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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政治哲学》导言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高全喜 点击次数:3436


    编者按:
    
    休谟的政治哲学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西方早在20世纪70年代起对于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社会政治理论的研究就呈现出强劲的势头,随着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危机的日益加剧,对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重新梳理与解释在今日的欧美学术界正在日趋深入。"导论"和"休谟的正义规则论"是作者已经完成的《休谟的政治哲学》一书的两个章节,"导论"部分在中西政治文化的背景之下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本内容,以及与中国政治文化相关联的启发性意义;"休谟的正义规则论"一文集中探讨了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尤其是核心的财产权理论。休谟在18世纪提出的正义规则理论理论,他对于财产的本质、稳定占有的方式、心理发生的机制,以及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作为法律规则的人为正义的特性等方面的看法,不但开辟了有关财产权理论的一个新的路径,而且对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网站发表上述两文意在引起学界对于休谟乃至18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的关注。
    
    
    前 言
    
    在西方现代的社会政治理论中,17、18世纪的英国古典思想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考察现代思想的演变,考察自由主义在人类思想历程中的产生、发展与变化,考察英美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都脱离不了英国的古典政治社会理论,特别是英国的古典政治哲学。而在英国的古典思想中休谟的政治哲学又占有突出的位置,休谟以及他与斯密所共同代表的苏格兰历史学派的政治哲学及社会政治理论进一步拓展了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作为英国古典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们的理论对于当时的欧洲乃至美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种影响直到今天还依然持续着,并且构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渊源。
    
    然而,对于苏格兰历史学派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休谟的政治哲学,长期以来却一直受到不应有的忽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休谟的政治哲学究竟是怎样的还一直处在隐晦不明之中。固然休谟的经验主义哲学,他的缓和的怀疑论,他的道德哲学,尤其是他的"是"与"应该"两分的观点,在传统的哲学研究领域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并对于功利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外,休谟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的《英国史》也获得广泛的认同,但是,休谟的政治哲学,他有关政治社会的人性基础,有关正义规则和政治德性,以及有关市民社会的制度价值和政体模式,乃至政治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观点,却很少被人注意。可以说直到20世纪70年代,上述状况才有所改观,随着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在西方社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理论家们逐渐发现在苏格兰历史学派的思想中,特别是在休谟的社会政治理论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因素可以弥补现代自由主义的缺陷,因此休谟的政治哲学开始受到重视,并陆续出版了一系列相关的研究著作。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哈耶克写于1963年的那篇重要论文"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虽然这篇文章在英美主流学术界的休谟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在我看来,它对于研究休谟的政治哲学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哈耶克的这篇文章揭示了休谟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即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市民社会赖以形成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政治秩序及其相关的正义本性的论证。按照哈耶克的理解,休谟理论的贡献不仅在于他提出了人为正义这样一个观点,而且更在于提出了三个基本的对于政治社会的构成具有着重要意义的正义规则,那就是财产权的确立和稳定、同意的财产转让和许诺的履行,这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基础。由此观之,以前人们对于休谟理论的看法大多是分离的,一方面人们注意到了休谟的人性论和他的道德哲学,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了休谟的一些具体的政治和经济观点,但是往往忽略了在休谟的人性论哲学和现实社会政治理论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桥梁,那就是以三个正义规则为支撑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它们构成了英国18世纪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哈耶克通过挖掘休谟的政治思想从而近一步深化了他自己的理论体系,例如他有关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自生秩序的机制、理性不及的认识等方面的重要观点,都能在休谟那里找到理论的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说,休谟的政治哲学是哈耶克社会政治理论,特别是他的法学和宪政理论的出发点和前提。
    
    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是以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衣钵传人为标榜的,他们与其他各种自由主义之不同在于自认为继承的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不过,如果全面研究一下休谟和斯密的政治哲学,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哈耶克等人的研究似乎忽视了英国古典传统中的另外一个维度,即休谟和斯密政治哲学中的人性与道德情操的维度,而恰恰是这个维度为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提供着人性论的依据。当然,哈耶克对于休谟哲学中有关从自然到社会演化构成中自生秩序的分析与强调并无不妥之处,甚至可以说哈耶克所揭示的休谟与斯密共同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律与政治制度及其正义性的理论确实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哈耶克通过休谟思想的分析从而为自由主义找到了一个制度正义的支撑点。但问题在于,哈耶克对于人性的认识与英国古典的政治哲学相比,甚至与同时代的其他政治理论家相比,还是非常薄弱的,他没有注意到或者相当草率地忽视了休谟政治哲学中的道德情感论,这样在哈耶克那里就只剩了孤零零的自私的个人和三条基本的正义规则,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制度。然而这并不是英国古典政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只是哈耶克有色眼镜里的英国古典思想或者说是哈耶克自己的政治哲学。
    
    那么休谟的政治哲学究竟是怎样的呢?休谟的政治哲学除了包含哈耶克所揭示的那个法律规则及其社会秩序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即道德情感论和政治德性论。在这方面休谟所提出的有关自私、同情、仁爱、审慎等间接情感和传统美德,以及斯密所提出的道德的合宜性、公正的旁观者以及同情、仁慈等,它们对于一个市民社会的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立与维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哲学形态上看,休谟、斯密的哲学属于古典古代非主流的自然主义的哲学系列,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流的理性主义哲学迥然相异,在对于人性的认识方面来看,它们偏重于情感,而非理性,因此与古代的智者学派、伊壁鸠鲁主义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但是,英国政治哲学最具有创造性方面在于,这种基于人性情感论的道德理论却通过休谟的人为德性和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提升和转型,而变成了一种与非主流的希腊思想的反公共政治倾向完全不同的政治理论,在面对公共社会、讲究政治德性,特别是构建政治社会的国家理论方面,它们反而与古代占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政治理论相一致,所不同的是,它们取代了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的主智主义的理性论和目的论,而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我们看到,18世纪英国的这种经验主义的本于人性情感的道德论,经过休谟和斯密在理论上的全面塑造,而变成了一种面对公共领域的政治德性论和规则正义论以及政治经济学,这样一来,就使得英国的政治哲学呈现出一种非常独特的性质,既克服了古希腊的主流政治理论的理性主义和目的论的弊端,又排除了非主流的情感主义逃避社会的犬儒主义的缺陷,并在情感主义的人性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新的全面参与社会的政治理论。这种理论不但对于英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建立提供了坚固的理论支撑,而对于美国立宪时代的政治实践,对于西方政治理论中的英美主义的理论形态、原则和气质的形成,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就现代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来看,18世纪英国的这种由休谟和斯密所开启的非主智主义的政治理论,其所具有的潜在意义是十分巨大的。我们的政治理论近一个世纪以来明显受到了西方大陆思想的影响,并且在对西方古代希腊思想的吸收上面,也一直是以主流的理性主义政治理论为主导。这种理性主义化的政治理论形态固然对于中国当今乃至传统的政治理论具有着系统化和规范性的作用,不过应该看到,这种以理性建构的方式建立中国的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乃至以此来理解中国的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演变,又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呈现出相当的片面性。因为从西方的社会政治理论来看,由于英美经验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一直十分深厚,就使得大陆理性主义的政治哲学在对政治事务和历史传统的分析论述中,并没有取得一枝独秀的地位。但是对于我们中国的社会政治理论来说,由于这些年来一直没能真正深入地吸收与融会英美经验主义的政治哲学及其社会政治理论,所以,在一系列现实事务的研究上面,无论是经济事务还是政治和法律事务等等,不是局限于概念编织的空中楼阁,就是滑落于庸俗的市侩偏见,少有英国古典政治哲学所达到的高明、审慎之见,至于对于传统思想的理解与研究,更是充满了"致命的自负"。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百余年来所面临的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就是如何从内圣中开出外王,这个问题如果以理性建构主义的政治哲学加以解决,不但极易导致重大的理论偏差,并且与中国的文脉传统并不挈和。在中国五千年的政治文化中,几乎没有那种主智主义主导的理性政治理论和国家学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流的一直是实用主义的理性形态,而在政治领域中实用主义的政治理性往往转化为一种开明的政治传统,所谓的内圣实质上依然是一个经验的道德情感问题,这一点与休谟和斯密所说的人性论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我们发现在孔、荀那里所提出的一些有关人性的基本看法,诸如等差之爱、仁义礼智新、忠恕之道等,与休谟和斯密理论中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共同利益感和道德情操等有很多相似之处,即便是宋明理学把人的内圣提高到了超验的高度,但仍然与西方神义论的政治神学是判然有别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17、18世纪英国的政治哲学却通过斯密和休谟的理论开辟出了一个通过人性而进入公共政治领域的路径,并具体地表现在他们的政治德性论、正义规则论和政治经济学上面,我们看到在英国思想中不但建立起了从人性到规则与制度这样一条由内圣到外王的路径,而且在现实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实现和完成,英国的市民社会及其政治和法律制度正是这种英国式的内圣外王之政治哲学的体现。从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英美的社会实践回头再重新审视我们中国的政治传统,研究中国式内圣与外王路径的严重分裂,就会发现很多富有启发性的东西,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斯密的政治经济学是如何开辟出一个从人性到制度的演进路径的,其中正义的法律规则、私利与公益的关系、宪政制度的建立等问题,都具有着非常的提示作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当然,指出由休谟和斯密所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已经从内圣开出外王,这只是一个类比的说法,因为内圣外王之道属于一个中国式的传统政治问题,西方的政治理论或许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因此没有必要套用这样的模式来研究休谟的政治哲学。同样,反过来考量中国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休谟乃至英国的古典政治哲学所开启的那种从人性到制度的内在转换机制,完全照搬到中国的传统理论上来,进而复制一个休谟式的内圣外王之道。英国经验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主要特性就是尊重历史传统,注重现实情感的合宜性,由于中国历史传统、时代背景、道德习俗等诸多方面与英美大为不同,很难预设一个共同的人之为人的的普遍本性,不过我们也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的相互隔膜与不可公度性,在这一点上古人所谓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也许更为符合休谟的看法。所以,研究休谟的政治哲学对于中国的问题仍然具有着启发意义,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或多或少地通过比较与鉴别而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
    
    全面而深入地研究休谟,对于今天西方的现代自由主义来说也同样具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现代自由主义之所以面临着重大的危机,并且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便在于其人性学说的薄弱,特别是缺乏自己的道德情感和公共美德理论。现代自由主义应该感到惭愧的是,他们完全遣忘了17、18世纪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那个丰厚的道德与人性理论的资源,实际上早在二、三百年前休谟和斯密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中就已经实现了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论与人性论和美德论的结合,可惜的是自由主义在19、20世纪的演变中越来越趋于僵硬,变成与人性情感相隔膜的所谓价值中立的制度机器,因此受到现代社群主义的批判乃是必然的。社群主义确实为现代自由主义补了一课,但需要指出的是,社群主义对于道德情感、美德传统和公共利益的解说是极为片面的,他们无视休谟和斯密思想中的道德学与制度论两个维度的互动关系,对于苏格兰历史学派政治理论的解读和批判大多是荒谬的。因为,休谟的政治哲学毕竟不是道德心理主义,也不是古代的政治美德论,而是现代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在休谟和斯密等人的道德情操和公民德性理论的背后,存在着一个现代经济社会的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正义论基础。
    
    基于上述种种考虑,本书对于休谟政治哲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的,它们体现了我对于休谟乃至17、18世纪英国古典思想的关切点。
    
    本书第一章"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预设"所着重讨论的是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问题。在我看来,人性问题在休谟的政治哲学与在他的哲学上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从休谟的哲学到政治哲学存在着一种重要的转换,这种转换是以他提出的事实与价值问题的两分为枢纽而展开的,基于其上的有关人性的预设是休谟政治哲学的前提和出发点。至于休谟哲学的认识论、知识论等属于传统哲学的范畴,对于他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来说并不具有前提预设的意义,因此,我们不能把他的哲学认识论简单地拿过来作为他的政治哲学的出发点,也不能把他的社会政治理论视为他的哲学的一个次要的组成部分。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休谟的政治哲学比他的一般哲学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连他自己也是这样看待的,他的《人性论》以及后来改写的两个《研究》其内在的逻辑线索也是把道德学或政治思想置于他的哲学认识论之上。建立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这是休谟思想的最终蕴含,他的人性论预设显然是为这样一个政治哲学而设立的。
    
    在本书的第二章"政治德性论"、第三章"正义规则论"和第四章"政治经济学"以及第五章"政治学与政体论"中,我尽可能详尽地讨论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政治德性论"是休谟乃至斯密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它涉及人性的心理机制,休谟有关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以及道德情操与政治德性等相关的内容在此都获得了充分的讨论。值得注意的是,以休谟和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思想深刻地阐述了人性的内在机制,从而成功地把自然主义的道德情感论转向一个公共社会的政治领域,并由此形成了他们的政治德性论。这种把主观情感与政治美德结合在一起的道德学开辟了英国古典政治哲学的一个新的维度,而这恰恰是后来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所严重忽略的。为了表明现代自由主义的危机以及回应社群主义的挑战,在本章我特意把休谟的德性理论放在17、18世纪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广阔背景之下,并结合斯密的思想一起予以讨论,在我看来,所谓"休谟对于苏格兰传统的英格兰颠覆"以及古典经济学中"斯密问题",其关键仍然是一个关涉自由主义之本质的人性情感与制度建构的正义论问题。
    
    在第三章"正义规则论"中,我重点探讨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维度,即构建现代市民社会之经济与政治秩序和制度的基本的正义规则理论,尤其是以财产权的确立为基础的正义规则理论。应该指出,这个维度是从古典自由主义到现代自由主义一脉相承的理论路经,它们展示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命脉,所谓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法治与民主政治,都是在这样一个正义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休谟所提出的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三个正义规则被视为现代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元规则。在此,休谟的规则理论得到了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重点阐释与发挥。不过本章在上述理论背景之下所着重探讨的是休谟有别于洛克与黑格尔的独特的财产权理论及其正义的本性。休谟对于财产的本质、稳定占有的方式、心理发生的机制,以及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作为法律规则的人为正义的特性等方面的看法,不但开辟了有关财产权理论的一个新的路径,而且对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本章的主要内容便是梳理分析休谟的财产权理论,并在与洛克、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中,揭示其所蕴涵的理论意义。
    
    在第四章"政治经济学"中我探讨了休谟乃至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通过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国民财富、商品贸易以及相关的各种经济现象与关系的分析,休谟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内在本性,从而使得他的一系列经济论文具有了经济学乃至经济哲学的意义,并构成了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五章"政治学与政体论"重点考察了休谟有关政治科学与自由政体的理论。政体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一个优良的政治体制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一个社会的政体结构和文明价值并不是天然地从自然状态中生长出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寻求与合作中逐渐创造和设计出来的。休谟在一系列文章中考察了历史上的以及他那个时代的各种不同的政体,认为英国的混合政体是最为可取的一种体制,与法国的专制政体特别是东方专制社会的野蛮政体相比,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作为一种自由的体制,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作为社会政治理论的一部分,休谟以他的"经验"与"观察"的方法,对于人类政治事物,尤其是英国的政治传统给予充分的分析与研究,从而把政治学提高为一门政治的科学。
    
    上述四章分别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它们包括人性与制度两个维度的展开,以及政治德性、正义规则、政治经济学和政体理论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在我看来,上述内容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主干,如果把它们放在一个广阔的历史背景之下,就会发现以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苏格兰历史学派的政治哲学,与现代以来的其他各种政治哲学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集中体现了所谓古典自由主义的本质,而这恰恰是本书在最后一章"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所要处理的问题。
    
    在第六章我着重探讨了以休谟为代表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关系,指出休谟的学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政治哲学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特别是有关人性、道德情感和制度正义等方面的难题给予了卓有成效的解答,而正是在这些方面现代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一方面发展了休谟政治哲学的相关思想,但在另一方面却忽略乃至抛弃了休谟思想中的很多丰富的内容,使得现代自由主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因此,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关系问题并非一个简单的历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诸如由人性如何形成社会秩序,正义的规则如何可能,以及私利与公益的关系如何在一个社会的自生演进中调适等问题上,休谟的政治哲学在今天仍然具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我们不能否认,休谟基于人性的政治哲学以及社会政治理论,在道德情感和正义规则两个维度上,为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一个可以扩展的足以弥补其缺陷的广阔空间。
    
    现代自由主义特别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往往偏重于法律与政治制度层面的探讨和建设,而忽视了人性中的情感因素,他们只是片面地强调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应在看不见的手的调整下,通过规则和秩序自发地加以解决,并认为由此可以产生一种制度的正义。其实在休谟看来,这种制度和规则的正义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各种利益的博奕之上的,也不是规则本身就具有着天然的正当性,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在其中仍然存在着人性的心理和情感的基础,探讨这种人类固有的自私本性、有限的慷慨以及同情感和仁爱之心,揭示其共同的利益感觉,以及由此所产生出来的面向公共社会的政治德性和规则制度,同样是自由主义所必须面对和予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政治共同体乃至一个息息相关的生活共同体,除了利益和规则之外,还有着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关联与沟通,所以休谟的政治哲学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矫正其片面的内容(包括规则)功利主义和制度工具主义之弊端,重新建立自己的道德情操论和政治德性论,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研究休谟的政治哲学,使我们发现这个即近三百年前产生于英国的思想体系,其对于人性的真切认识和对于社会制度与道德情感的深入分析,不仅在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便是对于当今的中国,对于我们这个正处在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从过去的旧秩序向自由的政治秩序转型的国度,也同样具有着极其重要的启示性意义。因此,在今天的语境下重新研究休谟的政治哲学,并且适时地提出"回到休谟!",在我看来不仅是恰当的,而且具有着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我们的社会政治理论往往不是偏于规则秩序的制度建设,就是偏于道德情感的德性建设,至于如何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在道德情感的德性维度上和正义规则的制度维度上关联互动,并共同依据于一个内在的人性原则,建设一个既源于传统又有别于传统的现代政治理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理论本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现实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
    
    在当今世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是两个重要的彼此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但从休谟政治哲学和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背景来看,这两种理论其实不过是把英国古典思想中的两个维度的东西各自加以片面性的扩展而已。英国古典政治哲学中强调规则与制度的思想,即承认在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调整下形成一个社会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理论,显然是被19世纪以来的各种现代自由主义所大力发展了,并且走到了某种极端化的程度,以至于他们过分强调制度的工具作用以及作为制度人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而忽视了在制度和个人权利的背后还有某种相关联的社会情感、共同利益和公共德性。而社群主义则又是片面地强调了社会共同体的情感联系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的共同命运,并且把这种内在的情感及其展现出来的公共美德视为社会组织和政治群体唯一的支撑点和归宿,从而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和群体的建立、持存和扩展,必须首先确立正当的行为规则,必须有一整套形式与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的支撑,显然,一个没有规则和制度的共同体,单靠共通情感的维系是很难持久地存在下去的。所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制度层面上和情感层面上的相互对立实际上是片面的,在其中应该有一种人性上的沟通与联系,应该在此基础之上既拓展制度的建设又进行情感的交流,把自由法治与道德同情联系在一起。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全面的社会政治思想在休谟那里已经完成,因此,回到休谟,重新寻找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内在本性,并在中国的接续传统的现实土壤中,翘首以盼一种新的政治哲学的可能性,这也正是我写作本书所潜在的意图。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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