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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学术创新 探索法学真理——麻昌华教授访谈


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5922

编者按:麻昌华教授为学谦敏,言谈幽默,无论是在律师实务还是理论研究中,他始终牢牢把握学科研究前沿,坚持学术创新,追求真理,崇尚法治。 “对法学的探索,你不能把它当作一个生存的工具。当然法律也是一种职业,但是如果仅仅把法学当做生存的工具,你就达不到对法律挚爱的境界。要达到对法学的挚爱,你就必须把它当做永恒的理想。”简单的话语,谆谆教诲,让我们肃然起敬。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从教十多年来,深受学生的欢迎,与此同时,近年来,您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了40余篇学术论文,有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了五部教材以及一部专著,学术研究成果丰厚。请问您是如何走上法学研究这条路的?您觉得法学研究生应当如何才能更好的进行学术研究?对于研究生这三年的学习与生活,您有什么建议吗?
 
 
 
麻昌华(以下简称“麻”):第一个问题与我个人的家庭经历有关。我原来家庭成分不好,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里边,遭受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这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对我而言更深有感触。我们家在在解放后仍留有两栋房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队里领导开了一个会,说“贫下中农都没有房住,地主家里还有房闲着”,就把其中的一栋没收了!房子收归生产队所有之后,把它卖给了大队支部书记。听我父亲说,只卖了两升米,一升米大概就 10斤吧。两升米就把我爷爷那时候盖的一栋很好的木房子卖给了!我父亲不服,找队领导告状、说理。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年代里,讲道理是没有用的。每找人评理一次,就挨批斗一次。所以,我从小就埋下了讨回祖产的念头。读高中时,就开始帮我父亲写告状信,直到研究生毕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9年国家开始了拨乱反正时期,开始强调保护权利,我就有了要回这栋房子的新的理由,然后就不停的写。高考选专业的时候,觉得要打赢官司就只有学法律,于是就选择了学习法律。上大学以后,学了法律才知道,要解决家里的房产问题的法律是民法,于是考研究生的时候就只报考民法专业。1987年,我到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师从著名的法学家金平教授和李开国教授,研究生毕业以后,对法学的感情更加深厚了,与以前只是纯粹为了解决家庭纠纷而学习法律那种感情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需要提及的一点的是,房产问题是在我研究生毕业时才得到解决的,当时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民商法的规定,《民法通则》已经生效了,为了这个案子,开了一天一夜的庭,最后终于把房子要回来了。当时要回这个房子的时候并没有感觉到兴奋,而是感觉到为了一个普通的侵权纠纷竟然打了十年的官司,感觉到我们国家还是要有法治,没有法治是不行的。此外,我也要感谢这个官司,要不是这个官司,我也不会走上法学之道了。
 
回想过去,我认为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大阶段。第一个阶段:对法律的崇拜,觉得所有不平的事情只有法律才可以解决;第二个阶段:对法律的失望,从高中时起,写了很多的告状纸,到现在还保留着一些告状纸,“法治法治”,到底什么是法治,曾经产生过对法律的失望。也许很多人在这个阶段都会怀有一种愤世嫉俗的情绪,但是,只有这些阶段经历过之后,我们才可以实事求是的看待我们国家的法律;第三个阶段,就是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中国法治的发展。我感觉这个时候心态平衡了,感觉到中国的法治不断的在前进,虽然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一个国家的法治路程必须是渐进性的。中国的法治和十年前相比,进步非常之大。以收容审查制度为例,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这在十年前是不可能的,而且,现在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起,第一时间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这是非常重要的进步。总之,我们在看待我们国家法治进程时应该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法制建设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第二个问题,结合我这十几年来的经历与体会,我的感触是:第一,对法学的探索,你不能把它当作一个生存的工具。当然法律也是一种职业,但是如果仅仅把法学当做生存的工具,你就达不到对法律挚爱的境界。要达到对法学的挚爱,你就必须把它当做永恒的理想。当然法律也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正是它的不完美,才需要我们投身其中为之奋斗;第二,法学研究中有一个关系很难处理。法学从根本上来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学科,再高深的理论在实践中未必能够适用。马克思曾经说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是,真正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时候,就很难把握,特别是我们国家的法治不断提高了以后,法律职业也是一个很诱人的职业,你旁边可能有人获得很高的收入,但是理论研究就要求你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如果你经不住诱惑,偏向了实践,想再回到理论研究上就很困难了,相反,如果你一味陶醉在法律的理论之中,一到实践,就又会一败涂地;第三,法学包括很多部门法,应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领域。如果你把民商法作为研究方向,就应该把他作为你一辈子的研究领域,才能有所感悟、有所收获,如果你今天研究一个法、明天研究一个法,到头来哪个法都搞不清楚的。
 
第三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法学研究生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门研究部门法律的,称为法学研究生;还有一种称为法律硕士。不管你是那一种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划分一个部门,把握一个方向,这样才能学好。从我研究生教育的经验来看,硕士研究生阶段是一个人选定研究方向的起点,博士研究生基本就奠定了你今后在这个领域研究的一个基础。你们写毕业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时应该有意识的确定自己的研究领域,硕士论文慢慢把你拉到这个领域,博士论文的时候,学界就有可能认可你在这个领域的研究,这是很重要的。当然,刚入学的时候,很多学生把握不准自己应该选择哪一个方向,就是自己的兴趣点在什么地方很难把握,对于这个问题,以民商法为例,一开始你会似乎对民商法的每一个方向都有兴趣,在这种情况之下,你就应该强迫自己选择一个领域,以它作为主线,辐射整个学科。可能等你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这个兴趣就慢慢培养出来了。在不知道自己选择哪个方向的时候,这是一个方法。第二,怎么进行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呢?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研究带学习,以研究促学习,而不是以学习促学习,这是研究生学习和本科生学习的根本不同,即不能再从课本到课本,不能只看教材。与本科生不同,我们推定研究生阶段已经对教材掌握了,研究生应该在所学的专业里面,找出一些问题来思考,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去解答。这是一个治学的过程,你可以把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论文的题目,围绕这个题目去查资料、学知识,在你查资料的过程中,就可以发现对你有用的资料里面还可以发现一些资料,在资料当中寻找和你要研究的题目有用的内容。以一个题目、一个研究带动整个学习,比你把一本教材翻来覆去的看,要有用得多。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果说有什么建议的话,那就是以研究带学习,以研究促学习。
 
 
 
记:据了解,2002年3月您曾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行过学术访问,此次学术访问给您****的感受是什么?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外大学与中国大学在法学教学和研究方面的异同?此外,对于部分想出国留学的学生您有何建议?
 
 
 
麻:这个方面可以分成两个层次。当年我主要是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法律诊所教育的学习和研讨,当然也了解了国外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问题。第一,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我们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一样。在美国,必须是其它专业本科毕业之后才可以学法学,所以他们的法学学生毕业都是研究生了,称为JM。这种法学教育就是一种精英教育,和我国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本科阶段就设置了法学专业,随着本科教育的大众化,法学教育也大众化了。学法的学生很多,不可能每一个都是精英。此外,这又和两国的司法制度不同有关。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司这些部门,现在越来越多的要求有法学背景的学生去工作,但是,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也可以在同样的部门工作。而美国则不同,美国的法官必须从律师行业产生。所以,你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先当律师。而律师,又要求必须是在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人才可以参加律师考试,这和我国的制度是不同的,刚刚修订过的《律师法》规定,只要是大学本科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第二,谈一下我对法学教育方面的想法。一直以来,我尝试着借鉴国外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我们学校法学教育模式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但是,法律诊所式的教育模式,在我国很难实行,这是由两国国情根本上的差异所致。首先,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非常的普遍,每一个法学院都有。其次,法律诊所与美国的法学精英教育模式有关,他们每一个老师,每一届就带两三个学生,其成本很高,在我们国家的法学院不可能实现。我第一次开法律诊所这门课时,学校给了一个特殊政策,允许15个人开设一个课堂,当时本科教育要求最少要达到30个人以上才可以开设一个课堂。但是,“诊所教育”,借鉴的是医学上的做法,它要求一对一的教学,15个人怎么操作?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其合理可行之处,将其改造成适合于我们国家的一种教育方式呢?我们每一位法学老师都应该好好的思考。我们学校现在开设了实训课,我认为,可以把实训课和法律诊所教育结合起来,结合社会实践与教师讲解,就可以把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环节做得更好一些。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法学和外国的法学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想出国的同学,就必须进行选择。国外的一些科学技术要比我们发达,出国学习自然科学的学生可能多一些。但是,对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它是一门本土性很强的学科,你要学习了美国法,你只能在美国执业。法律是有国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适用到另外一个国家。但是,法学研究却是无国界的,你到国外研究他们本土的法律,那就没有必要,如果你研究之后回来,那就非常必要了。也是说,如果你想在国外执业,我认为没有必要做这样的打算,这对经济实力要求很高。对于那些要出国的学生而言,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是这方面的学生比较少,另一方面,费用也比较高,据我了解,美国法学教育,一年的学费要4万美金左右,一般我们国家的学生去都是要学两年,两年学费就8万多美金,这对我们这种生活水平的人来说,已经是天价了。我曾和一些在美国留学的学生一起聊天,有一个学生,我问他毕业后回不回来,他说最终肯定是要回去的,但是要先在美国工作几年才能回去。因为他当初出国时,学费是贷款的,他必须先在美国工作几年,把贷款还了才能回国。他说,在美国,80000美金可能一两年就可以还清,但是回到国内,发展好,可能还能还清,发展不好,可能一辈子都还不清。这是他们在国外的难处之一。因此,对于部分想出国留学的学生而言,对各方面的情况都需要进行综合的考虑。
 
 
 
记:据了解,您目前正在我校进行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作为法学学者,您却选择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请问您当初是基于怎样的考虑?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您觉得****的问题是什么?对于法学研究生而言,您觉得应该如何根据自己的专业确定自己的知识结构呢?
 
 
 
麻:这个问题和我们学校的优势有关。本来我们学校就是经法管三个强势专业,具有一定的优势,2000年合并之后,学校一直都在考虑如何利用这个优势。作为老师而言,有这么好的优势,为什么不去利用它?以前我们研究发现,法学不仅仅是法学,它还和很多专业有关,尤其是经济学。而我经济学的知识非常欠缺,之所以博士后研究选择做经济学方面的,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这样一种研究来自我促进、自我提高。通过掌握一些经济学的方法和知识,把法学和经济学结合起来。在对经济学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发现压力很大,但收获也很大。我们法学界的人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时候,由于经济学知识吃得不透,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这也加深我在学习经济学知识的愿望。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首先,用经济学知识来分析法学问题和纯粹的法学研究不同。因为法学和经济学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学科,同一个词语,在法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他们的概念也是不一样的。民商法里面常用的一个概念叫“企业”,“企业”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的含义和法学上的完全不同。我是在我们学校的应用经济学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是卢现祥教授,他是新制度经济学方面的权威,我就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做这方面的尝试。其次,尽管法学的有些问题适合用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而有些是不适合的。比如对公益诉讼这个问题,有个人为了四毛五分钱多收的电话费而去打官司,花9000多元的费用,如果用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的话,他就是滥用诉权了,因为按照“成本—收益理论”,你为了几毛钱而让社会花费了9000多元的成本,是所得小于所失。但是,从法学的角度去分析,它是有合理性的。因为,就单个案子而言,它的意义不大,但是它的社会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因此,我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时候,要区别具体的情况。由于我目前的这个研究还没有做完,所以谈不出太多的感受,但是,对于学习法律学科的学生来说,学习一点经济学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拓展你的视野,增强一些分析问题的方法。
 
 
 
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农村土地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关注到,近年来,您一直在参加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负责“农地权利体系的构造研究”子课题,您能跟我们介绍一下该课题的情况吗?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您有何感悟?
 
 
 
麻:农村土地法律问题,是我校陈小君教授带领的团队长期研究的一个课题。陈小君教授带领的这个团队,关于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的课题,就有四五个,有教育部的重大课题、司法部的课题、有社科基金的课题。这个课题组对农村土地的研究已经有上十年的历史。土地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土地对农民来说承载了太多的信息,农民的生存保障、社会保障、农村的稳定,都与土地有关,“三农问题”,其实质就是土地问题。自从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之后,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就只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么一个权利来和土地发生联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土地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农村土地和人口的矛盾,一个是如何把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的问题。怎样让农民安心的从土地里面走出来,这就牵涉到一个土地权利重新设置的问题。自从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以后,《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也是土地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是当时我们还没有《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享有的债权,还是物权?后来《物权法》在用益物权里作规定了以后,就明确了它的物权性质:不能随意侵害,不能随意根据发包人的意志来随意改变。但是,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立了种种限制。我理解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由土地的性质决定,土地是不能搬走的,只能在原地发挥它的作用;第二个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对承包经营权有很多限制。结果就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想丢又丢不掉,想把它变成财富又变不了。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农村问题、农村土地问题又一次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它的主要贡献在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因此,今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应该是研究的一个重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流转更加合理、有效。我们对农村土地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从这些方面来研究,但是其中一个难题就是,必须要到农村中进行实地调查。这就是陈小君教授的课题组所倡导的“田野调查”,可以说,我们课题组成员跑遍了全国各地不下30几个县,而且也不只一次,我就去过贵州,湖南、湖北等省去调研。可以说,存在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地方我们课题组都跑遍了。所以,研究起来很辛苦,农村的生活也很辛苦。正因为如此,研究的意义更重要了。
 
 
 
记:据悉,侵权法责任法草案二审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目前正在全国征求意见与建议。对于这样一部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您觉得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应当是什么?作为一名在该领域享有知名度的学者,您对最近公布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有何评价?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吗?
 
 
 
麻:侵权行为法可以说是我们《民法典》制订当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人大法工委已经提出了第二次审议稿,也就是说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因此,这个第二次审议稿可以说代表着国内对侵权法研究的最高成就。对于这部法律草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学校对这个法律的制定非常重视,很早以前我就提出过一个学者建议稿条文,虽然很不成熟。对于现在的这个草案,我们组织了两次研讨会,形成了我们学校对这个草案的建议,准备报有关部门参考。从这部法律草案的整体而言,我们叫“侵权责任法”,但是这部法律将来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它和《婚姻法》、《继承法》等这些法律不一样,它是《民法典》立法过程当中的一个步骤,将来是《民法典》当中的一篇,这个名称很重要,它承载的信息很多。如果我们就叫做“侵权责任法”,有些问题就很难解释了。首先,我们知道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如果我们把“侵权责任”单独作为一篇的话,是不是还要在《民法典》当中再单独设立一篇“违约责任法”,如果不单独设立一篇,那么和“侵权责任法”相对的法律又叫什么呢?其次,“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把侵权责任作为一个名称使用的话,也是不科学的。有学者或许会说,将来《民法典》立法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但是我们知道,法律的长期使用会形成习惯的,形成起来容易,要改正的时候就难了。所以,我建议改为“侵权行为法”。这是第一个大问题。
 
第二个大问题是这个草案的逻辑结构问题。侵权行为法本身有自己的一个逻辑结构,通俗的说,侵权行为法有一个从一般到特殊这样一个渐进的逻辑顺序。我们在理论上叫做“总论”和“分论”,那么在立法上也应该先“总论”再“分论”,各个部分之间有其逻辑联系。但是对于这一部草案,我们可以发现,它的逻辑结构有点太随意了。比如说把“请求权人的范围”放在“一般规定”章中规定,而“一般条款”却规定在其它章节中,这样在逻辑上好像说不通。第二个逻辑上的问题在“一般与特殊”这个立法模式问题上。侵权行为法有一些一般规定,但是这些一般规定很难成为一般条款。而对于一些问题的一般条款,它又没有规定,比如对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行为法当中有许多具体的类型,但是这些具体的类型,应该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内容形成一般条款,但是在我们的侵权行为法的草案里边没有体现出来。
 
第三个大问题,我认为在于一些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的处理上有一些不妥的地方。我认为,有一些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已经很常用了,既然侵权行为法草案把与他们在性质上相似的都规定在草案里边,为什么其他的一些类型就不规定呢?使用类型化的方法要穷尽其类型,这本来就是不可能的。你要么把它规定在一般性的条款里面,成熟的时候另外制定单行法,或者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要么就把已经成熟的问题全部都规定进去,这两个问题没有处理好。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包括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协调的问题、侵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些新的类型的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问题。例如,“生态侵权”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生态侵权纠纷出现的可能性已经比较大了,尽管这个问题主要是政策衡量的问题,但是在侵权行为法里边应该给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否则,以后出现类似案件的时候我们就很难把握了。当然这都是一些比较大的方面的问题,其他细节问题,在我们提交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中有反映。总体上认为,这个草案尚有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没有解决,很多条文没有达到法律的技术要求,现在不宜通过。
 
 
 
记:我们了解到,您不仅是一位优秀的学者,而且也是一位出色的律师,这双重的角色,您是如何协调的呢?对于部分毕业后想从事司法实务的研究生,您有何建议或意见呢?对于法学研究生而言,如何才能培养具体的司法实践能力呢?
 
 
 
麻: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刚才在第一个问题里面就已经谈到,这涉及到律师和学者角色的处理。我对于处理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我最初认为学者兼做律师,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我在教学的时候,所举的案例都是我亲自参与的,没有标准答案,这样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作为法学教师,一定要有实践经验,因为你在给学生讲理论的时候,你举的例子都是书上的例子,学生自己也能看到。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很难处理的。一旦你踏上这条路,用句俗话叫“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很难再退回来去做理论研究。总之,我在上面也提到过,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而理论也只有和实践现结合,才有它的生命力。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在做律师的时候,可以发现法律上的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而这些问题你光在书斋里是无法发现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物权法》实施以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在《物权法》中适用。现在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生效制度,有一案子,出卖人把房子卖出去了,钱也收了,买房的人也住进去了,但没有办过户登记手续。后来房价涨了,出卖人起诉要求把房子确权给他,说是没有卖,这个案子法院就不好判。这个问题在纯粹理论研究中是很难发现的。但是,做律师时间长了以后,你就很难有精力来做理论研究,你很难把心思拉回到学术研究上来。因此,必须要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怎么处理好这种关系呢?首先,以我自己的经验,要“自己定位”,自己给自己定位,不管贡献大小,你认为自己是在理论上更有成就还是在实践上更有成就?选择不同,你的侧重点也应该不同。其次,这涉及到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很难把握。因为我一直没有脱离律师这个行业,所以我在律师行业有很多朋友,他们赚了很多钱,但除了钱,好像就没有别的东西了。我问他们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他们就说,因为一天到晚都是接案子、办案子,到最后回过头来,好像自己的一生,除了钱,就没有别的东西了,专职律师经常有这种想法。而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的学者而言,物质上的享受就少一些。因此要处理好精神和物质的关系。我不知道别人是怎么处理的,我的一个原则是,我虽然没有很多钱,但是我不缺钱,就可以了。缺钱的时候,我可以向别人借,我不会为了赚钱而赚钱。我认为这样处理起来,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好。所以说,我一年最多接一两个案子,我接案子也主要是为了温习在实践中的做法,避免把实践经验忘掉。而且,我对案子也有一定的选择,这些案子一般都是比较新的、比较有挑战性的,有些案子即使不赚钱,我也要把它接下来,只要有研究价值。
 
 
 
记:据我们的了解,现在的研究生,尤其是法学的研究生最关注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研究生期间给自己一个合适的定位,其中有部分同学想继续考博深造,但他们对自己的学术科研能力缺乏判断力,您对于这部分同学有什么建议吗?
 
 
 
麻:我认为研究生确实应该给自己一个定位,尤其是法学的研究生。因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我们国家,法学工作者都是少数,也就是说,法官、检察官是社会上的少数。你想如果法学的本科生、研究生都到法院、检察院去,那法院、检察院就容不下了。在我们的教育体制下,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适合做法官、检察官,但也并不是所有的人今后都适合去做法学研究。我认为“自己定位自己”,就是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理想进行定位,如果自己对学术研究,法学研究感兴趣,自己也有这方面的潜力,那么考博是一个途径,有利于你继续进行深造。但是,所有人去考博也不现实,因为,本身法学的博士就不多,因此,大部分同学还是应该把自己定位在法学实务上;如果选择法学研究,你就要习惯清贫和寂寞的生活,因为考博士,至少在10年之内,你不可能有很丰富的物质条件,因此要考虑自己实际情况。至于从事实践后,到底是做法官,检察官,还是做律师,也要根据自己的性格与兴趣进行选择。我以前也带过一届本科生,当过班主任,当初我根据他们的性格与兴趣给了他们一些建议,到现在,他们毕业十年了,回过头来看,和我的判断很大一部分是相符的。毕竟,做律师和做法官有很大的不同,做律师对各方面的能力要求比较高,不仅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较广的交际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而做法官,相对而言,比较单纯一些,对外交往比较少,法官交往越少就越好。还有,不管是做律师,做法官或者检察官,对于法科学生而言,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才有可能从事实务工作。需要再提及的一点是,每一年都会有很多毕业的同学问我有关从事律师的一些心得,我认为,对于刚毕业的学生而言,如果你选择做律师,你至少应该先给自己一个定位,那就是,三年之内不要打算赚钱,跟一个好的师傅学习他的经验,吸纳他的社会关系,等你能独立接案件时,你就一定是一个好律师。相反,不要一去就想接大案子,如果是这种心态,往往什么事也做不好。
 
 
 
记: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一直致力于为广大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平台,也在不断地求新求变。请问您如何评价我们的《研究生学报》?您对我们进一步办好《研究生学报》有什么建议吗?
 
 
 
麻:《研究生学报》我每期都会收到,也会浏览一下,我觉得栏目设得都还可以,在学术论文发表方面,我建议应该给同学更多的机会发表文章,因为我留意到,一些同学写的一些文章的观点有的比老师还好,这是值得肯定的;此外,在师生互动方面,是否可以增设一些栏目,比如说对某一个问题,可以让师生共同讨论,将其整理成文章进行刊载,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展示学生的思维能力,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倡导一种讨论式的学习方式,这是我个人的一点经验,因为我也是学校《私法研究》刊物的编辑,该刊物设立了一个“法学沙龙”栏目,就属于一种对话性质的栏目,这个栏目设立后的效果非常的好。因此,我建议可以每一期针对不同的专业进行不同主题的讨论,这样可以让同学能够了解不同专业的知识,也可以让不同专业的学生有更多发言与展示自己的机会,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记者:叶铭芬、王占锋、周晓辉 
摄影:韦思达
学报编辑:何跃军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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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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