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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时代脉搏 引领理论发展——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4258

编者按:经过积极、认真、充分的筹备,2009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5月30日和31日在我校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民法学者齐聚我校,使我校这一学术重镇更加熠熠生辉。国家重点学科我校民商法学科学术网、全国首届“十佳学术网站”中国私法网,借此机会专访了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
 
    江城武汉前几天直至前一天还一直下着连阴雨,但5月29日开始,天公作美,天气十分晴朗,空气格外清新。王利明教授于29日抵达我校后不久,不顾旅途劳顿,即亲自前往会议地点察看会场并与主办方商洽相关会务事宜。在前往会场途中,在美丽的晓南湖畔,王利明教授接受了中国私法网唐义虎副教授等工作人员的采访。针对民商法学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就紧锣密鼓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及相关的理论问题,以及《物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王利明教授针对采访进行具体讲解。
    王利明教授指出:近段时间民法热点问题较多,有些一直是热点,如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有些是新出现的问题,如《物权法》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王利明教授说,侵权责任法现在已经进行到草案的审议阶段,第二审议稿已经出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侵权责任法就将会正式通过,这是肯定的。现在出现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大规模侵权的问题,三鹿奶粉案使大规模侵权问题得到重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难题。侵权责任法立法必须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对大规模侵权的特性必须明确,尤为重要的是其救济问题,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侵权责任立法必须做出回应。
 
    除了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就《物权法》的实施中的问题,王利明教授指出:《物权法》实施有近2年了,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虽然很好的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司法实务结合的很好,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提供很好的依据,但有些方面仍然存在争议,还要继续进行研究。就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了两个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是否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说,他个人觉得并不违背,因为都是在法定的类型前提下进行的具体问题的详细说明,在物权内容上也并未突破物权法定原则,这两个司法解释是就《物权法》的实施所作的解释。就民法学研究,王利明教授特别提到,民法学方法论是一个热点和重点主题。在采访途中,王利明教授还热情称赞了母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校园建设和学科建设。
 
王利明教授简介
    王利明,男,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搏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文字整理:张波、唐义虎  摄影:韦思达)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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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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