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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3日 胡开忠 点击次数:4451

[摘 要]:
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版权国际化模式:一种是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积极倡导型,另一种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被动移植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入世后应当审时度势,逐步化被动为主动,力争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发言权,并参照本国国情制定适当的版权保护标准,合理处理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
版权 国际化 民族利益

 
    当今版权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起因于各国之间文化、科技、贸易交流的不断加强,从而促使国内版权制度从封闭走向开放。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版权制度以来,积极参加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在内的各类版权国际公约,这对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而在入世之后,如何利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制定适宜的版权战略来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就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倡导与继受:两种不同的版权国际化模式   
 
    从历史上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不同,其对于版权国际化也抱以不同的态度,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际化模式。根据各国的态度,我们可以将他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积极倡导型,另一种为被动接受型。   
 
    (一)积极倡导型—文明发达国家的****   
 
    版权制度的国际化肇始于跨国版权贸易的发展。作品的无形性使作品的跨国保护成为一个国际难题,大约在19世纪中叶,一些国家开始将版权保护扩及外国人,他们或根据互惠原则或根据双边条约来保护外国作者的利益。例如,法国在1810年就以作品的出版为条件授予外国人版权,而到了1852年,法国更是赋予了外国人和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在随后的10年中,法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并发起了多轮谈判。到了19世纪末,这种片面的、不统一的版权保护形式严重影响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水平,制定一个多边国际公约成为历史的必然。在此基础上,1886年,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推动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从该公约的加入国来看,它们都是当时国际上的文化大国和工业大国,英国更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这些国家都有着丰富的文化艺术,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获得保护。由于英、法等国在海外拥有殖民地,所以该公约第19条明确宣布,公约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缔约国的殖民地。[1]
 
    从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最早倡议版权国际化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国家,其主要动因是为了通过版权的国际化来保护本国的作品在外国不受侵犯,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经济、文化利益,这种版权合作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各国之间的政治斗争。例如,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对殖民地的控制而将一些版权观念、版权保护制度强加于殖民地而不考虑其文化发展情况。迄今为止,发达国家仍力主自己在国际版权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倡议并发起了多轮有关版权保护的贸易谈判,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即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倡导下而制定,其所提出的版权国际化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这些意志最终都通过国际公约而被强加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例如,2001年美国的电影、录像海外出口额达146.9亿美元,图书、期刊、报纸累计出口额40.3亿美元(该数量是中国的228.46倍),计算机软件出口额607.4亿美元,[2]因此,美、英、日等文化较为发达的国家在操纵WTO制定《知识产权协定》时对软件、电影作品、音像作品的保护规定了较高的版权标准,充分反映了其维护本国利益的要求。  
 
    (二)被动移植型-发展中国家的无奈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文化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仅有微弱的话语权,在这一进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参与国际版权合作更多地是为了兼顾其他方面的利益。   
 
    从历史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版权制度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设立版权的目的并非全是屈服于外来的压力,促进本国教育的发展是其设立版权制度的直接动因。例如,发展中国家建国后面临发展本国文化教育事业的严峻形势,为了鼓励本国的文化创新,仅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就有埃及、巴西、厄瓜多尔、古巴、马里、印度尼西亚、加纳等40多个发展中国家颁布了版权法。第二,发达国家的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版权法的制定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压力,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版权法的内容上存在着对外国法律的继受性。例如,以印度为代表的前英国殖民地在英国的统治下长期实施英国的版权法,其1914年的版权法就是以英国1911年的版权法为蓝本。而在许多法属殖民地和拉美国家,其法律多以法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概念为理论基础。[3]第三,发展中国家大多对于版权国际化抱以消极态度。发展中国家在文化教育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作品进口的数量远高于输出的数量。在这一背景下,为了便于利用外国的先进文化,他们常常不愿参与国际版权合作来保护外国的版权。例如,印度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因国内计算机软件盗版横行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但是,发达国家的权利所有者不愿放弃其既得利益,“希望根据供求法则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利,牵涉到第三世界国家也一样。”[4]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压力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参加了国际版权公约,如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有形贸易、服务贸易一并谈判,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全局考虑而最终接受了《知识产权协定》。   
 
二、由被动到主动—经济增长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许多国家都根据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对其版权政策作了调整,因而不能将它们一成不变地归结为积极倡导型或被动移植型。在这方面,美国是版权政策成功转型的典型。例如,美国在建国之初,其文化产业并不发达,绝大多数在市场上销售的书籍都依赖进口,因此,其1790年的版权法仅保护本国作者的利益,外国作者的作品在美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5]对此,学者Ploman评论说:“在对付盗版行为的同时,该规定可以看做是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刚刚发展的文化,以利用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6]这一政策的积极作用极为突出,“美国出版业不但没有因为重印外国文学和艺术作品而发展受阻,其实用主义的做法还促进了其国内产量的大量增加,以致到了世纪之交,贸易平衡朝着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变化。”[7]显然,美国在短短一百余年的时间就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与其建国之初所采取的版权弱保护政策不无关联。但我们同时亦应清醒地看到,美国的这一政策允许美国出版商“不分青红皂白地翻印外国作者的著作,甚至连句假装感谢的话都没有”。[8]这对于发展美国本土的文化事业则产生了灾难性的影响,因为它在不保护外国作者利益的前提下,美国境内遍地充斥盗版行为,从1800年到1860年间的几乎半数的最畅销的英国小说都曾遭到盗版。此外,美国对于进口图书征收高达25%的关税,[9]助长了翻印外国作品的趋势,其本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遭到了沉重的打击。在国外,受美国“盗版”的国家为了报复美国亦不承认其版权,从而使国际市场上美国图书的价格一直低于外国图书的价格。对于美国的出版商而言,由于外国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所以他们在市场上首先要和新出现的盗版图书抢时间,该行业经历了几十年近乎“毁灭性”的激烈竞争。对此,著名的版权学者Barbara Ringer认为,美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仅保护美国作者的作品而允许无限制地复制流行的英国作家的作品,这对于它希望保护的美国本土文学产生了灾难性的竞争损害,人们最终争论了一个多世纪来修复这一致命的错误。”[10]到了1891年美国新版权法通过时,其立法者终于意识到不保护外国作品所造成的灾难,开始对外国人的作品给予有限的保护,即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此即为臭名昭著的“印制条款”。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取消了该条款,这已是美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很久的事情了。   
 
    美国经济发展后,其对内对外的版权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研究报告显示,从1997到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而同期美国国内的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仅为3.2% 。2001年,版权产业(包括新闻、图书出版业、电脑软件业、影视娱乐业、电视节目业等)在美国GDP中的增加值为7 912亿美元,在GDP中所占份额为5.24%。在对外版权贸易上,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统计,2001年美国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类版权产品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889.7亿美元,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任何一个制造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计算机软件的对外销售从1991年的196.5亿美元增加到了2001年的607.4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2.1倍。在此背景下,美国及时调整了其国内外的版权政策,一方面对内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标准,一方面通过国际谈判将高标准的版权保护强加给其他国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发展。”[11]   
 
三、审时度势—中国版权国际化的原则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科学、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兴国的战略规划。美国近期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日本更是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案》,首相小泉纯一郎亲任知识产权战略部的部长并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知识产权兴国”的口号。韩国、新加坡等国也有类似举措。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经济文化的关键时期,如何根据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来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保护战略,将会对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化被动为主动,力争在国际版权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从历史上看,外国势力在中国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版权制度的确立。在1897年,美国《时务报》和《实学报》两家报馆的司事分别上书清政府苏松太道要求版权保护,后获得批准。[12]1902年,美、日向中国提出版权保护的要求,经谈判,中国政府在条约中承诺给予美国作者创作的书籍1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给予日本作者国民待遇。1990年,我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及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但美国仍多次向我国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要求,并通过1989年的《中美谅解备忘录》,1992年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的《中美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版权保护要求法定化。特别是在WTO《知识产权协定》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直接强加给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上可知,在版权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文化上尚未完全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由发达国家来操纵版权国际化标准的格局尚未扭转。在当前局势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也不可能通过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来发展本国的文化,因为美国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教训已深刻地告诉我们—纯粹出于保护民族利益的考虑而不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同样会对本国的文化发展产生灾难性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理应摆脱那种在版权保护中被动消极的局面,而应积极参与各种版权国际合作,在国际论坛上倡导建立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版权保护标准。特别是2001年 WTO《多哈宣言》的发表,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争取到了更多的话语权,我国政府理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保护标准并通过条约将其法定化。   
 
    2.参照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采取适当的版权保护标准。版权保护不仅事关作品创作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在版权立法中必须注意维持创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应以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例如,美国在建国之初所采取的版权弱保护政策对其引进外国科学文化来发展本国经济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其成为世界上的科学文化强国时则根据其发展水平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标准并将该标准推广于世,这就启发我们,版权国际化的实质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利益之争,因此版权的保护水平应有阶段性,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在某一阶段采取较弱或较强的保护标准。对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发展中国家,如果影响文化产业成功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更强的版权保护将有助于激励当地的文化产业。但是从短期到中期的观点来看,因为无法支付他们所需的课本、科学信息、计算机软件的费用,更强的版权保护可能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和贫穷的人们缩小知识差距的能力。”[13]因此,版权战略的制定不能无视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能一味地强调在版权保护方面都应与发达国家接轨,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给予过高的版权保护。资料显示,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当不平衡,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1年扩大到1:2.9;地区间差距扩大亦非常明显,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而在文化教育方面,我国目前有文盲8507万,其文盲总数高居世界第二位,而这些文盲又广泛分布于 西藏、青海、贵州、内蒙古等偏远省份,儿童辍学现象是文盲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现实决定了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时决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必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选取一个恰当的保护标准。在图书贸易上,我国目前引进的图书版权占到了90%,输出版权仅为10%;从贸易种类来看,引进的主要涉及教育、科学、外语学习和儿童读物,表现为较强的学习和借鉴倾向,输出的主要是中医药、历史、哲学、考古等传统项目,涉及面明显偏窄。[14]如果给予较强的版权保护,只会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文化输出,而对本国的文化教育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尽管国际版权保护一体化的现实决定了我国今后不可能采取低于国际公约的保护标准,但我们目前至少没有义务主动提高版权的保护水平。若干年后,当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步入新台阶时,我们可以适当提高版权的保护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四、维护国际化中的民族利益—中国版权战略的具体调整   
 
    入世后,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现实,我国必须参照本国国情,在遵循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切实的版权保护政策,在保护创作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战略:   
 
    1.抓住机遇,尽快完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从版权贸易来看,我国目前主要引进涉及教育、科学、语言、儿童教育方面的作品,在现代科学教育方面我国不占优势。但是,我国源远流长的文明史孕育了丰富的民间文化,这是我们为数不多的能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占优势的产品。而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长期的斗争之中已说服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作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都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特别是WTO《多哈宣言》第19条重申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为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我国虽然在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10年过去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仍然无法可依。而在现实中,已有为数不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外国公司无偿使用,如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无偿改编成电影并在中国赚取了巨额的票房收入,而我们在引进外国作品时却需要支付高额的版税。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目前国际上承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势,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建立有偿利用此类作品的制度,通过有偿输出文化遗产的方式来保护我国在国际版权交往中的民族利益。   
 
    2.以保护作品创作者利益为中心,尽快完善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迅速发展本国的科学文化才能走上繁荣富强之路。而该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创作者的积极性是否得到了呵护。对此,朱车容基总理在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时曾经指出:“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15]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要通过对著作权保护来促进作品的创作,但在现实中,面对广大的社会公众群体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传播者,作者往往处于最为卑微的地位。据统计,我国出版单位的利润率一直处于全国各行业利润率的前5位,仅“九五”,期间的利润率就达到28.4%[16]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者的稿费收入在“九五”期间增长缓慢,自费出版图书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法》颁布后的****获益者是出版商、广播组织等传播媒介而非作者。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税收、价格等行政手段来调整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增强对作者的法律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代表作者行使著作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成员的广泛性和较强的组织性,在保护创作者利益上的积极作用已经有目共睹。《著作权法》尽管在修订时对该组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迄今尚未出台。笔者认为,只有尽快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办法,才能使作者通过该组织的代理来增加与传播者谈判的祛码,以最终实现《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者利益为中心的宗旨。   
 
    3.合理规范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图书馆建设在国家文化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广大社会公众廉价获取知识的****途径。但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地的图书馆建设良莠不齐,目前全国公共图书馆平均每馆购书经费为5万元,而贵州除省图书馆和贵阳市图书馆外,平均每个馆仅有1.49万元,人均购书经费0.076元,相当多的图书馆每年仅能订购报刊,长年没购进一本书的高达39个馆。[17]宁夏、内蒙古等省份也存在类似问题。解决图书馆经费的短缺问题,除了通过发展地方经济和加大地方经费投入的途径之外,加快数字图书馆建设也是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我国已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数字图书馆较之传统图书馆具有资源丰富、资料更新及时、传输速度快、储存方便、建设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及时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较低的成本较快地帮助偏远地区获取最新的资料并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版权问题。在传统版权制度中,读者为了学习或研究的目的可以对作品进行少量复制,而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都采取了设置口令、客户认证等加密措施,它们的实施使读者不再可能出于学习、研究目的而进行作品的复制,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所确立的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因互联网上的付费观看系统而被打破了。但在现实中,一些人通过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解密活动来入侵上述数据库,对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要求缔约方提供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反对那些破坏作者或邻接权人所采取的保护其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同时还要求缔约方保护作品中的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相当多的批评家认为,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是对合理使用的严重限制,它削弱了老师、学生、研究人员、客户等获取信息的能力,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除非是在有非常特别的原因时才需要签署上述公约。而我国在公约未生效的背景下就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显然超越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照顾社会公众的知识获取权,一是政府应当通过税收、价格等行政手段降低数字图书馆的收费标准;二是应当通过立法允许读者免费浏览复制数据库中的作品的内容概要或至少1/10的内容;三是暂时不应对无独创性的数据给予保护而仅保护有独创性的数据库。   
 
    4.与时俱进,针对不同的作品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保护强度。在版权保护中,我国可以在遵循最低国际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保护强度,以适应不同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就目前的形势而言,由于近几年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强,图书盗版问题已得到有效的扼制,但软件盗版、影碟盗版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据美国商业软件联盟2002年的统计数字,我国商用软件的盗版率已从1994年的97%下降到了2002年的92%,但仍远远高于全球的39%的盗版率。[18]尽管盗版软件的使用曾经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广泛运用及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大软件的保护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宜。据统计,尽管我国在2000年的软件产值仅230亿元人民币,出口额不到美国的1/60,但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的软件销售额从2.2亿元增长到230亿元,10年增长了100倍,几乎每年的增幅都为25%左右。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软件产业将在我国的科技、文化产业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强软件的保护十分必要。在这方面,印度的经济发展就是先例,印度1990年前盗版十分严重,但自1992年印度著作权法修订后,其所采取的软件版权保护措施极大地鼓励了软件的开发,在2000年的软件产品出口额已达57亿美元,占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部分的1/4,为此印度经济将增长7%。[19]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发展信息产业的极好机遇,而软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印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软件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护软件开发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了使广大社会公众有能力支付软件的使用费,政府应当通过税收减免、价格调节等手段来降低软件的销售价格,提高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的国产化水平,允许通过“反向工程”来研制新的软件,采取扶持措施鼓励企业以较低的价格使用国产化软件及源代码开放的软件,等等。其次,就图书出版而言,我国目前所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已基本上可以适应打击盗版的需要,但考虑到我国版权业已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6%的事实,卿4来似有必要适当提高这方面的保护水平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但是,版权保护标准的提高不能一刀切,必须对教育资料与娱乐资料予以区分,对于教育资料既要通过税收来降低其销售价格又要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来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权,对于娱乐资料则可适当提高版权的保护标准。
   
注释:
 
[1]该条款直至1948年才废除。See Stephen M. Stewart,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2nd .Butterworths . London. 1989, p.100
[2]参见宋慧献:《2001年中美版权产业比较分析》,《出版发行研究》2002年第7期。
[3][6][9][10] See Stephen M. Stewart,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2nd .Butterworths.London.1989,p26 , p .25,p.25,p.25
[4]翟一我、陈昭宽编:《版权讲座—国际版权纵横谈》,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
[5]该法第6条明确规定:“本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被扩大解释为禁止在美国领土内进口、销售翻印、出版非美国公民的地图、曲线图、图书或报刊等作品。”
[7][8]B. Zorina Khan,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
 http://w www.ipr.commission.org/papers/text/study-papers/splakhanstudy.txt
[11]尚永:《美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
[12]参见刘保刚:《近代以来中外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谈判》,《史学月刊》2002年第9期。
[13]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0年印行,第109页。
[14]参见郝捷、许刚:《版权贸易的实践问题》,《出版发行研究》2003年第5期。
[15]转引自焦利:《加入WTO对我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6]参见计亚男:《三大措施谋求新闻出版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光明日报》》2003年2月10日。
[17]参见《贵州的图书馆建设》,http ://szlib.szptt.net.cn/yjnews/020926-3.htm.
[18]参见《中国版权形势好转  软件盗版率达92%》,
http://coolpalm.yesky.com/ 20030214/1652224.shtml.
[19]参见杜振华:《印度政府在发展软件产业中的主导作用》,《宏观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20]参见沈仁干:《充分认识版权的经济价值,加快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9月4日。
 
 
作者简介:胡开忠,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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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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