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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赵芳春 点击次数:3578

[关键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证券资本利得税,而我国至今尚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对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人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上,我国早已对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直到目前为止尚未对个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那么,我国应不应该对个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应该如何开征?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证券交易所得税体系,而且关系到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更重要的是这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性质
    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是所得税体系中的一种。一般来说,所得税的基本类型是根据所得的不同类型来划分的。虽然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规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所得税。但是,证券交易行为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其所得与其它转让财产所得有着很大程度的区别。在香港,所得税体系是由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现已停征)和个人入息税组成,对证券交易所得征收利得税。在英文中,利得税即“Profit Tax”,所得税即“Icome Tax”。从英文表述的不同可略见利得税与所得税有所区别。各国所得税法有的将利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种,有的则将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将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所征税收统一划归为所得税。·但无论是合是分,利得税和其他所得税是有区别的。我国所得税法上虽无利得税的概念,但从性质上划分利得税及资本利得税在我国是存在的。就证券交易所得税即证券资本利得税而言,其与我国所得税法上规定的其它转让财产所得的区别主要在于证券资本利得与其它转让财产所得的区别:
    1、转让的财产性质不同。证券交易转让的是以上市交易股票为主的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它并不代表某项实物而是持有者投资份额和收益权的凭证。其他转让的财产通常为实物或某项特定的财产权利。换一句话说,证券交易的标的是种类物,其它财产转让的财产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权利。
    2、证券交易的投机性和流动性很强。上市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在交易市场上有其价格。尽管股票价格是建立在其代表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资产增值基础上的,但由于影响股票价格的还有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及各种人为因素,股票价格(主要指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变动无常。从某种意义上说,股票价格已脱离了其指向的资产价值而具有类似于票据的无因性。正因如此,证券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动机在于从股票价格的涨跌中赚取其中的差价,因而也经常出现同一种股票频繁买进卖出的情况。相比之下,其它转让的财产之价格较为稳定,其价格也建立在财产的实际价值基础上的,转让所得也来源于财产实际价值的变动。
    3、证券交易由于其价格涨跌的无规律性和投资者的投机性经常会“价与愿为”出现利亏,股票买卖的过程充满着风险。其它财产的转让一般是在财产市场价值高于原购进价值或当时实际价值时转让者才会选择转让,即使转让者愿以亏损的价格卖出也是其事先预见且这种情况较少出现,通常利得为多,利亏也是可以避免的,市场风险较少。

二、证券资本利得是否为所得?如为所得应否征税?
    由于证券交易行为是一种含有很大风险性的资本投资行为,证券资本利得与利亏的风险同时存在,不具备稳定性和规律性,因而对于证券资本利得是否属于所得范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具体说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源泉说。该学说认为所得是在来源上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收入,证券资本利得由于具有偶发性且无规律,因而不能列为所得,当然也不必计入应税所得,无须征税。¸一是财富流量增加说。按照此种学说所得是指一定期间收入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后财富的净增加额,即使偶发所得也应包括在内。因此证券资本利得无疑是财富净值的增加,虽然无连续性和规律性也应列入所得范围予以课税。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源泉说逐渐暴露出明显的缺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收益通常是与风险并存的,包括证券资本利得在内的许多所得往往都是随着市场变化而经常变动的,它们或者是不规律的,或者是偶发的,或者是非能连续获得的,但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将它们列入所得范围。目前财富流量净增额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证券利得也被视为所得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或应当对证券资本利得进行课税。对于证券资本利得应否课征,有的学者认为既然证券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范围就不存在应否课税的问题,而仅仅是选择重税或轻税的问题。º如果从我国所得税法完整统一的角度考虑,应税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现实中对企业已经开征的证券资本利得税就是这种观点的依据。但对证券资本利得课税不仅仅是所得税法的完整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其纳入应税所得。由于证券资本利得主要来源于股票二级市场,且其与其它转让财产的所得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征收证券资本利得税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的维护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从我国现实中已开征的也证券资本利得税来看,为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平等纳税地位,目前课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仅有两种选择:一是取消现有的企业证券资本利得税,对企业不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一是与企业证券资本利得税并立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建立公平统一的证券资本利得税体系。第一种选择把企业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资本利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将造成多种后果。一则国家自动放弃证券资本利得税聚敛财政收入和对企业证券投资交易行为运用所得税调控的功能;二则企业证券投资交易行为得不到有效管束,加剧了企业证券投资的投机性,使非专营证券投资企业不务正业,不利于实体产业的发展;三则置证券投资机构与一般企业于不平等的纳税地位,证券资本利得是前者的主营收入和后者的非主营业收入。前者的主营收入不须缴纳所得税,而后者的主营业收入却要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可以认为第一种选择不是****方案。在转入考察第二种选择的可行性时应该看到,是否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即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所得范畴和应税的问题,而是在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基础上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如何定位和根据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的分析如何设计其税制结构。
三、证券资本利得税功能的定位
    一般来说,税收都有两种功能:一是聚敛财政收入,二是合理利用税收效应调节经济。而税收功能的运用和实现必须在不违背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效率目标的情况下进行。但现实中,在某项具体税收遵循税收的原则和目标时经常会出现为满足某一方面的原则和目标而不能很好兼顾其它方面或者不得不做出某些取舍。同样在税收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也存在不能两者兼顾的问题。面临这样的二难选择,只能先确定主要的方面而对其它方面作出一定的取舍。证券资本利得税也是如此。那么,课征证券资本利得税要实现的主要和功能是什么呢?
    在已开征的印花税和企业证券资本利得税基础上新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个人股民税负增加,短期内产生强烈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投资者减少投资行为,随之券市资金量和成交量均会大幅度减少,这无疑会使印花税和证券资本利得税两税税源大量流失并很可能出现两税之和少于新开征的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之前的情况。从长远来看,由于相对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之前税负有明显增加,也会使券市税收前景与先前相比难容乐观。从目前机构投资者赢利对股民投资群体的依赖性分析,»课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对于整个券市在中短期内都将是一个利空。另一方面,股市是金融的神经中枢,金融又是整个经济的枢纽,课征证券资本利得税虽会对税收聚敛有较大冲击,但也能大大减少投机行为,是有利于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也与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目标相符合。由此可见,聚敛财政收入并不是课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功能。从股市对经济全局的重要性和课征此税的调节经济功能以及税收效率目标考察,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应主要定位在抑制股市投机、促进股市健康发展,然后以此为前提实现其它目标。
    那么,证券资本利得税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功能又有多大呢作为?如与目前已开征的印花税(也即证券交易税)在此功能上的作用进行比较,印花税则显得更能有效抑制股市投机。任何税收对市场的调节都是通过两个阶段得以实现的:一是纳税人对该税收对其带来的直接影响的心理预期;二是在此预期的基础上,纳税人经比较权衡作出的普遍选择。一般情况下,股市投机的程度可以用证券投资者炒作的频繁程度来形容。现行印花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双向征收,目前完成一次买进卖出的税负水平略等于平均交易额的1%。如果投机炒作频率越高,投机者的应花税税负也会越重。印花税类似于自动累进税率,对于同量投资资金,交易次数越多,交易总额越大,税负就越重,这样就增加了短线投资者的炒作成本,减少其实际利益,扩大其亏损,无形当中打击了投机。并且无论投资者获利多寡或亏损都须征收应花税。由于其主要受股市成交总量的影响,印花税税源相对较为稳定。同时印花税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是确定的,在买卖股票之前即可预见,因而在计入成本之后如仍预期获利,投资者才会决定进行交易。当前《证券法》已经颁布,股市监管正逐步走向规范,可以说股市已告别暴利时代。现行较高的印花税率足以使投资者谨慎操作不敢贸然投机,引导投资者冷静决策理性投资。印花税抑制投机维护股市健康发展的作用昭然可见。相形之下,证券资本利得税只对证券资本利得征税,倘若投资者利亏则无税可征。如遇牛市虽可聚敛较多财政收入却难以有效抑制投机,熊市时因投资者纷纷亏损套牢,获利者少,利亏者多,应税利得锐减,证券资本利得税敛税困难。因此证券资本利得税容易随股市行情大起大落,税源不稳。其平抑投机作用与股市涨跌和聚敛财政收入的多寡并无直接联系,也不如印花税能遇涨市“自动累进税率”削峰抑制投机,遇跌市则“自动累减税负”稳定股市,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证券资本利得是投资者交易的结果,课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在投资者投资决策之后。当投资者预期买卖某种股票会否获利及多少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证券资本利得税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无法准确地将证券资本利得税计入投资成本后再作决策,因而一旦投资者判断持有某种股票会获利即会进行炒作,证券资本利得税事前并不能有效抑制其投机性。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年计征,企业只能根据上年利得和应税多少来把握下年投资决策的投机程度的高低,则证券资本利得税抑制企业证券投资的投机性作用有限。如按个人所得税法按次计征的规定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则投资者也仅根据上次投资获利与否及多寡的经验教训决定以多大的投机性作出下一次投资。可见证券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投资结果征税很难对投资者事前决策产生直接影响,抑制投机的作用不够明显。
    虽然证券资本利得税在抑制股市投机作用上欠缺于印花税,但也不能就此否认证券资本利得税的此项功能。¼要认识到平抑投机只是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目标之一,它仍从属于股市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总体正常运行的总目标。在实现券市健康发展的总目标上,证券资本利得税通过一系列鼓励和限制措施引导入市者投资方向,通过一定的税制结构和政策设计形成投资者的预期并沉淀下来促成投资者的正确投资意识进而影响其决策。证券资本利得税作为所得税种之一,其良好的宏观政策导向功能及作用对于股市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四、我国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税制结构和政策设定的基本思路
    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投资者的长期资本收益与短期资本收益予以区分,对前者实行轻税或给予减免优惠,对后者课以较重税收,以此限制投机行为,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树立正确的股市投资导向。我国在这方面也应采纳别国有益的经验,将证券资本利得税分长期与短期两类设置两档或多档期限分别确定不同税率,根据持有时间长短适用不同档税率。
    2、在目前印花税税负已相对较重的情况下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短期内可能对股市形成较大利空,使股市大跌,成交量锐减,最后可能两税皆亏。为减小对股市的冲击,可以采取轻税政策。随着投资者逐渐接受此税,则可根据调整股市需要选择重税或轻税政策。考虑到股民个体承受能力较弱,可将个人税率相对调低于企业税率。
    3、由于股民个人在证券投资专业性上与机构投资者的差距,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可以对股民个人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退让,并加强开户登记监管,防止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出现。
    4、从长远来看,开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对股市的冲击会逐渐消化,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征与不征、重税与轻税及税率调整应视宏观调控股市需要,充分利用证券资本利得税结构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适时调整,服务于券市和整个经济发展大局。如单独停征个人证券资本利得税、不同纳税人不同税档不同政策等多种手段都可灵活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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