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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谁


发布时间:2005年5月15日 郑成思等 点击次数:3760

[摘 要]:
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与 中国经济发展”的课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科学 界和经济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今天, 专家们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主持人:本报记者 游雪晴
    实习生 杨军辉
    主讲人:郑成思(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王先林(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约翰·巴顿(John Barton美国斯坦福法学院教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

        知识产权保护以有效和产权为核心并不是越严越好

    主持人: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权利的滥用现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水平过高了吗?

    郑成思:无论权利保护的法律水平高还是低,乃至根本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均会有权利滥用现象存在。故权利滥用现象的存在,不能说明保护水平超高了。在我国物权法尚未独立成法、物权保护水平不可言高的今天,滥用物权如加高建筑遮人阳光、路上设卡阻人通行等现象并不少见。

    主持人:在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过程中,是不是越严格越好呢?

    约翰·巴顿: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有人能够宣称 ,税收收得越多越好。

    王先林: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以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使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需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以合理的 平衡、协调。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知识 产权保护的有效与充分的一面,而且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的另一面。 不解决保护的有效和充分问题,知识产权的利益激励机制就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建立知 识产权制度以鼓励创新的根本目的就会落空;而不解决保护的合理与适度问题,知识产 权的利益调节机制与约束保障机制也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社会 整体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期,更多地强调前一个方面 是必要的,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 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强调后一个方面就显得非常必要。

        知识产权保护既不是富国的粮食也不是穷国的毒药

    主持人: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适合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对发展中国家并不适合,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真是这样吗?

    约翰·巴顿:发达国家里,存在着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相信并争辩说,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坏的,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少越好。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 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 否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会影响粮食的保障。关键问题是:相对于发展 中国家和贫穷人口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帮助促进研究和革新。

    主持人:为什么在我国也有赞成和不赞成实施专利制度的两派人呢?

    郑成思: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而这种制度的利弊如何是长期没有弄清的问题。不赞成在中国实行专利制度者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企业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赞成在中国实行专利制度者认为,“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且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而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表明实行专利制度利大于弊。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其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出现的问题,可以通 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加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我们自己的长项,如传统知识保护不够,也可以通过逐步增加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加以解决。

        知识产权保护应防止给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造成障碍

    主持人: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申请方面跟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约翰·巴顿:许多建议反映出了这样的事实,即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提交的专利申请非常少。不应认为这就表明这些国家没有任何创新活动,问题是目前的专利制度不具有保护他们成果的适当方式。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本国国民所作出的那些发明类型不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另一重要原因是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尤其是在法院寻求行使专利权的程序过于复杂,成本过高。

    主持人: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

    郑成思: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三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三个方面缺 一不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 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 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 到。第一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与第三个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会使我国 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阻。

    约翰·巴顿: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具体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将能够更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不同的发达国家目前在如何施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特点,在过去这种不同更加明显。正如发达国家一样,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有如此发展的自由。实际上,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更加重要,因为政策失误的昂贵代价会更加难以承受。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一目标与目前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和标准形成的复杂国际架构相适应,这样的国际框架给各国按照适合于国情的方式运作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主持人:郑研究员曾提议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它的作用是什么?

    郑成思:建立该法院重要作用在于可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行政、刑事理顺以及使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最终具准司法性质,减少法院的审判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一面的不断得到发挥,不利一面的不断受到遏制,除了靠立法之外主要靠执法。在知识产权执法中法院的作用永远居首位,因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行政执法的作用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均逐步让位于司法。


    主持人:有人认为我国现有的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也有人认为是保护过度,实际情况到底是怎样呢?
  

   郑成思: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行文尚未完全摆脱传统立法宜粗不宜细之弊,故法官对法的解释、法官的酌处权、法官的素质、知识产权司法结构等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偶然的、仅因过失的侵权,与反复的、故意的侵权不加区分地同样处理,既是许多人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主要原因,也是许多人认为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既要有更加细化的法律,也要有更合理的司法解释和更高的法官素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水平的不断提高。


    主持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王先林:日本学者富田彻男告诫过:“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 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因此,人们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 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关注于技 术转移和技术开发,能否有效利用这一制度将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慎 重利用这一必要制度。”一方面,我国遵行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决不 只是做样子给外国人看的,而是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 要;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也要注意防止因过分 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要积极参与 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对付西方跨国公司不适 当利用知识产权而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

 

 

 原文出处 科技日报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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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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