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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与法律经济学


——《熊秉元漫步法律》序
发布时间:2004年6月30日 王泽鉴 点击次数:3831


    近年来,经济学以所谓「帝国主义」的姿态进入社会科学其它领域,造成重大的冲击,开拓了全新的视野。在本书,熊秉元教授以优雅的漫步方式,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带进法律学,虽未使用图形模式,但仍有数学上的精确,以流畅的散文阐释经济学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义」,并探究二者的关联。本书致力于促进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对话,架构经济学与法律学的桥梁,对于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的生根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律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分析,于六○年代兴起于美国,成为当代显学。在国内已有若干相关的论文,法律教科书亦有论述,运用此种方法从事专题研究的,亦属有之,但始终缺少一本完整入门的著作。熊教授扼要的说明法律经济学的旨趣,回顾其发展历史,使读者清楚的了解寇斯(Ronard Coase)、贝克(Gary Becker)、蒲士纳(Judge R. Posner)等法律经济学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本书核心内容在于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外部性、理性和自利、财产极大化、单一主人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伟大的经济学家擅长以「小故事」说明「大道理」,例如寇斯在其「社会成本的问题」的论文,以「牧场与火车」为例,建立交易成本与财产权的理论(寇斯定理);并借着英国有名的「炸鱼薯条」来阐释社会财富极大化的观点。熊秉元教授也是一位能讲好故事的经济学家,他提出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子女对于逝世的父母有无「悼丧权」?伤害妇女的嘴部是否侵害丈夫和子女的「亲吻权」?毁坏他人的骨灰坛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谋害被继承人应否剥夺其继承权,被继承人得否加以宽宥?本书用数十个具体的故事来建构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体系,读者如果能够有系统的加以整理,参考熊教授的观点,作进一步的思考,将有助于培养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熊秉元教授引用不少英美法上的著名案例,说明如何以经济上的效率来处理法律上正义的内涵,深具启示性。吾人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将经济分析应用于本国法的解释适用,易言之,即如何将效率(efficency)作为一种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传统法学的思维和论证体系。民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在传统社会有卖产先尽亲房或近邻有先买权的习惯。最高法院认为此等习惯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一九一号判例)。此项判例印证了本书所提出的一项历史发展的原则,即在传统社会里,随着工商业生活的开展,经济上效益的考量进入公序良俗或正义的内涵。


  熊教授以相当的篇幅讨论越界侵占的问题,并检讨美国著名法学家艾普斯坦(Richard Epstein)的见解,认为从效率的观点,考虑长远的利益,应以回复原状较好。我国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此项规定亦含蕴正义与效率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人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时,其权利之行使受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原则的限制(民法第一四八条第一项)。最高法院认为:查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以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七号判例)。本件判例的特色在于,将利益比较作为解释「不得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判断基准。


  《熊秉元漫步法律》结合了散文之美,经济分析的谨严和法学上的想象力,充满智能结晶,是一本值得一读再读的好书。一般读者可藉本书了解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考方法,而有助于判断事务,分析问题。对经济人而言,可更认识其分析方法与法学的密切关系,而投入这方面的研究。对法律人而言,本书开启了一扇门,使法律人认识学习到一种新的思考方法。二十一世纪的法律人不仅要确实把握法律日益专业化的正义问题,也要能了解运用经济分析,使正义具有效率的内涵。他必须是一个法律经济人。 

 

来源:《熊秉元漫步法律》转自:法律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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