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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有特色的民商法专著


——评《物权二元结构论》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7日 陈小君 侯巍 点击次数:5037

                     一部有特色的民商法专著
                                     ——评《物权二元结构论》  
                               陈小君  侯巍*

   在法学著作泛化的今天,具有价值的经典之作实在难觅。孟勤国先生穷经年之学术涵养写就的《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1月版)可谓其发轫之作。初次读来,有如一缕春风清新自然;细细品味,逼人的震撼力跃然纸上。通读之后,发现此书具有如下之特点:
一、    研究旨趣务实
   正如余能斌先生在该书“序”中所言:“经纶之学,要义在于为国为民解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只能是水月镜花。改革二十年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司财产所有权、国企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始终未获妥善解决,作者为此舍弃一元结构传统物权体系而构建二元结构,并试图在此体系中寻求以上问题的对症良方。面对诸多学者对实际问题避重就轻而津津乐道于各种“玄学”的语境,作者关怀实际问题的真切、真诚,直面艰难的胆识、勇气,可见一斑。
二、    体例结构严谨
   完整合理的体系结构是准确表达理论思想的前提。该书思路清晰,由“破”及“立”再到二元物权结构的具体构建,逻辑上层层深入,环环相扣,自然流畅。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走出传统物权理论”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出发,审正匡谬,指出传统物权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一元结构已落后于经济、法律实践的缺陷。第二章“重构中国物权制度”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物权二元结构。随后作者又以“研判物权基本问题”、“琢磨财产归属制度”、“打造物权利用制度”三章进一步从基本理论、具体制度上建构二元结构,以达到二元结构理论上的自足与统一,从而完成了为我国找寻一条新的、现实的、科学的物权理论之路的命题。
三、    内容观点独特
   传统物权理论博大精深,其物权体系也仿佛如来佛掌难以逾越。然而对传统理论反思得越彻底、越深刻,越能更准确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针对传统物权体系所有权绝对的一元结构,作者不仅从所有权虚有化、用益物权优位化的现实出发,阐述了财产利用权地位提升的应然,而且通过对一元结构理论基础——权能分离理论逻辑缺陷的哲理分析,论证了财产利用权地位提升的必然。此外,作者还认为由于担保物权本质是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优先受偿权,它并不具有直接支配财产利益的内容,其效力也不依赖物权,因而所谓的“担保物权”并非物权,应从物权体系中剔除。至此确立了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重的二元结构。在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上,作者保留了物权设立、所有权体系、占有概念等传统理论,而对物权客体、不动产与动产、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物上请求权性质、占有权体系等理论进行了扬弃,见解新颖独到。全文立新而不标新,有为天下立范的气度,卓然而为一家之言。
四、    研究方法深化
法学理论的提升有赖于哲学思辩。该书最为精彩之处在于作者从哲学高度分析了传统一元结构物权体系的理论基础——权能分离理论的逻辑缺陷:权利是一种抽象存在,须借助某一特定行为载体得以表现,权能应然而生。权利是抽象的,权能是具体的,两者为内容与形式关系,这并不等同于整体与部分关系,整体与部分可以分离,而内容与形式不能分离。因内容不能脱离形式而存在,任何形式都表现为一定内容,所以所有权权能分离在客观上不能实现。自物权与他物权也并非权源与派生的关系,从而切中一元结构要害,说服力强。
当然,该书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如作者认为所谓的“担保物权”并非物权,但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及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如何归位,逻辑贯彻不彻底。此外,作者用二元结构中的占有权对由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构建的传统他物权体系进行逻辑分解,而其构建的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二元结构在逻辑上仍须斟酌、完善。总而言之,该书可圈可点之处甚多,由于篇幅所限,笔者惟恐挂一漏万,相信仔细阅读原文将有更大收获。




                                [责任编辑]     麻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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