学》(第一版为个人著作,第二版为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破产法》(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破产法释义》、《破产法论坛》(主编、已出版第1至第5辑)。并在《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律师新业务》(主编)、《经济法》等多部书籍中负责撰写破产法的章节。我想,在国内破产法学界,我应当是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书籍的多者了。
    2005年,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批准,我组织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中心”,担任主任。2010年,“破产法研究中心”升格为校属科研机构。2006年底,我与其他单位共同牵头组织召开了《破产法国际研讨会》。2008年6月初,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与会人员四百余人,同时主编出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并将“中国破产法论坛”办成国内破产法常设性的学术研讨平台,每年召开一次,我担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2009年6月初,组织召开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与会人员约六百人,同时主编出版《破产法论坛》(第二、三辑)。2010年6月,组织召开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与会人员约六百人,同时主编出版《破产法论坛》(第四、五辑)。参加历次论坛的有关领导人有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贾志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等人。2010年6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发起组织成立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我担任会长,这是中国在破产法方面成立的第一个省市级学术研究社团组织。
    此外,我还参加了许多涉及破产法的学术会议,发表演说。在新破产法通过后,我作为唯一受聘的学者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两次全国法官破产法培训中授课,并参加了北京、河南、山东、福建、天津、广州、杭州等地方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破产法培训中授课,同时在由中国法学会培训部等单位在全国各地组织的破产法培训中授课,对保监会、中国银行等多家大型企业进行破产法培训,总计数十次。2001年以中国破产法专家身份赴香港为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提供专家意见。同时,还参加北京等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疑难破产案件的咨询与专家论证工作。此外,就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问题,我接受了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财经杂志、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报刊杂志与电视台的采访。
    在破产法的研究方面,我通过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报刊上的文章,深入分析了破产法产生的社会动因、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强调市场经济规律下的破产法立法宗旨,并对破产法的各个重要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其中2007年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破产撤销权研究》、发表在《政法论坛》上的《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文章,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均产生广泛的影响,对我国破产法的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进行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同时,我还特别注意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仅在人民法院报上就对司法问题先后发表了约30 篇与破产法实践密切相关的文章,包括对已发表文章的商榷性文章,以求解决破产法适用及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对法院系统的破产法理论研究与法律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个人写作出版的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的《破产法》(为破产法第一本******规划教材)以及其他版本破产法教材,被许多院校选为其破产法教材,对国内破产法的教学研究方面也起到重要的影响。我讲授的《破产法》课程获评2010年度网络教育类国家精品课程。我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文章《破产撤销权研究》(2007、5),获第十届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在2008年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24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我与我的博士生赵弘任合作的论文《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获得论文一等奖。此外,我个人写作出版的《企业和公司法》(2003年版)被评为2006年度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随着笔者对破产法研究的逐步深入,愈感破产法涉及法学问题甚广,博大而精深,更觉自己力不从心,故虽也尽心尽力,但每发表一篇文章、出版一部书籍、发表一篇演说、讲授一堂课,总觉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深怕疏中有错,误人子弟,不过由于做教师、学者多年,总想把自己的一点学习研究心得奉之于众,故仍笔耕不止,仅望能够抛砖引玉,将自己化为中国法学特别是破产法研究前进中的一块坚实基石。
    岁月穿梭,转眼之间,吾已年近花甲,虽老骥伏枥,仍雄心不已,愿为中国法制的建设再尽一把力。籍此众学生弟子为我贺寿出版文集之际,以此为序,聊表心志。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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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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