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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三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1日 张平 马骁 点击次数:5264

 

    根据标准的形成过程可以将标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定标准”(de jurestandards),是指那些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建立、公告并管理的标准,比 如ISO、IEC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有关国际标准、政府标准化组织(government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二是事实标 准(de facto standards)是指那些没有经过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仅通 过企业的“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的“联合声明”的方式成功的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技 术而形成的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 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标准,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这类标准也被统称为“WinTel标准”。在多数 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 败对方的时候,开始联合,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专利联 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企业联盟形成 的事实标准,如DVD技术中的6C和3C集团形成的技术标准。这类标准一般由私有标准化 组织(private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进行管理。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 标准,其管理组织都有自己的有关专利、标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政策,也就是所 谓的“Patent Policy”或“IP Policy”。由于标准化组织法律属性的不同,不同标准 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同。总体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政府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 政策要简明扼要,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的重点在于允许专利技术加入到标准技术中,但不 负责专利技术的许可谈判,而是通过专利权人自己的许可使用声明来确定在标准使用中 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基于私权形成的事实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要复杂的多,其 知识产权政策中相当多的内容是解决专利技术的许可问题,“WinTel标准”的管理主要 是权利人以“私有协议”的方式单独同专利技术的使用者谈判,“企业联盟标准”的管理是通过私有标准化组织来管理,可以代理联盟内专利权人对联合专利技术进行一揽子许可,也允许标准的使用者同单个专利技术的权利人个别谈判,这也充分体现了这类标准的私权性质。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标准化组织以ISO、IEC、ITU为典型代表。ISO、IEC和ITU的标准化工作相互补充 ,形成了一个能提供自愿性国际技术协议的完整体系。以国际标准或国际“建议”形式 出版的这些协议正在帮助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兼容。这些协议的实施能够增加所有经 济活动方面大大小小商家的利益,尤其有利于促进贸易。概括的讲,ISO、ITU这类国际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比私权性质的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内容要简单的多(私权性质 的标准化组织的政策见下一章),他们设立此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的摘出自己的 法律风险。基于此原则,ISO、ITU这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即要求标准的提案人将标准提案中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技 术披露出来,并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声明;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声明该组织并不对组织通 过的标准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
    (一)ISO/IEC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SO)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该组织包括100多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每个国家的技术标准团体就是该国负责技术标准工作的政府机构。美国的代表是美国技术标准协会(ANSI)。ISO的任务是促进技术标准及相关活动的 发展以扩大国际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推动科技和经济等方面的合作。ISO和国际电子 技术委员会在IT技术标准制定方面进行了合作。1978年9月1日,中国重新进入ISO,198 8年起以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的名义参加ISO活动。
    ISO包括130多个成员国,由一个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若干技术委员会和联合技术委员会(JTC1)的技术性工作。成员国在某一委员会的参与程度用参与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区分。委员会的工作是由一个主席主持的,起草工作则由审定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工作也可以授权给一些工作组。ISO技术委员会和下属委员会在制定国际技术标准时采用六个步骤。这一过程是自愿的、广泛的、合意的。第一个阶段(提议期),委员会确定新技术标准的需求性和成员国参与该技术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在筹备期,工作组进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直至确认获得了****的技术方案。下一个阶段,委员会准备另一个草案并在ISO中央秘书处注册。一旦各方对于草案中的技术方案达成了一致,草案文本就作为一个国际技术标准草案(DIS)被提交。接下来是询问期(5个月的投票和发表意见的期间),成员国对DIS进行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后的DIS便成为最终国际技术标准草案(FDIS)。在批准期,成员国对最终国际技术标准草案(FDIS)进行两个月的投票表决。 最后一个阶段是公布出版。
    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也是一个非条约组织,有自己的章程,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化的合作。ISO和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通过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 JTC1)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由主席和各国委员会主席组成的一个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负责决定 会员资格、财政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等。理事会还可以将技术工作的管理授权给一个行动 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建立起一些技术委员会处理实际的技术标准工作。这些技术委员会 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我国于1957年参加IEC。
    ISO/IEC联合技术委员会(JTC1)是ISO和IEC在1976年达成合作协议后成立的,IEC负责电气和电子领域,其他的由ISO负责。与两者都相关的技术主题由联合技术团体负责,其中一个就是负责信息技术的JTC1。JTC1包括:一个秘书处、一位主席、一个技术标准特别工作组、一个注册特别工作组、一个评估协调特别工作组和一些负责技术工作的下 属委员会。每个下属委员会负责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例如,第6下属委员会负责电信 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第18下属委员会负责文件处理和传送,第29下属委员会负责音频 、图像、多媒体和超媒体信息。许多下属委员会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工作组。例如,第29 下属委员会包括工作组1(负责静态图像的编码(JPEG))、工作组11(负责动态图像和相关 音频的编码(MPEG))和工作组12(负责多媒体和超媒体信息的编码(MHEG))。一个工作组 包括一个负责人、一个或多个项目编辑和一些工作人员。负责人和项目编辑是由上级委 员会(下属委员会)任命的,他们分别负责一般的行政管理和工作组文件的起草。
    1.ISO标准的建立程序。ISO标准的制定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关于ISO国际标准的提案工作的启动往往是一个产业实体,由其向本国的ISO成员组织提出制定国际标准的必要性,再由后者向ISO整体提供一套制定国际标准的必要性提案工作文本。一旦这个关于制定国际标准的必要性被认可或者正式的被同意,那么第一个工作阶段就正式启动,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关于这项国际技术标准在技术领域的定义。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工作组中完成,这里的工作组是由各个国家对此主题感兴趣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阶段:一旦在技术领域对此标准的技术涵盖范围达成共识,那么就进入第二个阶段,由这些相关的实体(包括国家)来讨论标准的技术规范细节,这是一个“建立共同一致”(Consensus-building)的阶段。
    第三阶段:第三个阶段就是正式同意通过技术标准提案的阶段。在这里正式同意通过的标准是:2/3积极参加此标准制定成员的通过和75%全体ISO会员的通过。
    2.ISO/IEC关于标准制定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政策。ISO作为世界上影响****的标准化组织,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专利技术有一套完整的规定,分别在ISO/IEC工作指南(ISO/IEC Directives)的第二部分指定国际标准的方法(Part2—Methodology for the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中。
    第5条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第7款关于专利权(Reference to PatentRights),其中规定:在准备一个国际标准的时候,原则上ISO是允许技术方案中包含有 专利权技术,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还是其他的基于专利项下的技术,或者是已经 公布的专利申请。如果涉及这样的专利技术,那么ISO/IEC工作指南第一部分中的附件 条款A——有关专利的条款(Reference to Patented items)将被适用。
    ISO/IEC指南第一部分中的附件条款A—Reference to Patented items中的规定:(1)如果一个ISO的国际标准在提交审议时技术方案中没有发现专利技术,那么提交人在向ISO提交标准提案中应该有以下的描述:“(提交人)已经注意在技术标准中可能含有专 利技术,ISO不承担确认专利的责任。”(2)如果一个ISO的国际标准提交人在提交审议 的准备过程中,在技术方案中有专利技术,那么应该按以下的程序运作:
    a.提交人应当提请ISO的技术委员会TC(Technical committee)和分技术委员会SC(Sub-committee)注意自己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提案中采纳的专利技术。任何参与标准提案的当事方也应当提请ISO的TC(Technical committee)和SC(Sub-committee)注意自己 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提案中采纳的专利技术。
    b.如果技术标准提案在技术领域审查阶段被接受,那么提交人应当逐个向专利权权利人寻求同意许可的声明——这里的同意许可是指权利人愿意在非歧视和合理的情况下,同意对全球范围的愿意获得技术许可的另一方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磋商。
    上述的磋商应该由当事方自行进行,ISO或IEC不参与、不承担这方面的工作和责任。
    上述的声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ISO秘书处提交一份备案,并且应当在相关技术标准中得以反映。
    假如权利人不愿提供上述的声明,那么TC和SC在ISO委员会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之前不 能继续对含有此专利技术标准提案的工作。
    c.任何征求意见的技术标准提案应当在封面上有这样的语句:“欢迎任何收到此文件的人都能提供关于本提案的专利技术方面的资料、自己的评论以及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d.只有在所有的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许可声明齐备的情况下,一个国际标准才能够被出版。如不符合上述要求,除非是ISO委员会有特别的授权才可以。
    e.一个印刷出版的含有专利技术国际技术标准,出版时应该有以下的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注意到此标准中采用了有_______专利权的技术 。
    ISO不承担确认专利有效、范围和证明的责任。
    专利权权利人向ISO提供了同意许可的声明——这里的同意许可是指专利权权利人愿意在非歧视和合理的情况下,同意对全球范围的愿意获得技术许可的另一方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磋商。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如下:________。”
    ISO提请注意以下一种可能性——此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现在已被确认的专利技术以外的某一专利技术,ISO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标准出版后,应当有一个复查的工作程序,以衡量专利技术的许可效果。假如不能在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下得到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那么此国际标准应当回到ISO相关的TC和SC工作部门进行下一步的考察。
    (二)ITU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电信联盟(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定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当时的名称是“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为了适应电信技术的发展,当时的国际电报联盟先后成立了三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CCIF)”;1925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CCIT)”;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了“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1956年又将CCIF和CCIT合并成为“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即CCITT。
    经过100多年的变迁,1972年12月,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电信环境,保证ITU在世界电信标准领域的地位,ITU决定对其体制、机构和职能进行改革。ITU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 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ITU-T由原来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 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改革后的ITU最高权力机构仍是 全权代表大会。全权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电信标准部门、无线电通信部门和电信发展 部门。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有正、副秘书长。电信标准部、无线电通信部和电信发展 部承担着实质性标准制定工作,各设1位主任。
    目前电信标准部设有14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网络和业务运营。
    2.电信经济和政策在内的资费和结算原则。
    3.电信管理网和网络维护。
    4.对电磁环境影响的保护。
    5.外部设备、数据网和开放系统通信。
    6.远程信息处理系统的特性。
    7.电视和声音传输。
    8.电信系统的语言和一般的软件问题。
    9.信令要求和规约。
    10.网络和终端的端对端传输特性。
    11.网络总体方面。
    12.传送网络。
    13.系统和设备。
    14.多媒体业务和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无线电通信部设有8个研究组,分别从事:
    1.频谱管理和业务间共用与兼容。
    2.无线电波传播。
    3.固定卫星业务。
    4.科学业务。
    5.移动业务。
    6.固定业务。
    7.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组下面还设有工作组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电信发展部门旨在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电信发展。1998年国际电联全权大会再次就其改革与发展展开讨论,并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研究。ITU改革工作组已于1999年12月15~17日、2000年4月3~7日分别举行第一、二次会议。国际电联为提高技术标准的质量,增强其及时性和预见性,决定在2000~2004年研究期建立试验性热点专题小组就某一专题进行9~12个月的研究。此外由于很多研究热点涉及多个研究组,为有利于这些研 究热点的平衡发展、确保所制定标准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时性,ITU还成立了若干个 牵头研究组。
    ITU成员由各国电信主管部门组成,同时也欢迎那些经过主管部门批准、ITU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工业和科学组织、金融机构、开发机构和从事电信的实体参与电联活动。ITU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4年召开1次全权代表大会、世界电信标准大会和世界电信发展大会;每2年召开1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我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届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 法权利和席位。
    ITU颁布一个知识产权政策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电信标准化局(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Bureau,简写为TSB)在ITU的标准化工作中更好的处理好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就是要尽可能早的披露和确认与ITU标准制定中有 关系的专利,以尽****可能避免潜在专利(Potential Patent)对标准化工作的影响。
    1.知识产权政策诞生的背景。ITU知识产权政策最早可以从1985年的ITU的前身CCITT颁布的《CCITT知识产权政策》算起,当时的内容也比较少,目的就是要将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与解决专利权的权属分开。但是随着发展,尤其是以下几个现实和理由,使得ITU以及其他标准化组织不得不颁布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政策:
    (1)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标准化工作加快,同时专利技术也越来越多;
    (2)国际间竞争的加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变得日益“吝啬”;
    (3)一些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入专利权人的队伍,他们都特别希望从自己的专利中获 得较高的经济利益;
    (4)许多小厂商也加入专利权人的队伍,但同时他们在商业化的道路上又遇到许多的其他专利权人;
    (5)从欧洲的ETSI到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使得专利政策制定的问题在更广泛的范围得以讨论。(注:See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ITU-T Patent Policy,URL:http://www.itu.int.)
    2.几个重要原则:
    (1)关于ITU的定位。ITU的定位就是只负责收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而不介入专利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的审核,也不介入专利争端的解决。
    (2)关于专利信息尽早披露的原则。ITU要求其成员尽****努力关注与ITU标准提案有关的专利技术,并尽快上报给ITU的电信标准化局TSB。
    (3)要求权利人进行声明的原则。ITU在标准建立的过程中会向ITU已经知道的权利人提供一份格式文本,需要ITU标准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就此发布声明,其格式文本如下:
        ITU通用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
        (ITU General Patent Statement and Licensing Declaration)
    请直接将此声明反馈给:国际电信联合会电信标准化局(TelecommunicationStandardization Bureau)GH-1211,Geneva 20,瑞士,传真: + 41 22 730 5853。
    专利权人(法定名称):__________
    关于许可申请的联系方式
    名称或部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
    许可声明正文
    假如有关组织向ITU标准化组织提交的部分或全部标准提案的技术中包含了上述专利权人的已获授权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那么上述的专利权权利人按照ITU专利政策在此作 出以下郑重声明:
    专利权人愿意就ITU标准中涉及自己的专利技术(包括正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提供以下两种许可模式中的任意一种(请在1或者2上圈选一个):
    1.出于普及ITU标准及促使标准互惠的目的,专利权人同意向全球范围的任何用户提供非歧视的免费许可;
    2.专利权人同意在合理的情况下,向全球范围的任何用户提供非歧视的和合理的许可。
    签名: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
    声明的目的就是保证标准建立后,能够使权利人尽快地按照声明对外实施技术许可, 使标准尽快得到普及。如果专利权人拒绝作出同意的声明,那么ITU主任就应该迅速的 通知有关部门对标准提案进行讨论,是否能够绕开此专利技术或者找到替换技术,否则 标准提案将被搁置。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标准被通过乃至与标准文本已经发布后,又有新的专利权人出现了 。ITU主任会向专利权人要求按上述文本进行承诺声明,如果同意,则一切好办,如果 专利权人拒绝作出同意的声明,那么ITU主任就应该迅速要求标准文本的发布工作进行 搁置,并通知有关部门讨论是否能够绕开此专利技术或者找到替换技术,进行标准的修 改,否则标准将被撤回。
    3.建立专门的ITU专利数据库(Patent Statement Database)。为了方便建立标准和方 便标准的应用,ITU的电信标准化局TSB建立了专门的ITU专利数据库(Patent Statement  Database),内容主要是同ITU有联系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简介以及专利权人向ITU作 出的有关声明。(注:该数据库的网址是:http://www.itu.int/itu-t/patent/index.html。)此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是向准备采用标准的人指明应该向谁获得专利技术的许可 。(注:See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ITU-T Patent Policy 5.1 Database  Information,URL:http://www.itu.int.)美国的IEEE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是如此,IEEE作为标准化组织,要求标准在提案过程中必须有专利权人关于许可的声明,承诺在 合理的、非歧视的状态下对任何对标准感兴趣的一方提供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者承诺免费 向该方提供专利技术许可。(注:See IEEE-SA Standards Board Bylaus,URL:http://standards.ieee.org/guides/bylaws/sect6-7.html#6。)

二、私有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同ISO、ITU等这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相比,以私权为基础的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要复杂和完备的多。因为他们要设定使标准化组织能及时有效运作的全部工作规程,其中包括如何获得许可、如何对外技术许可等等内容,其工作制度的设定还要满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如反垄断审查部门的要求。因此,以私权为基础的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是比较翔实和完备的,但同时在具体细节规定上又各不相同,这些规定是值得吸取和借鉴的。
    (一)HAVI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及管理的研究
    1.HAVI技术标准的设立背景。HAVI全称是HOME AUDIO VIDEO INTEROPERABILITY,HAVI标准是一个数字电器设备同家用电器间能实现接口匹配的软、硬件标准。由全球的8个著名的电子及电气制造商(包括日立Hitachi、飞利浦Philips、夏普Sharp、索尼Sony、东芝Toshiba、松下Panasonic、Grunding AG、Thomson Multimedia)在1999年12月组建该标准体系。HAVI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操作性强,品牌独立,上下兼容”的目标。(注:参见HAVI标准的网址http://www.havi.org的About HAVI网页,原文分别为:(1)Ineroperability,(2)Brand Independence,(3)Hot“Plug and Enjoy”,(4)Linkedto the past,upgradeable in the future。)
    2.HAVI组织及其运作的特点简介:
    (1)HAVI是非盈利(NOT-FOR-PROFIT)的机构。
    (2)其技术文献等资料来源于这8家企业,并且因此而达到了技术完备的标准。换言之,HAVI标准体系既是一个标准的管理者,又是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全权所有者,这是与前面介绍的DVB标准显著不同之处。因此HAVI标准体系不再涉及从知识产权人手中获得许可的工作,HAVI许可的工作重点就只剩下如何管理向外许可其技术标准。
    (3)在此之后的工作,就是HAVI向外发布和扩大标准的影响,采用会员制的收费模式:
    ①赢利成员:$10 000/年。
    ②非赢利成员:$2 500/年,并且这里仅指高校和科研机构。
    他们能定期收到HAVI标准的最新资料。
    (4)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于单个最终产品的许可使用费:$0.10/产品。
    (5)HAVI标准是从原来一个由8家企业自己联合性质的封闭性标准走向开放型的,现在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该标准化组织,参加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3.HAVI标准知识产权内容。HAVI标准认为其知识产权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
    (1)所有的HAVI标准族中的各项标准的著作权;
    (2)被认为是HAVI产品所必需的并符合HAVI规范的“必要专利”;
    (3)HAVI组织的标记、徽记等。
    4.HAVI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程序:
    (1)有两个关于加入此标准体系的协议,分别针对盈利的和非赢利的入会申请者,这两个协议分别是:《HAVI Non-profit Participant's Agreement》和《HAVIParticipant's Agreement》,列明了管理和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并附有HAVI商标和 用语的许可协议。
    (2)其组织的特点:
    ①组织权力的执行机构“委员会”(HAVI BOARD)由这8家公司派员组成;
    ②委员会负责认定是否接纳新成员;
    ③成员资格须通过一年一次的付会费的方式得到延续;
    ④退出,除不交费外,还可以书面方式声明退出。
    (3)法律适用:适用HAVI标准机构所在地美国纽约州法律。
    (二)MP3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
    MP3是MPEG-audio layer 3的简写,是ISO/IEC MPEG标准族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该标准的建立过程中,主要是FRAUNHOFER IIS-A和THOMSON公司尽了很大的努力。
    MP3格式研发起源于德国Fraunhofer IIS-A(全称是Fraunhofer Institue ofIntegrierte Schaltungen,即集成电路研究院)所执行的数字广播计划(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 EUREKA Project EU 147)。为了能在有限的网络频宽与存储空间限制条 件下仍可提供良好的声音品质,早在1987年,Fraunhofer IIS-A便已与德国纽伦堡市的 Erlangen大学的Dieter Seitzer教授合作,研发高品质的音频编码格式作为计划的一部 分。之后在Dieter Seitzer教授的进一步指导下,Fraunhofer IIS-A的研发小组开发出 了一套符合当初所定研发目标的电子档案压缩与回复演绎算法CODEC(即Compression/decompression algorithm的简称),之后向ISO申请并获得标准的批准。
    Fraunhofer从1987年开始在美国申请MP3的核心技术专利,期间被驳回了4次,直到2001年初才获得授权,目前关于MP3的专利虽然不是全部由Fraunhofer获得,但是Fraunhofer与THOMSON已经与其他专利所有人谈得MP3专利技术的打包授权,所以目前所 有关于MP3的授权,必须透过Fraunhofer、THOMSON或OPTICOM。(注:参见刘江彬、孙远 钊:《MP3技术及创新环境研究结案报告》,2001年版,第3页。)
    目前MP3标准可以说是正经历一场挞伐,自由软件的倡导者们抨击Fraunhofer当初是开放源代码,供大家从网上下载,如今却对MP3标准开始收取专利使用费。这也是MP3标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出现的一个极其特殊的现象,不过目前还没有产生法律纠纷的最新报道。
    1.关于专利技术和专利许可的分工。现在的MP3标准体系中,共包含了18个专利技术,构成了MP3标准体系的专利集合体。
    一般而言,大部分成熟的产品与服务都透过THOMSON推广与营销,Fraunhofer则专注于在新技术与新构想的开发。其他复杂但技术层次不高的应用,则由OPTICOM负责。THOMSON与OPTICOM同时也负责把客户的需求反映给Fraunhofer,共同形成新的研发计划 。三者的专利授权分工如下:
    THOMSON:负责大量的消费应用,如桌上型电脑软件、广播系统、付费频道服务、IC编码解码器等等。
    Fraunhofer:负责专业的技术发展与应用,例如DSP硬件上的ISDN编码解码器、其他相 关的研发计划等等。
    OPTICOM:是一个授权的经销商,负责少量的消费应用软件、网站应用的推广、CDROM的MP3资料与解码器等等。
    2.关于许可收费的费率:
    (1)关于软件产品:
    对于基于MP3的解码软件     每件0.75美元
      或者5万到10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对于基于MP3PRO的解码软件    每件1.25美元
      或者9万到15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对于基于MP3的压码软件  每件2.50—5.00美元
    对于基于MP3PRO的压码软件    每件7.50美元
    (2)关于硬件产品:
    对于基于MP3的解码软件     每件0.75美元
    对于基于MP3PRO的解码软件    每件1.25美元
    对于基于MP3的压码软件  每件2.50—5.00美元
    对于基于MP3PRO的压码软件    每件7.50美元
    (3)对于游戏产品:
    对于基于MP3    每款2 500美元
    对于基于MP3PRO  每款3 750美元
    (4)对于电子化的音乐、广播行为:
    对于基于MP3    按收入的2%提成
    对于基于MP3PRO  按收入的3%提成
    (三)MPEG-2标准知识产权政策
    MPEG-2技术标准在ISO标准族的编号是ISO/IEC 13818-1和13818-2。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特点就是集中管理,由一个名为MPEG LA(MPEG LicensingAdministrator)的组织对MPEG-2标准实施统一管理。现分析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 特点如下:
    1.关于MPEG-2技术标准的技术汇集。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10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著名的美国加州大学、菲利浦、索尼、东芝、法国电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Patent Pool)性质的专利集合体,取名为Patent Portfolio,汇集了各国394个“必不可少的发明专利”,其中美国 专利有68个,而这68个被定为“标准体系必不可少的专利”,又是从各企业申报的8 000个美国专利中遴选出来的。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
    2.关于MPEG LA(MPEG Licensing Administrator)的作用。MPEG-2标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标准体系的知识产权对外许可工作由一个专门的机构—MPEG LA(MPEG LicensingAdministrator)来负责。MPEG LA的核心任务就是由其来负责MPEG-2标准核心技术的对 外许可,以实现对标准的统一管理。
    3.MPEG-2标准体系对外技术许可的特点:
    (1)MPEG LA只负责许可标准体系中的已被认定的“基本专利”(Essential Patent);
    (2)MPEG LA在对外实施统一许可的同时,也允许MPEG-2标准体系的“基本专利的”贡献人以自己的身份向任何第三人许可其自己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MPEG-2标准已经采纳的专利技术;
    (3)MPEG LA承诺对许可对象不歧视;
    (4)MPEG LA的许可费率特点:
    ①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解码产品、解码软件的最终产品(End Product),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
    ②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加密码产品、加密码软件的最终产品(End Product),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
    ③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既包括加密码又包括解码的最终产品(End Product),许可费用是每件6美元;
    ④对于基于上述技术开发出来的电影等,象征性的每部电影收取2—4美分;
    ⑤关于付费周期:第一次付费是许可协议双方签字后的30天内;以后付费是每6个月一次。
    (四)MPEG-4标准产业论坛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分析
    MPEG-4标准产业论坛(MPEG-4 Industry Forum,简称M4IF)是由制造、推广或使用MPEG -4技术的产业成员组成的开放的、非盈利性组织。目的是促进MPEG-4技术标准的推广应 用,使之成为广为制造者、研发机构、运营商、内容供应商和最终用户接受的技术标准 。(注:“The goal of the forum is:To further the adoption of the MPEG-4Standard,by establishing MPEG-4 as an accepted standard among users,application developers,service providers,content creators and end users.”)
    1.MPEG-4知识产权政策概述。M4IF最初的讨论引导建立了一个独立于M4IF之外的必要专利联营体(Essential patents pool),该体系的管理者将在全球范围内对任一MPEG-4技术的使用者收取包含合理条款(条件)的确定的非不正当竞争的许可使用费。必要专利集合体的许可管理组织由所述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负责运作,并独立于M4IF之外,即许可行为和M4IF会员行为是相互独立的,M4IF对于其成员就他们所拥有的专利的许可行为不做任何规定和限制。有关MPEG-4的知识产权许可主要含以下几方面:
    (1)系统专利许可system patent licensing
    (2)视频专利许可video patent licensing
    (3)音频专利许可audio patent licensing
    (4)软件/可下载的MPEG-4技术的许可模式。
    2.MPEG-4具体专利许可计划。目的:M4IF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必要专利集合体,以满足对所有MPEG-4技术标准使用者提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一揽子技术许可的需要。
    可供许可的专利
    (1)系统必要专利:必要专利是包含符合以下MPEG-4系统标准的要求的专利:ISO/IEC14496-1 Information technology-Coding of audio-visual objects-Part 1:Systems,including ISO/IEC 14496-1,ISO/IEC 14496-1/Amd.1,ISO/IEC 14496-1/Amd.2 andISO/IEC 14496-1/COR1。
    (2)视频必要专利;
    (3)音频必要专利:音频必要专利是包含符合以下MPEG-4音频标准需要的专利,具体为:Speech profile;Moble audio internetworking profile;High quality audioprofile。
    3.关于M4IF章程。
    (1)关于系统和视频部分:
    a.由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代表的专利许可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起 草许可条款/条件的细节,并监督专利许可管理者(Licensing Administrator)的行为。 专利许可管理委员会由M4IF发起,但他的运作独立于M4IF。
    b.专利许可管理者由管理委员会选出,必要专利权人授权其将能够许可的专利进行非独占分许可(non-exclusive sublicensing),同时,他要积极推动许可程序的执行,并将统一收取的许可费分配给专利权人。
    c.中立的第三方专利评估专家将根据MPEG-4标准的要求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专利进行必要性评估。任何一个相信他具有必要专利的公司/个人都将被邀请提交他们的专利进行必要性评估。每一份提交评估的专利将向许可管理公司(MPEG LA,LLC,下同)交纳$8500专利专家评估费。
    (2)关于音频部分:
    a.评估管理委员会从专利权人处收集评估费用支付给评估专家。评估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专利提交程序并启动专利提交工作。
    b.中立的专利专家评估所提交的专利对于MPEG-4音频标准的技术必要性。
    c.专利许可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必要专利(基于评估结论)的专利权人的代表,委员会制定专利技术许可条款/条件的细节。
    d.专利许可管理者由管理委员会选定,他因必要专利权人授权而具有对能够许可的专利进行非独占分许可的权利。他要积极推动许可程序的进行,并将统一收取得许可费分配给专利权人。
    4.许可条款细节。由专利许可管理委员会制定。
    5.必要专利集合体许可范围的可扩充性。M4IF将为任何感兴趣的公司/个人提供将其所 拥有的必要专利技术进行许可的机会。
    6.工作计划
    附图D412O201.JPG
    其中MPEG LA,是著名MPEG 2标准组织的专利许可管理委员会(LicensingAdministration);FKM是评估管理者,即FAY KAPLUN & MARCIN,LLP,是一家美国的知 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注:FKM网址是:http://www.fkmiplaw.com/。)GDD,评估人, 即Goudreau Gage Dubuc,是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注:GDD网址是:http://www.gdd.com/。)
    (五)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
    1.ASTM标准简介。ASTM系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的英文缩写,其英文全称为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注:ASTM的网址是:http://www.astm.org。) ASTM标准在涂料、材料方面颇有影响力。该技术协会成立于1898年。ASTM前身是国际材 料试验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sting Materials,IATM)。19世纪80 年代,为解决采购商与供货商在购销工业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和分歧,有人提出建立 技术委员会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技术座谈会,讨论解决有关材料 规范、试验程序等方面的争议问题。IATM首次会议于1882年在欧洲召开,会上组成了工 作委员会。当时,主要是研究解决钢铁和其他材料的试验方法问题。同时,国际材料试 验协会还鼓励各国组织分会。随后,在1898年6月16日,有70名IATM会员聚集在美国费 城,开会成立国际材料试验协会美国分会。1902年在国际材料试验协会分会第五届年会 上,宣告美国分会正式独立,取名为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Testing Materials)。随着其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学会的工作中心不仅仅是研 究和制定材料规范和试验方法标准,还包括各种材料、产品、系统、服务项目的特点和 性能标准,以及试验方法、程序等标准。1961年该组织又将其名称改为沿用至今的美国 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
    ASTM是美国最老、****的非盈利性的标准学术团体之一。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ASTM现有33 669个(个人和团体)会员,其中有22 396个主要委员会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 任技术专家工作。ASTM的技术委员会下共设有2 004个技术分委员会。有105 817个单位 参加了ASTM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特性和 性能标准,试验方法和程序标准,促进有关知识的发展和推广。
    一个科学的协商一致的自愿性标准体系取决于一个科学的能体现协商的标准制定程序。ASTM早在1910年就制定了《ASTM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经过反复实践,十几次的修订,已经成为科学严谨实用的标准文献。除此以外,ASTM还有《ASTM指南》、《ASTM标准格式》和《ASTM技术委员会工作手册》。一个ASTM产品标准颁布需要经过任务工作组的起草、听取用户意见、协商讨论,小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主委员会的征询意见和投票表决,以及会议讨论表决。ASTM之所以能将用户、生产厂家和其他收益方的不同意见和技术分歧在单个的简单的协商一致的标准中体现出来,就是由于有这样一个科学的制定程序。ASTM每年都有若干个学术论文报告会,由各技术委员会与政府部门、国内外专业机构联合举办。参加者宣读研究论文、交流技术资料、讨论学术问题,为制(修)订标准打下基础,会后出版论文专集或在刊物上发表。这种在标准化之前的学术论坛实际上是超前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分,值得一学。另外,ASTM专门设有培训部门,对用户、标准使用者进行具体标准概念、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操作规程的讲解和训练,并现场参观。
    2001年ASTM改名为ASTM国际组织,表明了ASTM国际标准化的方向,增加了国际标准化的工作分量。作为标准化的国际组织,ASTM不仅协调生产者与用户之间的不同意见和技术要求,还要协调合作伙伴与竞争对手——其他国家标准机构和国际标准机构之间的分歧,因此必须听取国际上的意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发展,要进入国际市场,也需要在ASTM标准中反映本身的利益。
    在消除标准的竞争的方面,ASTM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2001年6月12日ASTM的D01油 漆与相关涂料、材料及应用委员会主席Eugene Praschan与ISO/TC35油漆和清漆技术委 员会主席Eustache Bancken签订“保证不再制定已存在的满足国际共同体需求的相关标 准”的谅解备忘录。表示ASTM D01油漆和相关涂料、材料和应用技术委员会与ISO/TC35油漆和清漆技术委员会两者都需要减少标准制定活动中的重复性,因为这种标准的重复 会引起市场的混乱,也会使两个委员会和其他人士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付之 东流。因此,ASTM D01委员会和ISO/TC35委员会已经同意如果现有与市场相关的标准能 够满足国际社会的要求就不再制定新的标准,如果存在两个标准,确定保留其中之一。
    2.ASTM标准体系有关知识产权的原则规定。ASTM标准体系有一个专门的《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of ASTM),于1999年4月28日制定,由于制定时间偏早,所以内容多是纲要性的,相对简单。在《政策》中,ASTM主要列举了以下几项知识产权政策:
    (1)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种类。ASTM规定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并明确标准中涉及到的上述知识产权归ASTM所有。而且明确ASTM成员在加入ASTM时,就承诺接受《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的管理,明确遵守《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是成为成员的一个必要条件。
    (2)强调版权。ASTM对版权规定的很全面,涉及到标准文本的出版和电子文档的上网和CD光碟的出版等。
    (3)知识产权向ASTM的转让。《ASTM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政策》原则规定,凡是加入ASTM,成员都要将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ASTM,使权利归ASTM管理。
    (六)UPnP论坛知识产权政策
    UPnP论坛(Universal Plug and Play Forum)全称是“通用即插即用论坛”。UPnP(Universal Plug and Play)的意思是“通用即插即用”,UPnP是一种用于PC机和智能 设备(或仪器)的常见对等网络连接的体系结构,尤其是在家庭中,是可轻松接入技术的 一种,与其类似的还有JINI、Salutation、JetSend等对等连通技术等。UPnP标准其实 也是一种装置控制协议(Device Control Protocol,DCP),UPnP以Internet标准和技术( 例如TCP/IP、HTTP和XML)为基础,使这样的设备彼此可自动连接和协同工作,从而使网 络(尤其是家庭网络)对更多的人成为可能。
    1.UPnP论坛设立的背景。UPnP论坛是一个开放式业界协会,也是UPnP标准的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99年6月,旨在帮助明确界定UPnP标准以简化家庭(长远上讲则是企业)智能设备的联网。为实现上述目标,该论坛正在制定和公布UPnP设备控制协议及服务控制协议。1999年11月2日以微软公司为首的8家跨国公司联合宣布成立“UPnP论坛指导委员 会”(Universal Plug and Play Forum Steering Committee),以推动UPnP标准在世界 范围的普及。宣布参加该机构的公司除微软以外,还包括康柏、惠普、英特尔、松下电 器产业、荷兰的飞利浦、德国的西门子、索尼、法国的汤姆逊等公司。UPnP是将录像机 、电视机、数码式摄像机、电话、电脑等相互连接使用的一种规格。UPnP Forum为1999 年6月成立的业界团体。(注:参见“世界几大IT公司联合成立UPnP标准普及机构”,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5日新闻网页。)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设置各种分 会,制定标准的框架以及详细内容。比如,家电厂商飞利浦、索尼、汤姆逊将与微软合 作,制定面向音像设备以及家庭网络的UPnP规格,并将其与HAVi规格相融合(HAVi规格 为Grundig、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飞利浦、索尼、夏普、汤姆逊、东芝8大家电 厂商所制定的音像设备之间相互连接的规格,该规格包括连接软件、API、通信约定等 标准)。时至今日,UPnP论坛受由22名成员组成的UPnP Steering Committee的管理。此 外UPnP论坛还设立了技术委员会、市场推广委员会及各种工作委员会(分别面向某种特 定的设备),旨在努力实现该机构的目标。截止到2002年12月底,已有539家公司成为UPnP论坛的成员。
    UPnP论坛在标准的统一进程中也经历了竞争和整合,比如UPnP论坛与信息家电的标准化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另一大团体“家用应用程序接口工作组”(Home API WorkingGroup)就经历过合二为一,更确切地说,家用应用程序接口工作组被UPnP论坛所吸收。 家用应用程序接口工作组的有关人员也表示过:“推荐企业参加UPnP论坛”。家用应用 程序接口工作组于1998年10月13日由美国的英特尔、微软、康柏、日本的三菱电机、Honeywell、荷兰的飞利浦等公司的倡导下成立的,有会员企业60多家。家用应用程序 接口工作组一直致力于制定标准,以促进采用Windows微机来控制音视频设备、照明设 备、家庭保安系统、空调等家电产品。同时还力求该标准与以往的CEBus、Lonworks、HomeRF等标准的融合,以及保证与HAVi(Home Audio/Video Interoperability)家电控 制标准的互换性。对比而言,UPnP则是促使录像机、电视机、数字式摄像机等家电产品 与电话机、微机联网使用的一种标准。UPnP论坛是1999年6月成立的业界团体,AxisCommunications、康伯、Enchelon、惠普、Honeywell、IBM、英特尔、松下、Mitsubishi Electronics America、Panja、飞利浦、西门子、索尼、汤姆逊、微软等 公司组成了该团体的指导委员会。另外,组建家用应用程序接口工作组的企业均为UPnP 论坛指导委员会的成员。UPnP是JINI目前最有力的竞争者,它们的体系结构很相似,只 是UPnP支持双节点对等连接。比如数码相机的照片可以不通过计算机作为中介就直接送 到打印机打印。另外,UPnP还支持现有的各种工业标准,包括TCP/IP、HTML、XML、DCP ,而JINI的通信是通过Java语言定义的接口来实现远程功能调用。从逻辑层次上看,JINI更接近分布式API共用环境,从而能够提供比UPnP更高的安全性、更好的编程环境 和更强的跨平台能力。
    2001年下半年的时候,曾经因为UPnP而导致Windows XP存在安全隐患,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虽然后来微软及时发布了补丁程序,但这是UPnP的架构导致的。JINI的逻辑层 次比UPnP要高,而且Java语言本身的优势,使得JINI在安全和应用耦合方面更胜一筹, 但代价是牺牲效率。虽然UPnP与JINI的竞争激烈,不过2000年下半年,Sun公司加入了UPnP论坛。有人称Sun进入了敌人的领地;有人怀疑Sun是不是要放弃JINI标准。不过Sun表态说,Sun做这个决定并不意味着放弃了JINI标准,Sun加入UPnP论坛只是为了获 得一些信息,而要获得最新信息就必须成为其组织的成员,因为对Sun来说了解其他世 界的发展现状很重要。对于这样的变化,微软无疑很欢迎,并且认为这种迹象表明,它 的技术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UPnP长久以来一直指责JINI标准,因为它需要Sun公 司的java软件才能运行。除了JINI标准,UPnP标准面临的竞争还有Salutation、JetSend等对等连通技术。Salutation来自Consortium公司,其架构看起来比其他规范 更务实。它的特色在于试图提供通信协议的独立性,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 通信方式。其驱动程序集中在操作系统上,对于同等设备与网络的互联,由信息服务器 向设备询问自身的描述信息,然后将适合该类设备的信息下载。JetSend来自惠普公司 ,与前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服务发现程序,而是为设备规定了一种语言以共享 信息,一旦它们相互发现就可以使用这种语言进行对话。惠普公司1997年就推出了该技 术,到目前,市场上也有一些JetSend设备,但大多数是打印机。从技术角度来说,这 几种规范各有千秋,但能否在家庭网络领域盛行,不只在于技术的优劣,更何况目前的 技术还远没能解决连通方面的所有问题。我们也许可以说现在是处于标准大战的时候, 但更准确的说法或许应该是现在正是各种规范自由发展的阶段,除了竞争,它们目前最 需要的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和相互之间的学习借鉴。
    2.关于《UPnP论坛成员协议》。《UPnP论坛成员协议》(Universal Plug and PlayForum Membership Agreement)是UPnP论坛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对成员模式、知识产权 内容和标准化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注:UNIVERSAL PLUG AND  PLAY FORUM MEMBERSHIP AGREEMENT,http://www.upnp.org/membership/final-agreement.doc.)
    (1)关于标准化组织的成员模式。UPnP论坛由于是微软公司发起设立的,所以成员模式有一点特殊,那就是微软公司是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永久委员和永久主席,同时也是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终身秘书长。
    成员的加入并不需付费,但是成为成员之后,要共担UPnP论坛的日常工作的花费。成员可以自由的撤消成员身份,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秘书长。另外,成员身份的撤消,并不使《协议》中约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对标准中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UPnP论坛成员协议》中对标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用到了“必要知识产权”(Necessary IP)这一定义。必要知识产权是指在UPnP标准中遇到的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标准无法绕开它,因为缺少这项专利技术,标 准将是不完备的。当然这里的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UPnP论坛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协议》的宪章性规定,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UPnPForum Steering Committee)的初始建立是微软公司向一定的成员或潜在成员发出成为指导委员会创始成员的邀请,一旦有7个成员(含潜在成员)回复同意,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就成立了。之后,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就得由UPnP论坛全体成员的选举产生,当选必须获得过半数成员同意才行,而且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个数控制在20个以内,任期为两年。大体看来,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负责建立和指导工作委员会(Working Committees)的工作;
    ②审议和选定UPnP装置控制协议(DCP)标准;
    ③负责与UPnP论坛成员和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④负责UPnP论坛的营销、标识管理和认证项目。
    在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之下是UPnP论坛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个数随UPnP论坛技术领域细分情况的不同而个数不等。其加入模式采取自愿申请、指导委员会决定的模式。大体看来,UPnP论坛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UPnP装置控制协议(DCP)标准动议;
    ②负责收集和整理UPnP论坛成员的有关工作建议;
    ③负责监督UPnP论坛的知识产权政策落实情况。
    (4)有关许可承诺事宜。成员在提交标准议案时,就必须承诺,在议案中涉及到自己的专利技术,将来在标准通过后,自己将向各成员提供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非分许可的、免费的专利许可;同时承诺,标准通过后,自己将向各成员提供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非分许可的、免费的版权许可。
    (5)关于专利权的信息披露义务。《UPnP论坛成员协议》要求论坛的任何一个成员,对于自己提交的UPnP论坛的标准提案,只要知道其中涉及专利权的,都要向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提供书面提请注意的说明,同时任何一个成员,只要发现任何一个UPnP论坛的标准提案中涉及专利权的,也必须向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提供书面提请注意的说明。
    3.关于产品认证程序。为保证符合UPnP标准的装置具有兼容性,加之UPnP目前的标准并不是很多,UPnP论坛自2001年10月以后对已经发布的标准采取了一个UPnP驱动程序体系结构认证制度(UPnP Device Architecture version 1.0. Certification)。
    执行认证职能的是在2001年2月专门成立的“UPnP实施者公司”(UPnP ImplementersCorp,简写为UIC)。UIC同时也是UPnP、UIC标识的管理者和标识许可的实施者。
    UPnP论坛的驱动程序认证程序(Device Certification Process)包括有以下几点:
    (1)申请认证者应该首先是UPnP论坛和UIC成员;
    (2)申请认证者从UIC的网站上下载测试程序;
    (3)申请认证者运行测试程序;
    (4)申请认证者将测试程序的结果、测试程序生成的运行日志(test logs)以及审查费交给UIC,申请复核和认证;
    (5)UIC复核和认证,如果合格,就将申请认证者记入“认证驱动程序数据库”(Certified Device Database)。
    4.关于UPnP论坛的标识管理。UPnP论坛有一套完整和严格的标识管理制度,并专门发布了一个《UPnP标识使用指南》(UPnP Logo Usage Guideline),内容详细,甚至包括了标识的印刷背景、大小要求等。大体看来,UPnP论坛的标识管理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UPnP论坛标识管理思路。UPnP论坛标识管理思路可以概括为UPnP论坛是标识的所有者,而UIC是标识许可的执行者。而且这里的标识,都同时是注册商标。使用标识的前提是产品已经经过了上述的认证程序。
    (2)UPnP论坛标识的分类。UPnP论坛的标识分为五类:UPnP Word Mark(文字商标)、UPnP Logo(图案标识)、UPnP Forum Logo(图案标识)、UPnP Forum Member Logo(图案 标识)和UIC Logo(图案标识)。
    附图D412O202.JPG
    (3)五类标识的管理政策简述。总的要求是标识不能有其他的添加、变形、删除,也不得同其他标识或图例混用。
    (Ⅰ)UPnP Word Mark(文字商标)和UPnP Logo(图案标识)。考虑防止UPnP商标被淡化,UPnP论坛要求UPnP文字商标和图案仅能使用在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上,而且印刷在产品和宣传品上时,必须和生产商的公司名、公司标识一块使用。
    (Ⅱ)UPnP Forum Logo(图案标识)。考虑UPnP Forum Logo是代表UPnP论坛,所以UPnP 论坛对其使用要求很严,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
    A.对UPnP论坛的文件在版权授权下实施复制行为时,可以将UPnP Forum Logo(图案标识)复制;
    B.经过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明确书面授权,在代表UPnP论坛时,可以使用UPnPForum Logo(图案标识);
    C.经过UPnP论坛指导委员会的明确书面授权,在推广和宣传UPnP论坛时,可以使用UPnP Forum Logo(图案标识)。
    (Ⅲ)UPnP Forum Member Logo(图案标识)。UPnP Forum Member Logo(图案标识)的含 义是表示使用者是UPnP论坛的成员,因此使用范围相对宽一点,可以被成员使用在自己 的网站、产品和宣传品上。
    (Ⅳ)UIC Logo(图案标识)。考虑UIC Logo是代表UIC,所以UPnP论坛对其使用要求很严,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
    A.对UIC的文件在版权授权下实施复制行为时,可以将UIC Logo(图案标识)复制;
    B.经过UIC的明确书面授权,在代表UIC时,可以使用UIC Logo(图案标识);
    C.经过UIC的明确书面授权,在推广和宣传UIC时,可以使用UIC Logo(图案标识)。

(原载于《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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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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