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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8日 章英 点击次数:4275

[摘 要]: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理论的黄油和面包,合理使用问题可以说自《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伊始就一直困扰着我们。整部著作权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合理使用制度有其深厚的法哲学基础,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使用制度也有经济学理性内涵,另外合理使用制度还与反垄断缜密地契合起来。总之,合理使用制度在保证著作权人的创作激情和公众利用信息之间进行了恰当地平衡。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正义 经济学分析 垄断 技术规避措施 网络契约 自由使用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利益平衡

编者按: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使用软件都必须经过厂商授权吗?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是盗版吗?就是道德水平有问题?就是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高举“合理使用”的大旗。下面我们转载上海外贸学院法学院章英的博士论文,虽然内容不是直接针对软件,而是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但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作出系统、深入、全面的论述,值得我们学习学习,并触动大家进一步的思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理论的黄油和面包。整部著作权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契约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发达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契约优先于著作权,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成果。正是由于目前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孕含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从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大大深化了。本文的结论是技术保护措施不能侵占合理使用的空间,契约的对人性决定了它不能扭曲著作权已经赋予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合理使用制度也不能成为技术的牺牲品,发展中国家也应该享受技术带来的利益。

本文还探讨了网络环境下一些新的使用方式如E-MAILRAMCACHENEWSGROUPBBS、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并对中国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提出了自己浅显的看法。

目录

提要……………………………………………………………  (1)
Abstract………………………………………………………… (2)
绪论…………………………………………………………  (4)
第一节        背景介绍………………………………………… (4)
第二节        文献综述………………………………………… (5)
第三节        研究方法………………………………………… (5)
第一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理论基础……(7)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7)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思考…………………… (9)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11)
第四节 反垄断与合理使用制度…………………………(13)
第二章 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存废辨析 …………… (16)
第一节 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16)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17)
第三节 网上契约与合理使用制度………………………(25)
第四节 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制度………………………(31)
第五节 网络合理使用制度之管见………………………(34)
第三章 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发展 …………… (38)
第一节 RAM中的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 (38)
第二节 缓存与合理使用…………………………………(41)
第三节 电子邮件、新闻组、电子布告板与合理使用…(42)
第四节 网络图书馆与合理使用…………………………(45)
第四章  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 (48)
结论………………………………………………………………(50)
参考书目…………………………………………………………(51)
致谢………………………………………………………………(55)

绪  论

第一节  背景介绍

1999年,国际唱片业协会(IFPA)曾代表其全球1400多个会员公司向国内数家提供MP3上传下载服务的网站提起诉讼,后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束,涉案网站删除了侵权内容,不再进行相关链接。199912月,RIAA(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代表时代华纳公司、索尼音乐公司、环宇音乐公司和百代音乐公司等世界知名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剽窃知识产权为由,针对网络上****的MP3音乐交换网站Napster提起诉讼。该案尘埃尚落定,笔者数日前在搜狐网站看到一则新闻:《只要公开就是侵权 中国mp3音乐网站末日来临》,说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磨刀霍霍地开始对个人网站进行讨伐,声称:"无论是商业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无论是提供试听还是下载服务,只要公开,就是侵权。”[1]

笔者之所以在此提出MP3的相关诉讼,是因为一则这是网络著作权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而且在Napster一案中,被告以合理使用作为其主要抗辩。[2]其实网络著作权纷争名目繁多,有“Hyperlinking,inlining,cache,RAM”,“BBS”,“Newsgroup 等带有网络技术色彩的争讼,也有图书馆建设,个人学习与研究等传统媒体中亦会遇到的问题。无论是哪种诉争都涉及到网络传播著作权作品的问题。网上传播作品规矩应该怎么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尚无定论。但是人们在享受网络的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也被一系列凸现出来的网络著作权问题搞得无所适从,这似乎不是一个可以缓而虑之的问题,网络就在我们身边,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无可界定,仿佛突然之间以前的秩序全被打乱,网络成了无序的世界。因此无论从重构网络价值观等法哲学角度还是从利益关系人的经济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网络著作权进行全面的思索都是迫在眉睫的事情。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理论的黄油和面包,合理使用问题可以说自《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伊始就一直困扰着我们[3],在网络时代更是变得扑朔迷离。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往往都是围绕着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界定而展开。故此,本文尝试对合理使用制度这一被视为著作权法精髓的古老问题在网络时代的价值作一探讨。

第二节 文献综述

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国内鲜有文章专门作出论述。就连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关论述也不多见,大概是因为这一制度还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笔者认为是国内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得最为透彻的一书,它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分别纳入历史学、哲学、经济学、宪法学等领域进行了多维角度的探讨,阐述了整部著作权法的精髓就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笔者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较深刻的理解正是源于此书,但是由于吴教授成书较早,没有论及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也没有探讨在新的技术环境下,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处于公众的角色,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平衡,笔者正是想填补这一空白而大胆尝试本文的写作的。在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外文资料,发现无论是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还是网络技术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国外学者特别是美国学者都作了不少的研究,并已有一定的水平。国外学者(主要是美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契约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都有所涉及,但是由于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居多的特色,大部分学者都借助于判例研究,作深入理论探讨的少,而且他们都站在发达国家的立场上为本国立法者推行其政策而摇旗呐喊。但也正是在吸收批判他们的观点中本文才得以成文。

第三节 研究方法

本文采纳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案例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

本文无论是在介绍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发展还是在论述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发展以及对中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等方面都采用了大量的案例,因为只有透过现实去做分析才能论之有据。

在论述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基础以及网络时代作品传播能否采用自由传播时,笔者采用了经济分析方法,因为笔者发现解决许多现实问题的答案在经济分析方法面前会更加明显。

比较分析法更是贯穿于本文的始末,本文的许多结论正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的观点中得出。

在通过案例分析、经济分析和比较分析以后,笔者归纳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并大胆提出了自己的制度设计(见文章第二章末),而且进一步从各国的制度设计去反推,得出结论: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不能脱离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的发展现实,仅仅是思辨中的正义将导致非正义。


 

第一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4]学理上通常把其称为“自愿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n 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致于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

关于合理使用的称谓,英国、加拿大以“fair dealing”一词来表述。美国则使用“fair use”一语。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一般未直接采用“合理使用”术语,而将该制度规定在“著作权的限制”名目之中。[6]如德国著作权法第6章著作权限制中第4560条都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7]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以下各条规定的限制著作权的情况中,将“fair use”或“fair dealing ”称为“光明正大地使用”或“公正地使用”。[8]

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但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中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如前所述,美国是最早系统阐述合理使用制度的国家,1976年联邦著作权法又对判例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准则作了概括性地规定,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即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一般非营利性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即该作品已经出版还是没有出版、是事实性的记述还是创造性的描绘,一般对已经出版的事实性记述作品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这四个条件必须综合权衡考虑,在美国判例中,通常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与使用对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是法官首先考虑的因素。美国的这种立法模式被称为“因素主义模式”。[9]虽然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这四条判断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深远的影响,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进行微妙的平衡谈何容易!美国大量的判例表明相似的案情在不同的法官裁量下却有不同的结论,比如在Original Appalachian Artworks,Inc.v. Topps Chewing Gum,Inc.,一案中,一家制造新颖卡片的制造商滑稽性地模仿了被称为“Cabbage Patch Kids”的玩具,这些讽刺模仿卡片采用了许多可怕和滑稽的名字与人物来嘲讽“Cabbage Patch”形象,但是出乎许多著作权法专家的意料之外,联邦法院判定这种滑稽模仿不构成合理使用,[10]但在另一著名的案例Leibovitz v. Paramount Pictures Corp.,中被告滑稽模仿著名影星Demi mooreVanity fair杂志封面拍摄的怀孕全裸照片,上诉法院却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11]无怪乎有美国学者提出质疑:合理使用制度公平吗?甚至主张取消合理使用制度。 [12]

合理使用制度的难题不但在美国存在,在其他国家也是著作权法中最复杂最令人困惑的难题。不过在美国以外的国家立法采用“规则主义模式”,也就是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使用行为是合理使用。如英国占48条,西班牙占10条,韩国占14条,日本占20条,德国占15条,中国占14条等。[13]各国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通常包括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表演和广播。即便如此,规则主义立法也不能为法官提供一劳永逸的规则,且不说现实世界的丰富多彩区区数条法规难以尽数囊括,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规则主义的先天性缺陷在新生事物前更显得力不从心。

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只是宽泛地规定了判定“合理使用”的三步法,却将这个棘手的难题留给各国国内法去解决。即见诸于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12月缔结的著作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那就是:合理使用仅就特定的情形而适用,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导向的不同,在著作权保护上的立场相差甚远,在国际层面谋求立法一致还为时尚早。(关于这一点,本文在后面还将论述)比如80年代家庭录像机出现时,德国否认该行为是合理使用,规定录制设备的购买者必须缴纳“录制设备税”。但在美国,1984年的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家庭录制属于合理使用,因为time-shifting是消费者的权利。[14]

本文在此并不准备就传统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做详细的比较分析,因为那样将偏离本文的中心,而且国内外结合大量判例的相关论述并不鲜见。(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一书值得一读)本文的中心在于整个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遇到什么新的问题,有什么新的发展,是否应该存在亦或需要重构。因此笔者接下去将从理论角度剖析合理使用制度产生发展的深层原因,并试图由此映射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废。当然,合理使用制度在传统著作权时代就表现出来的复杂本性更印证了笔者作这一探讨的必要性和艰难性。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思考

在现代汉语中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平、正直的标准。”[15]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初的互相依存的两个生物的结合,配偶即‘刍槽伴侣’也即家庭的出现,若干村坊组合的城邦即社会团体的产生,直至正义衍生礼法。”[16]据此可得出:法律是具有公平、平等、正直并具有强制性遵守效力的正义性理性规范。这说明自法律产生的那天起,就被人们赋予正义性的内容,而且也是法律赖以产生的理性契机。当人们对正义的需求或追求正义性目标价值****的实现目的时,必然需求一种新的手段即法律。换言之,要求正义性价值实现的目的是促使法律萌生的最核心的理性动因,这也就是法律为什么与生俱来地带有公平、平等、正直精神的理由所在。另外,公平、平等等正义性规范也是法律赖以实现的理性动力。柏拉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17]从更深层次上看,正义性也是法律的最终理性归宿,即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正义性内容在法律中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人类关于正义性的理性追求实现程度和范围也因此逐渐扩大、增加,到法律消亡时,就意味着人们利用法律这一手段来实现正义性的价值目标也得到了最终最完善的实现。[18]

著作权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份子也毫无例外地应该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理性规范。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它使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企业投资于知识产品的研究开发,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西方社会的高度工业化及发达的技术、文化市场,离不开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个法律原则200年来所作出的贡献。但是对著作权保护过度,市场上作品的价格会上扬,作品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也将会增加,因为创新本身离不开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因此全部著作权法的内容被认为是平衡,即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作品的使用人的需要之间保持平衡。科学、文化和艺术作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一方面它是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作者有义务使自己的作品产生推动人类和社会进步、满足和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价值的精髓所在,公平正义观在著作权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均衡思想。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利益。因为权利受法律的限制是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从而确保能建构一种和平共处的权利秩序,化解多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确保社会责任的承担。 [19]

总之,从著作权法的诞生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说明了公平、正义是著作权法创立的根源,是著作权法实现的理性内在动力,合理使用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著作权法正义性价值理念的体现,也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理性归宿。可以说合理使用制度被取消之日也是著作权法消亡之日。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没有任何一种正义是一成不变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博这段话说明:没有永恒的正义,正义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 [20] 但无论怎样看待正义,正义是贯穿于整个法律发展中的一根不断的理性红线,这一点则是不变的定律。

19世纪以后,当社会的发展将经济效益不可阻挡地推到世人面前,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大大地深化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利益法学”学派(以赫克、施托尔等人为代表)强调,要从规范公平走向调节公平,法的最高任务是合理地平衡生活中的各种利益的冲突。虽然谈的还是正义,但是其内容已经有所不同了。他们已经将正义与生活中的现实利益挂钩了,不再侈谈思辩中、伦理中的正义,使法更贴近现实生活,以对凡夫俗子日常利益的调节为出发点。[21]接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国)兴起一门日趋成型的交叉学科——经济分析法学,半个世纪以来其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给法学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诚然,我们已经习惯于把法律规则想象成使社会达到其公平、平等等正义性目标的重要手段,大多数人,尤其是法学家仅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提供正义并不言过其实。经济分析法学也并不是要取代这一点,而是要补充这一点,它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按照经济理性的标准对法律权力的分配,也就是说,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我们将评价法律权力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22]经济分析法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工具。因此,笔者在此也试着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经济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信息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现代经济学和博弈论更是将其推上了一个高峰。信息在经济世界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为某人对信息的利用并不能阻止其他人也利用同样信息,因此在经济学中信息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以区别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正是由于信息财产的“无形”的这种特性,使得这个领域的经济行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因为价格的自发形式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公共物品的理想价格是零,这对信息市场是一个毁灭性的威胁,在传统的市场制度中不会有理想的信息产量,而社会又极其希望信息的大量生产,这就使问题陷入了一个两难选择,唯有求救于法律的公正解决。法律的思想是丰富的,它首先依据财产法的基本原理授予信息产品以垄断性的财产权,这就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23]法律这一举动为经济行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批评。简而言之,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4]于是权利限制的观点便被提出,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最重要的权利限制之一。它调整着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效益价值在于:在著作权作品中,划出有限的范围,供非著作权人无偿使用,虽然使自己受益,但并未损害创作者,因而在此情形下每个成员的欲望都得到****的满足。[25]其实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单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中存在,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中也同样有均衡相关关系人利益的权利限制制度,最典型的就是在所有权领域,相邻关系中设定它物权。即以相邻共存为目标,通过对他人权利的利用,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在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交易费用理论是我们认识合理使用制度的另一个工具。它从著作权人的专有领域中划分出自由区域,因为如果任由著作权人独占全部权利,将会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使用者可能无从联系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能拒绝使用者使用,或者著作权人的索费可能过高。比如对著作权作品的讽刺模仿、批评、评论等活动,著作权人在任何价格下可能也不会授权;而诸如教学、研究等活动是造福于社会的有价值的活动,过高的交易成本将阻却这种有益的活动。 [26]从而造成一种无效益的法律选择。于是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因应而生,它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同时也闪现着公平、平等等正义性理性观念。

第四节 反垄断与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均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两大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历史上看,著作权法的产生更早一些,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它充分孕育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理念。该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授予著作权人专有权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写作有益的作品。[27]实现了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到主要保护作者的转变,并逐步发展为现代的著作权法。简而言之,著作权法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来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的。而第一部反垄断法是美国1890年制定颁布的《谢尔曼法》,目的是为了消除由于垄断产生的竞争无序、削减乃至消灭,保障企业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的获得与行使,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因为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垄断代表着腐朽,造成经济行为的低效率和无效率,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从表面上看这两部法似乎存在着“冲突”和“不兼容”。其实不然,著作权法旨在刺激创新,它要求使用者付费利用创新,从而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应得的收益并促进其进一步创新;而反垄断法通过禁止财产所有人从事阻止竞争导致垄断的行为,刺激技术创新。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自由、民主,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28]而且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设计上达成了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的更深层次上的统一,笔者之所以这么认为,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首先,著作权是一种特殊财产权,同样也必须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其他权利所不具有的特性,如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财产权,具有一切财产权的共性。正如19954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导意见》指出的一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与涉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一样可能会产生垄断的后果或影响,因此,执行反垄断法对其既不应更严苛,也不应更宽容,而是适用统一的标准和法律原则。至于著作权易受侵害的特点,以及著作权保护的程度和期限的特点,只需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和特定市场情况予以考虑;这种处理方式,与反垄断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中各种有形财产之间的差别也予以考虑一样。[29]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本身对专属权利的行使施加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便是著作权法在反垄断方面所具有自身特色的处理方式。

其次,权利的存在本身与权利的行使之间存在着区别。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适用反垄断法,但并不意味着获得著作权的行为就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这与反垄断法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似乎有某种程度的应和。也就是说在著作权领域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限制在对著作权的不当行使范围内。如果著作权人行使专有权剥夺了非权利人对社会财富的合理分享,并将著作权产品的价格维持在高于或将产量限制在低于有效竞争水平时,那么,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具体说来,如果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表演和广播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可能遭到拒绝或要支付高额的报酬,那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就会成为权利滥用的牺牲品。这样看来,合理使用制度无疑是著作权法中一柄有利的“利刃”,执行着著作权法中的反垄断责任。

最后,我们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和反垄断法产生的社会伦理、法哲学理论基础中不难得出结论:二者的产生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并互相映证。反垄断立法是与以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社会伦理思潮密不可分的,而这与合理使用制度体现著作权法的公平、平等等正义性理念的功能相吻合。在从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过程中,西方法律思想发生了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人们首先考虑的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无条件的维护,而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30]“公共利益”正是反垄断法的价值标准。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创设更是直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动机。事实上,二者的产生都在19世纪大工业时期。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二者的相容相通。

参考书目:

[1] www.sohu.com,6月15日新闻

[2] 谢守分:《MP3侵犯录音制品制作人著作权的法律问题探悉》,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

[3] Tyler T.Ochoa:《what’s so fair about fair use》,载《 Journal,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第515页

[4]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第1页

[5]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6] 胡开忠:《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534页

[7] 《German industrial property, copyright and antitrust law》,published by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patent, copyright and competition law Munich,II/B/15——II/B/23

[8] [日]半田正夫、纹谷畅男编,魏启学译:《著作权法50讲》,第217页

[9]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第240页

[10] 在美国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

[11] Richard Stim:《Copyright Law》,published by west legal studies Thomson learning 2000,第56页

[12] :what’s so fair about fair use,载《 Journal,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第515页

[13]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第241页

[14] Sony于1975年秋在美国市场上推销其大众型家庭录像机(The Betamax VCR),这一全新的产品引起UCS、Disney等电视节目提供商的不满。他们认Sony的这一产品给消费者提供了复制UCS等拥有著作权的电视节目的机会,从而侵害其合法利益。因此,他们诉称Sony的行为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请求法院对Sony的销售行为发布禁令,同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返还部分利润。一审UCS败诉,二审结果相反,最后由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结果是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判定UCS的有关间接侵权的指控不成立,最高法院认为消费者利用录像机将那些他们由于某种原因不方便观看的节目录制下来,等到合适的时候再看--即所谓Time-shifting。这种复制应该是一种合理使用

[15] 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16] 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17] 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8] 马升:《法律的理性基础——正义性》,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

[19] 汪太贤:《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

[20]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21] 倪传铮 胡志民:《论法的效益——不同的视角与辨析》,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22]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23] 荣国权:《关于法的经济学的几点分析》,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24]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25]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26] Kenneth D. Crews:《Will we need fair us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 property/fair_use.htm

[27] 郑成思:《著作权法》(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28] 徐士英、孙湘蕾:《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从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谈起》,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2、3期

[29] 王源扩:《美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2期

[30] 本段关于垄断产生的社会伦理、法哲学理论基础的论述见 徐士英:《竞争法论》,上海兴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8—60页

来源: 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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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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