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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保护初探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7日 詹映 朱雪忠 点击次数:4175

[摘 要]:
技术措施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文介绍了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如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着重对其社会影响、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间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技术措施对于保护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应当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文章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应对策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转基因作物 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措施 GURTS

 
引言
 
    尽管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还心存顾虑,但在全球粮食和环境污染危机的压力下,突飞猛进的生物技术已使得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日益扩大,中国也已成为全球第四大转基因作物种植国。为了促进转基因作物的开发,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渐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包括转基因作物在内的植物新品种主要采用专门制度(Sui generis)或专利制度来保护。但近年来,一些著名的大型生物农业公司开始试图利用基因技术措施来保护其开发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这些技术措施包括“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等,它能使得农民种植后收获的种子不育或者控制其转基因特性的表达,从而防止农民无偿地重复利用或者繁育销售转基因良种。谈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著作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成为知识产权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无论是在美国、欧盟还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均已获得法律上一定程度的认可。中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6)项对著作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首次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人们预期,技术措施在著作权保护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技术措施乍一现身,就立刻激起了轩然大波,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对。人们担心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技术措施可能对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全球粮食安全以及生物多样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本文试图就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特别是对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途径间的相互关系作初步的探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1 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
 
    “终止子”技术(Terminator Technology)是转基因作物保护技术措施中最有影响也是最有争议的技术,其学术名称是V-GURTS(variety –level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y),意为“品种水平上的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终止子”这个响亮的恶名是由其批评者——国际农业促进基金会(RAFI)加给它的。这项技术由美国Delta&Pineland公司(DPL)和美国农业部(USDA)联合开发,并于1998年3月获得美国专利(专利号5723765)。该技术的原理是:在转基因作物中,插入“终止子”基因,使得种植后的转基因作物种子在成熟后期产生一种毒素,杀死种子的胚胎,从而导致种子不育。但是这种不育的种子收获后,其蛋白质、油脂含量等性状并未受到影响,可以食用只是不能留作种用。通过这种技术,可以迫使农民不得不每年购买新种,还可以防止其他人出于商业目的繁育种子。[1]生物农业公司希望借助“终止子”技术来保护其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DPL公司和美国农业部已将这一技术向世界上78个国家申请专利。世界上****的生物企业美国孟山都公司(Monsanto)已购买了这项技术,试图将其推向商业化。其他生物巨头如杜邦公司、Pioneer Hi-Bred, AstraZeneca, Novartis和Rhone Poulenc公司也都申请了类似的不育种子技术专利。
 
    另外一类技术被称为T-GURTS技术(trait-level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y),意为“特性水平上的基因利用限制技术”。其基本原理是:在转基因作物中,插入某种基因,对某些特定性状(如营养含量、味道、花期、特定用途的蛋白质、防病虫害等)的表达进行外部控制,就象加装进一个基因开关,这些特定性状的表达与否(激励或抑制)可以由外部诱导剂来控制。种植者要想种植的作物得到这些性状,必须向种子公司购买化学诱导剂喷洒到作物上,以激活特定的基因性状。与“终止子”种子不同的是,这种种子是可以再繁殖的,但是需要不断向供种商购买化学诱导剂才能利用作物的优化转基因性状。T-GURTS技术和“终止子”技术(V-GURTS)也被统称为GURTS技术。[2]
 
    1998年3月“终止子”技术获得美国专利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各界强烈的反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农业促进基金会(RAFI)等国际组织都对此表示反对。在印度,愤怒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和棉农将孟山都公司在当地试验田里种植的转基因棉花拔起焚烧;在智利,人们认为该项技术是种子业的灾难、农业上的“中子弹”。在1998年10月举行的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会议(CGIRA)上,乌干达、印度、英国、荷兰、德国的代表明确表示反对“终止子”技术的使用。[3]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这一技术是对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的可耻掠夺,并可能对粮食安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等构成威胁。洛克菲勒基金会主席戈登·康卫在一次对孟山都公司管理层的讲话中,呼吁生物企业放弃使用“终止子”技术,孟山都公司CEO罗伯特B·夏皮罗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在回复戈登的一封公开信中宣布:孟山都公司将不再继续发展终止子技术或使之商业化。但是他并不排除会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不会使种子不育),如T-GURTS技术,来确保其生物技术创新的投资回报。[4]
 
    “终止子”技术实际上直接剥夺了亘古以来农民传统的留种权利,即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农民特权”(farmer’s privilege)。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78年文本第五条以及1991年文本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有权繁殖种子自用,只要不销售即可。这实际上是UPOV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争取到的维护发展中国家广大农民权益的重要条款。剥夺农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的留种权利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现在我们种植的主要作物品种都是自古以来世世代代的农民通过长期的精心培育和人工选择得来的,凝聚了他们无数的心血和创造力。世界上现存的基因资源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例如孟加拉国有15000多种水稻品种,如果没有农民精心的培育,许多品种早就消失了。[5]今天,少数发达国家无偿地利用这些基因资源培育出转基因新品种,然后高价返销给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并且使他们无法留种,以赚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贫困的农民不仅不能分享基因资源所带来的利益,而且还得每年购买昂贵的新种子。这一做法显然有失公正,并且也与近年来被许多国际组织所认可的“农民权”(farmer’s rights)背道而弛(关于农民权,后文有详述)。
 
    从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GURTS技术会对全球粮食安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首先,GURTS技术会阻隔转基因品种良性基因与传统地方品种的基因融合,一方面可能减低转基因新品种的当地适应性,另一方面会逐渐淘汰传统品种,不利于保持农业生物多样性。其次,GURTS技术会使农民在选择种子时受到限制。市场竞争迫使农民只能选择那些有优良特性的种子,而那些种子往往都是转基因品种。如果种子广泛采用“终止子”技术,农民由于不能留种,不得不每年向供种商购买种子,这将导致农民对少数供种商的依赖越来越强,而世界上的转基因种子主要被少数巨型跨国公司如孟山都、杜邦这样的生物农业巨鳄所控制。这种依赖关系是十分脆弱的,一旦出现战争、社会动荡或自然灾害时,种子供应就可能中断。此外如果唯利是图的跨国公司嫌某地利润太低而撤出该地,无处购买种子的农民只能望地兴叹。这将严重威胁到14亿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粮食安全。
 
    GURTS技术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也不容小视。这一技术会限制世界各国育种者共享种质资源,这种对变异基因潜在的锁定违背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精神。人类已经面临一个很小的农作物基因池,GURTS技术会阻止自然的基因交换过程,如异花授粉和当地适应性的形成,可能会使作物变得更容易受到病虫害的侵害。此外,不育基因有可能随着花粉向周围其它植物扩散,特别是敞开授粉的作物如玉米,这不仅会降低附近田地里传统作物的产量,而且可能影响野生种群的繁殖能力,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拥有一个重要的世界种质资源库的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CGIRA)已宣布不使用GURTS技术,不会将任何不育基因植入它的育种材料当中。美国农业部也迫于压力,宣布不会将此类技术引入它所管理的国家植物种质库(NGPS)中。[6]
 
2 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之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无论是“终止子”技术还是T-GURTS技术,研究者的初衷主要是用它来保护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较之技术措施本身及其对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本文更加关注技术措施保护在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及其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关系。与著作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一样,转基因作物保护中的技术措施也似乎蠢蠢欲动,试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法律保护的势头。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对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必要的。全世界急骤增长的人口,不断减少的耕地,大量使用化学除草剂和杀虫剂所引发的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迫使人们不得不开发具有高产、抗病虫等优良性状的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开发不仅耗资惊人,而且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如果仅仅依赖公共投资显然难以满足需要,而要吸引私人投资就必须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专门制度或专利法。1961年12月在巴黎签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是目前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截至2002年12月5日,UPOV公约共有52个成员国,中国于1999年4月正式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UPOV公约主要有1978年和1991年两个文本,后者较之前者,其保护品种的范围更宽,保护水平更高,参加的条件也更加严格。《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目标在于对植物育种者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利于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利用。[7]此外,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7.3(b)条也规定:成员国应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Sui generis),或二者组合制度的保护。当今多数国家或国际组织采用植物品种专门法的形式予以保护,如中国、德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少数国家用专利法来保护,如日本、法国、丹麦;还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结合专利法和专门法来保护。[8]中国目前采用的是专门法,即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除了知识产权法外,在实践中合同法也在发挥作用。例如孟山都公司向农户供应转基因种子时,要求农户必须先与其签订许可合同,保证收获后不留种子。如果农民违反合同约定,就会面临诉讼。在北美,孟山都公司甚至聘请私家侦探对农民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9]
 
    但是,生物农业跨国公司似乎更愿意借助技术措施而不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转基因作物新品种。首先,他们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地保证其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难以对农民留种自用还是用于销售进行有效的监控。即便是在美国这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其法律保护都难以有效地执行,在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就更加困难。[10]相反,依靠技术措施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收到保护的效果,并且不象专利权和植物育种者权(国内也称植物新品种权)那样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这种无期限的绝对保护可以保证生物农业跨国公司长期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其次,技术措施保护比法律保护的成本要低得多。在法律保护中,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申请植物新品种都要经历复杂而漫长的申请程序,申请费用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出现侵权诉讼,那又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相比之下,技术措施保护则可一劳永逸,省钱省力;再次,技术措施保护可以排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规定的权利限制,例如UPOV规定的农民可以自繁自用种子的农民特权和育种者豁免权等等。
 
    与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一样,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也给我们出了一个难题,它与法律保护的关系究竟如何?前者能否替代后者呢?要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量。
 
    2.1  技术措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首先,技术措施本身可能危及公共利益。GURTS技术,特别是终止子技术,对于全球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存在着潜在威胁,这一点前文已经述及。如果为了保护作为私权的私营生物农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而不顾全球14亿贫困人口粮食安全和全人类共同家园的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那么这不仅违背了发展转基因作物的初衷,而且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保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原则。
 
    其次,技术措施绕开了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的设立原则是在公众利益和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维持一种精巧的平衡,保护权利人私人利益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激励创新以造福大众。为了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如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以及权利的期限限制等等。就植物新品种而言,无论是专门制度保护还是专利保护,都对权利人的权利作出了限制。从权利的范围来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1991两个文本都给予了农民可以留种的特权。保护水平更高的1991年文本规定,育种者的权利不适用于:1.私人的非商业行为;2.试验性行为;3.为培育其它新品种所为的行为。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制度中,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也有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限制。从权利的期限来看,UPOV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的保护期限根据类别不同分别为15年和18年。依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按类别不同分别为15年和20年。相比之下,转基因作物的技术措施保护却一举绕开了这些限制,不但剥夺了农民特权,而且排斥了合理使用,甚至没有期限的限制。如此一来,利益的天平一边倒地倒向私人一方,显然打破了了社会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再次,技术措施保护可能导致种子市场的垄断。GURTS技术的支持者称,这些技术措施并没有限制农民的选择权,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种植传统品种或是转基因新品种;并且大的供种商也不会愚蠢地过分抬高种子价格,因为一旦如此,农民们会马上回过头去种植传统作物。仔细分析,这种辩解其实并不成立:第一,供种商与农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在信息和经济实力上严重不对称,供种商会采取各种方法“封杀”传统种子,如夸大宣传转基因种子在某些方面的优良特性,给贫穷的农民以种子信贷以吸引其种植转基因种子等等;第二,传统种子的保存也是一笔负担,并且如果保存时间过长,这些种子就会退化而失去种用的功能,而公共机构能否有效地保证传统种子的供应也是一个问题;第三,如果消费者已经习惯性地接受了转基因作物,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将别无选择,只能种植转基因作物。长此以往,全球的种子市场就会被少数几个跨国公司所垄断,农民们将不得不听任供种商的摆布,被迫接受高价的种子。技术措施保护使得权利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跳过现有法律的规制,因此任何技术措施保护都必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否则便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减低GURTS技术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通过颁布禁令、限制价格或者要求供种者保证种子的连续供应、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等方式对供种者进行约束。
 
    2.2   技术措施对农民权的影响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定义,农民权(Farmer’s Rights)是指农民,特别是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开发和创造有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出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规定,农民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有权参与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政策的决策。农民权这一概念最早于1979年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目的是在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当中,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利益,平抑由于不断强化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所造成的不公正。目前,国际上要求实现农民权的呼声日益高涨,2001年1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18个国家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正式以国际法专条的形式确认了农民权。印度于2001年率先通过了农民权国内法案。《生物多样性公约》也积极推动农民权的实现。农民权也是目前世贸组织TRIPS协议新一轮谈判的内容之一。由于技术措施事实上大大强化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剥夺了农民留种的传统权利,而且妨碍了农民参与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益分享,这显然违背了农民权的宗旨。
 
    2.3   脱离法律而仅依赖技术措施能否有效地保护?
 
    笔者认为,技术措施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独自发挥作用。首先,GURTS技术本身就需要专利法的保护,否则美国农业部和DPL公司也不会将“终止子”技术向78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其次,利用GURTS技术也许能够较好地防止来自种植者的侵权行为,但是并不能防止其他生物企业,特别是竞争对手利用基因技术破解转基因新种的技术秘密。所谓魔高一尺,“盗”高一丈,无论你采取多么尖端的技术保护措施,都有可能被别人破解。试图单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即便是雄霸天下的微软,尽管它不断采用花样翻新的加密、激活等技术措施来保护它的软件产品,但也不得不以法律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
 
    2.4   不使用技术措施而单靠法律能否有效地保护?
 
    应当看到,由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单靠法律保护还难以有效地保护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私营的生物农业公司迫切希望依靠技术措施来保护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以弥补专门制度、专利制度、许可等法律手段的不足。在尚未得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他们在育种方面的投资还十分小心。目前,世界上转基因新品种的培育工作主要集中于杂交作物品种及其它易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种。杂交品种如玉米收获后不能留作种子,其品种权自然地受到保护。透过这一状况我们也可以窥见目前法律保护的无奈。因此,如果适当引入技术措施,在投资回报有保证的情况下,生物农业企业就会将大量资本投向稻谷、大豆、棉花、小麦这些非杂交的但更为重要的农作物[11],这显然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由此看来,从全球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适当引入技术措施有其必要性。法律的发展总是落后于技术的进步,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留下的缺陷,需要利用技术手段加以弥补。既然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已经获得了法律的认可,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相关的技术措施保护也将会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综上所述,技术措施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农民权有负面影响,我们需要利用技术措施来填补法律保护所留下的空缺,但是技术措施不应当、也不可能取代法律充当知识产权的保护神,它只能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GURTS等技术措施的前景及我国的对策
 
    尽管受到各方的强大压力,但美国农业部(USDA)仍然没有放弃发展“终止子”技术,2001年8月它向其合作伙伴DPL公司颁发了“终止子”技术的商业许可证。DPL公司公开表示将坚持把“终止子”技术推向商业应用。[12]虽然孟山都公司曾公开表示不再发展“终止子”技术,但是它却正加紧研究T-GURTS技术。其他生物巨头如英国Astra Zeneca公司也在开发类似的技术。可以预见,即使终止子技术可能会被大多数国家禁止,但T-GURTS技术或者其它新的技术措施仍有可能被人们所接受。1999年6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会议上,欧盟、拉丁美洲和东南亚国家代表对T-GURTS技术表现出谨慎接受的态度。以上这些看起来似乎离我们中国还很遥远,其实不然。实际上DPL公司已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孟山都公司早在1996年就已进入了中国推广它的转基因抗虫棉。中国目前播种了约150万公顷的转基因棉花,占到棉花种植总面积的30%,其中孟山都公司占到30%份额。孟山都表示在其知识产权得到更好保护后,将向中国市场推出更多的转基因作物品种。[13]GURTS技术迟早会来敲击中国的大门,我们应当未雨绸缪。
 
    中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技术发展的国际形势,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正确的选择。近年来在西方大国的推动下,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恐怕一时难以改变。生物科技是21世纪最令人瞩目的研究领域之一,它为人类解决食品短缺、能源匮乏、环境污染等重大问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希望。自1983年第一例转基因植物问世以来,植物转基因研究在这20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大量植物包括几乎所有农作物已经建立转化系统并已完善转化方法。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机构(ISAAA)统计资料表明:全球转基因农作物总面积1999年已达3990万公顷,2000年度更增至4420万公顷,增加了11%。2000年,全球范围内转基因农作物的销售额达到30亿美元,预期2005年将达到80亿美元,2010年达到280亿美元规模。[14]
 
    在这一波生物技术浪潮中,中国在基因技术领域显示出一定的实力:成功地参与了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了水稻基因组的测序、我国自行研究的转基因抗虫棉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分析我国的国情,我国既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大国,又是一个具有一定生物技术实力的国家。一方面我国拥有1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全国有八亿农民,其中相当一部分还很贫困,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另一方面,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位居世界第四,2001年,我国转基因抗虫棉种植面积已达2000万亩,[15]转基因作物的推广应用在我国正方兴未艾。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任务更为艰巨。
 
    专家预测,GURTS技术将在几年内进入商业化阶段,届时中国将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明智的选择应当是顺应潮流、主动参与、趋利避害。顺应潮流就是要顺应世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的潮流,在转基因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容许引入相对安全的技术措施(如T-GURTS)。根据前文的分析,将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相结合才是上选之策,这样也有利于发展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主动参与、趋利避害就是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参与制定有关的国际规则。应当看到,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无法改变,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矛盾重重,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相互妥协和合作。作为****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争取应得的权益,趋利避害。对于转基因作物,既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个基因资源大国,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基因资源的国际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民权的实现。在对GURTS技术的潜在影响尚无确切的结论之前,政府的政策选择应当审慎。在种子供应方面,必须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国内种子市场。在引入转基因种子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传统作物品种的保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RAFT. Terminator seeds rejected by global network of agriculture experts [R]. News Release. November 2,1998.
[2]Swiss Expert Committee for Biosafety(EFBS).Impact of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y (gums) on the environment[R] . May,17,2001.
[3]钱迎倩等终止子技术与生物安全[月生物多样性,1999 ,5(7) 2.
[4]Alejandro E. Segarra; Jean M. Rawson“The ‘Terminator Gene’ and Other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GURTs) in Crops”,CRS reports,[R] October 21,1999
[5]Farhad Mazhar,“Destructive Consequences of ‘Controlling Plant Gene Expression’ or ‘TERMINATOR’  Technology for Food Security and Biodiversity",Presented at the”Pre-SBSTTA-4 Consultative Workshop" organized by IUCN,[R] .25 1VHy 1999
[6]Alejandro E. Segarra; Jean M. Rawson,“The ‘Terminator Gene’ and Other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GURTs) in Crops”,CRS reports,[R] . October 21,1999
[7] UPOV主页http :// www.upov.int/en/about/pdf/pub437.pdf [S]
[8]段立红: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C]农业部汇编资料
[9]Mchael Hansen,Ph.D,“Biotechnology and the Food System",NLCB Project workshop on Consumers Research Techniques and Policy ,Kiev,Ukraine,[R] . October,2000
[10]UK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COSTS AND BENEFITS TO THE LIVELIHOODS OF THE RURALAND URBAl1,POOR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SOCALLED’TERMINATOR GENES'AND SIMILAR TECHNOLOG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 Dec mber,1999 pp.167
[11]Bert Visser,Ingrid vander Meer,Niels Louwaars , Jules Beek wilder and Dcrek Eaton,“the impact of ‘terminator’ technology”,[J] . Biotechnology and Development Monitor,2001
[12]RAFI:“USDA Says Yes to the Terminator Technology” , http:\www. Rafi.org,[N] . 3 August ,2001
[13]转基因作物在中国扩张迅猛,问题犹存[N]中国资讯行中国经济新闻库2001 ,01 ,10
[14]透视中国转基因种子产业政策[N]国际商报,2001 ,09 ,27
[15]谢晖中国专家说应加快国产转基因棉成果转化[N]中国纺织报12002,01 ,30
 
Elementary research on IPRS protection of
transgenic crops by technological measures
 
Zhan Yng,Zhu Xue一zhong
(School of Management,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role of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 protection is be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PRS protection of transgenic crops by technological measures,the impacts of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the relationship of protection by law and by technological measures .Finally,it presents some suggestions of how to deal with this kind of IPRS protection.
 
Keywords: transgenic crop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echnological measures; GURTS
 
作者简介:
詹映,男,湖北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朱雪忠,男,江西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原载于《科研管理》2003年9月第24卷第5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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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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