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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宗旨新视野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刘大洪 点击次数:4670

[关键词]: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
    经济法的宗旨或经济法的目的,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内涵的核心,是经济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与复杂性,但是纷繁的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应当是统一的,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所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富于变动性,但多变的经济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宗旨起着维系、保证经济法制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的作用。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千差万别。然而,这些行为都不能违背某些基本精神,并必须遵循某些共同的准则。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认识经济法的实质,准确理解并执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法律主体的各种行为。
    违背了经济法的宗旨,应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有关经济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宗旨相抵触的经济法条文应当修改或者被撤销;与经济法宗旨相违背的经济法
    主体的行为,必须纠正或者受到制裁。
    经济法的宗旨是学者们根据本国经济法制实践作出的学理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各国法制发展的现实和经济法制的实际,必然会使学者们因国家法制的不同特点尤其是经济法制的发展状况而产生客观上的差异。而在主观上,又由于学者们在概括经济法宗旨时所依据的理论的差异、或者是学者们看问题的角度和逻辑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也会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论概括产生影响。因此,对经济法的宗旨存在不同认识应看作是正常现象。
    但尽管影响经济法宗旨的因素众多,学者仍应力求客观准确地找出某些本质性与法律性的内容,这些认识是否正确将会得到经济法制的实践与发展的验证。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理论如果能够在正确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并运用正确的方法,要归纳出科学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经济法宗旨是完全可能的。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宗旨的标准

    目前我国理论界归纳经济法的基本宗旨,众说不一,差别甚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济法制尚处于成长时期,所体现的普遍性准则尚不明显;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对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的明确认识而导致的确定经济法宗旨的标准不明确或欠缺。
    我们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第一,它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陈而不是其它法律部门的目标。
    第二,它必须是适用于经济法制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并贯穿国家干预经济的全程,而不仅仅是适用于某 个环节、某个领域的具体目标。
    第三,它应当是这样一个层次上的目标,即低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而高于经济法一个子系统的具体目标。它虽然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有密切联系,是根据这个宗旨而确定具体目标,但它不是国家法律的全部目标;它虽然可以包容经济法子系统的个别目标,但不能替代这些具体目标。
    第四,既然是最基本的目标,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
根据以上标准,并从经济法制的现实出发,经济法的宗旨可以归纳为::政府综合运用种手段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其中,公平是法律的最基本目标,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公平在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都有很大差异。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有经济法所特有的具体和丰富的内涵,能够明显地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宗旨。

    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经济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这是由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根本特征所决定的。但对于经济宗旨的认识,却有赖于明确的经济学及经济法观念。
    一、公平
    公平或正义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经济法作为法律,必须具有法律的最基本特性它应当保障公平、正义。但是人类的公平观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建立于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或追求公平的道路却是大相径庭的。
    法学家认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观念的核心要素, 据此,公平的标准就有不变的和可变的两种,而法学家所认识的公平又与法学家认同的经济学上的公平直接关联。在经济学中,公平常与效率连在一起,并被认为是一对矛盾。但经济学家们对于公平的论述,也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必须给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同等待遇,实现“机会均等”。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也有经济学家将其称之为“水平公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各人的能力及财产等是存在差别的,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要实现公平,只能是一种"结果公平",这种公平观念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以不同的对待,经济学家称之为"垂直公平"。而民法和经济法正是建立在这两种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系统斗、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体机会均等就算公平,结果如何可以在所不同,因此,财产和收入有差距是公平的体现,是理所应该的,即以平等求公平。经济法则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这种公平观上,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应该适当遏制。
    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学观念使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涵义具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二目标的方式及手段 的根本不同。
    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亦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对此也存在着两种不同观念。
    一种观念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化。据此,个人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手段,而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所掌握的物质资料和可支配的物质资料,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物质的多少和物的效用。物的效用是以其给所有者所提供的心理满足程度来衡量的。可见,只有个人才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
    另一种观念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它们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彼此不可分离的,个体同整体之间的关系以整体为主,个人的利益依整体的利益而转移,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影响是明显的事实。
    这两种观念产生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前者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而后者二是社会经济高度社会化的结果。它们对于法律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在前一种观念下,要促进社会利益的****化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的****化,这就需要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给经济个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使其能够根据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和个人偏好进行自由选择,这便是民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经济观念基础。而在后一种观念下,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埠系,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由国家或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外汇收支平衡等方面人手,对于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这正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的经济观念基础。
    以上两种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相反立法目标。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其规范宗旨在于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挥。·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规范宗旨以保障社会利益为目标。因此,虽然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但民法侧重于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利益的实现。正因为如此,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协调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3.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
    经济法与民法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一般说来,经济的理想状态不外是经济能协调、高效率地健康发展并实现其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但对于如何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却也存在着两种观念。
    一种观念认为,经济机制的自我机能,可以使经济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任何外部干预只能破坏经济机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经济的运行,要实现理想的经济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即不需要国家干预仅靠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状态是经济的理想状态二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的经济选择自由,而自由选择要以人的平等为前提。这种观念的法律表述,就是个人利益不可侵犯、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这正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或法律理念。
    另一种观念认为,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有限。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不可能达到经济的理想状态;而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元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一一国家采取种种措施,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这种观念的法律表述即社会利益、国家干预,这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这一根本经济观念的差别,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宗旨的不同。既然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那么民法的基本宗旨就在于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制以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国家干预作为其观念基础,它的所有调整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照理想状态或一定的政策目标运行。这是民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大的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的不同及一国历史时期的不同具有变动性和差异性的原因所在。
    4.国家干预与依法行政
    在主张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下国家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为行为原则,其作用被认为是从外部保障"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国家活动被认为是发挥这种作用所必要的手段。因此,除了外交、国防外,国家行政的目的在于国民生活最低安全与秩序的维持,并且这些行政应限定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以此观念为基础建立的行政法,以依法行政为最基本宗旨,其主要形式为对行政权的拘束,且这种拘束处于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权力分立的原则之下,因此它与民商法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的拘束不同;它不是以行政权的自由为前提的。即在强烈的法治主义思想下,行政法以行政权的不自由为前提j:并以此建立了拘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行政技术。
    其后特别是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国家的各种社会性、经济性矛盾不断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飞在这种观念下,一方面是国家行政的积极性与现实性作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介入社会与经济的缺陷也不断暴露。与之相联系的是,过去完全以拘束行政权力为原则的行政法不能适应国家职能的发展与变化,需要积极地加以扩张。在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的过程中,非权力行政职能日益增多、行政手段也逐渐增大。而行政法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拘束并且是行政的技术规范体系。这样,.行政法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社会职能的积极发展而需要拓展新的领域,更需要有对现代政府的非权力职能以及实施手段的实体内容而不仅仅是技术体系进行研究的法律部门。尤其要对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规范原则、体系和基本手段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政府行为与利用市场之间的规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二·这样的任务,显然不是行政法一个部门所能胜任的。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及宗旨也是存在差别的。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权力分离或权力制衡观念下,依法行政始终是行政法的最高目标,而依法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合法与行政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以行政权力的不自由为基本前提,一般不介人民商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在国家干预的观念下,以协调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最高目标,它以非权力手段为主要内容,广泛地承认政府的行政裁量,且直接介人民商法律关系。
    由以上认识可以看出,经济法作为一定范围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器,其宗旨必须与一国法律的基本宗旨相符合,因此它也必须以公平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但是它所要求的公平,所调整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都是经济法所独有的。
    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是这一矛盾的具体化。市场经济中的个体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追求利润****化目标。其单个的逐利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不可侵犯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消除个体营利行为的不良影响,限制个体盲目的逐利行为,对社会公益加以保护,以免、各种不当的、非法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国家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以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调整力所不及的。经济法一方面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解决外部性问题和公共产品问题,以保障有效竞争,飞防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它要力求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i并对于经济主体公平地适用法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此,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补缺填空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只有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并使之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
    经济法在解决了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以后,便可以实现其更高层次的目标,即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在这里,政府的实际调控和规制是必要的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优化经济结构、减少经济震荡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的结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而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上述目标的全面实现,它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它应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法制建设过程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之中,它是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南,更是经济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应是经济法律法规所应实现的目标。对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应视为研究经济法内涵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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